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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情况,持续跟踪监测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稳定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拟订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并已经2010年7月23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和国家统计局核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统计信息是掌握情况、分析问题、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对于完善融资性担保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扶持政策,改善外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十分薄弱,难以满足监管工作和促进行业发展的需要,亟待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制定完善统计报表,推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各地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和报表体系,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研究工作。二、抓紧建立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和报表体系各地监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复核、分析、报送、存档等制度,明确数据来源、整理方法、报送时限和报送途径。要结合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本辖区监管统计报表。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的定义、口径和计算方法,应与联席会议对相关统计指标的定义、口径和计算方法保持衔接和一致。各地监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三、认真做好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请各地监管部门按照《报表制度》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一年度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并于每年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将统计报表的电子文档通过当地银监局经银监会内网转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四、积极推进统计信息系统建设,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各地监管部门要在做好日常统计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汇总、整理和存档工作。要加快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统计工作的电子化、网络化和标准化,夯实统计信息管理的基础。各地监管部门要把统计工作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非现场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全面揭示风险与问题,及时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准确研判潜在风险,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不断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附件: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附件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核准2010年8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目录一、总说明…………………………………………………………………………………………4二、报表目录…………………………………………………………………………………………5三、调查表式(-)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G1表)……………………6(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G2表)………………7(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G3表)………………………8(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担保业务状况(G4表)……………………………………9(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G5表)………………………10四、主要指标解释……………………………………………………………………………………11五、附录…………………………………………………………………………………………15一、总说明(一)为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指导协调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二)本统计报表制度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统计调查的总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各地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统计工作,按时完成报送。(三)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全部年报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填报,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四)对于报表体系中G1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以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省(区、市)外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为统计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和汇总填报。对于报表体系中G2表、G3表、G4表、G5表,各监管部门应以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和汇总填报(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公司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总公司统一填报)。(五)本统计报表制度由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状况、担保业务及机构风险状况等指标内容构成,统计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监管的全部融资性担保机构。(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汇总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填报的有关数据后,于年后2月15日前将年报以书面形式报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将年报的电子文档通过当地银监局经银监会内网转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七)本统计报表制度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布置、解释。二、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告期别填报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页码G1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年报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省(区、市)外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年后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将电子文档通过当地银监局经银监会内网转报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6G2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年报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全部汇总填报(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法人机构统一填报)同上同上7G3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年报同G2表同上同上8G4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担保业务状况年报同G2表同上同上9G5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年报同G2表同上同上10三、调查表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表号:G1表制表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97号数据单位:家、人填报单位:吕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2011年序号项目ABC年末数公司制非公司制合计11.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821.1法人机构数量73其中按注册资本划分1.1.110亿元(含)以上4其中:国有控股51.1.21亿元(含)-10亿元6其中:国有控股71.1.32000万元(含)-1亿元8其中:国有控股91.1.4500万元(含)-2000万元363010其中:国有控股257711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212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6131.2分支机构数量14其中:跨省(区、市)在本省(区、市)设立的152.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的从业人数5816其中:按学历划分2.1研究生172.2本科39182.3大专及以下25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填报。2.本表统计范围为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省(区、市)外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5日前。(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表号:G2表制表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97号数据单位:万元填报单位:20年序号项目ABC年末数公司制非公司制合计11.资产总额15663.32其中:货币资金13535.33存出保证金904债权投资5其他投资合计5006其中:长期股权投资5007固定资产298抵债资产9应收账款合计25010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11其他应收款250122.负债总额24.404113其中:借款2.304114应付款项57.115存入保证金16预计负债17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8担保赔偿准备金193.净资产13260.220其中:实收资本1118421一般风险准备120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填报。2.本表统计范围: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全部汇总填报(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法人机构统一填报)。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5日前。4.填列的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表号:G3表制表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97号数据单位:万元填报单位:20年序号项目ABC本年累计数(发生额)公司制非公司制合计11.担保业务收入13.62其中:融资性担保费收入232.担保业务成本3.0474其中:融资性担保赔偿支出5融资性分担保费支出6营业税金及附加0.544973.担保业务利润4.261484.利息净收入(净支出则前加“-”号填列)89.259295.其他业务利润58.2592106.业务及管理费161.3508117.投资收益(投资损失则前加“-”号填列)128.营业利润7.3699139.营业外净收入(净亏损则前加“-”号填列)131410.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金额则前加“-”号填列)1511.所得税0.31612.净利润(净亏损则前加“-”号填列)10.0699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填报。2.本表统计范围:本省(区、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全部汇总填报(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法人机构统一填报)。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5日前。4.外币数据须按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为
本文标题: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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