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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陈萍生药品销售“两票制”涉税风险分析主要内容一、增值税与所得税税负分析二、增值税发票开具风险分析三、营销费用税前扣除的分析四、个人所得税扣缴风险分析2一、增值税与所得税税负分析“两票制”是指药品从药厂卖到一级经销商开一次发票,经销商卖到医院再开一次发票,以“两票”替代目前常见的N票,减少流通环节,每个品种的一级经销商不得超过2个。①公司总代理分代理医药公司医院②公司医药公司医院3厂家100医院300经销商280厂家260医院300N代理260经销商280开票付款4•假设:厂家药品成本80,原售价100,现售价为260。•原增值税税负=20×17%÷100×100%=3.4%•新增值税税负=180×17%÷260×100%=11.77%•2015年医药制造业税负预警值:医药制造业平均值6.95%,具体为,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5.64%,化学药品制剂制造6.63%,中药饮片加工7.47%,中成药生产8.86%,生物药品制造6.6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6.59%。5行业2015年(%)2014年(%)平均值6.953.14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5.642.65化学药品制剂制造6.634.82中药饮片加工7.471.56中成药生产8.865.21生物药品制造6.603.22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6.593.09医疗、外科器械制造5.372.3药品批发零售2.52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2019/8/1777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8•财税[2016]36号•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9•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10•《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11方式成本售价毛利毛利率净利多票制801002020%?两票制8026018069%?厂家销售盈利情况分析12•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国科发火[2016]32号)•(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13二、增值税发票开具风险分析•国税发[1995]192号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国税函[2006]1211号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税发[1995]192号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4国税发[2000]18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15•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ABC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1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18•(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1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20•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1•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2•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2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25•国税发[2004]136号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6•(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二、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27•三、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28三、营销费用税前扣除的分析1.折扣折让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29•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30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312019/8/17322.营销佣金或手续费•佣金,是指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佣金大多由卖方付给,也有由买卖双方分别付给的。所付佣金的数额依商品的性质和货值多少而定,也有些地方是约定俗成的。如营销人员奖励现金、奖励旅游等。•增值税: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322019/8/1733财税[2009]29号(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332019/8/1734(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342019/8/1735(四)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五)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三条“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352019/8/1736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一般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广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业务宣传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以宣传本企业的资产、劳务、服务为目的;以画册、光盘、适当的实物为载体;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如:电视台讲座、媒体营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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