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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才引智力度,着力集聚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发展急需人才,实施“梧桐引凤工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完善“人才双高计划”实施“人才双十行动”意见》(惠市委发电〔2016〕3号)和《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惠府〔2016〕2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是指符合《惠州市“梧桐引凤工程”实施方案》规定的实施对象,并经市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优秀人才(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高层次人才、其他优秀人才)。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安居住房主要包括奖励性住房和周转性住房。奖励性住房是指顶尖人才别墅和杰出人才公寓,周转性住房是指纳入公租房管理的高层次人才公寓和其他优秀人才周转房。第三条人才安居采取多种方式,通过产权赠与、免租金、低租金等方式实施保障。2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配租,负责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房源信息及相关配租信息。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市人才办负责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高层次人才等人才类别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优秀人才等人才类别认定,负责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人才参加保险情况的信息。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申请人住房情况及周转性住房后续管理。包括:租户动态管理、租户租金收取、物业公司监管、房屋质量保修期外维修、租户清退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安排人才安居住房筹措资金和维护管理资金,将人才安居资金和人才安居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订的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经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第六条人才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能租住一套住房。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层级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层级实施人才安居,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层级申请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层3级再次申请;人才层级提升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才安居。人才自愿承租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偿。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七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引进和申报情况,按照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原则,组织制定人才安居住房筹集和建设规划。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人才安居住房筹集和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住房项目选址和建设方案,组织编制年度筹集和建设计划。在公租房规划建设中,可根据实际需求建设一定数量的人才周转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度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相关住房房源、数量、位置等信息。鼓励社会力量建设人才安居住房,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具体参照《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奖励性住房房源由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筹集,周转性住房房源由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筹集和建设。4第三章政策优惠第九条顶尖人才别墅单套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杰出人才公寓单套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高层次人才公寓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为80-90平方米;其他优秀人才周转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第十条顶尖、杰出人才免租入住,在本市工作生活满5年以上的给予办理赠与所租住房的房屋产权。高层次人才和其他优秀人才可申请低租金入住,工作单位属于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业、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名录范围内的可以优先申请。第十一条顶尖人才别墅、杰出人才公寓的奖励或租住,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第十二条顶尖、杰出人才租住免租住房的,不得转租。免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顶尖、杰出人才离开原用人单位未退房的,一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租住的免租住房将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第十三条高层次人才、其他优秀人才或用人单位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合同5约定退回住房,房管部门经核查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收房后退回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或者申请人按约定退房且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房管部门收房后,退回保证金,并告知市人才安居住房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后仍有租房需求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续签租赁合同。第十四条高层次人才和其他优秀人才租住人才周转住房的期限均不超过3年,租金为2.5元/平方米(不含物业管理费),3年期满继续租住的,租住的人才周转房将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第四章申请条件第十五条奖励性住房申请人为顶尖、杰出人才,周转性住房申请人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其他优秀人才。第十六条顶尖、杰出人才申请赠与所租住房的房屋产权,需经市人才办认定其作出突出贡献、入住后在本市每年工作6个月以上、为惠州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第十七条申请人原则上以家庭为申请单位,优秀人才为申6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夫妻均为优秀人才的家庭,每个家庭指定一人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第五章配租程序第十八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人才安居住房配租程序如下:(一)申请。所有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顶尖、杰出人才由用人单位向市人才办提出申请,高层次人才和其他优秀人才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住房、社保、居住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审核。顶尖、杰出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审核合格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即时办理入住手续。高层次人才和其他优秀人才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人才周转房实行分批次进行配租。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7市房管、人力资源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交资料进行核查。(三)公示及登记。市人才办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审核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惠州市住房保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人才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市人才办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市人才办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作为获得住房保障资格予以登记造册。(四)轮候。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申请登记分类,按照申请时间先后轮候。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将轮候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开。已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因房源地理位置等因素放弃本次选房机会,选择继续轮候的,保留原排序号,优先进入下一轮选房。连续2次放弃选房资格的,取消轮候资格,视为自动放弃人才安居资格。8(五)选房。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安居住房房源情况组织轮候到位的申请人进行选房。选取房号后应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未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六)签订合同。签署《选房确认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安居住房承租合同,缴交规定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承租合同,或不缴交规定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申请人依照租赁合同向房管部门交纳3个月的租金作为保证金。(七)完善建档。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予以登记入册,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类统计,建立统一的纸质及电子档案。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清单如下:(一)申请报告及申请表;(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文件;(三)市人才办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四)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五)申请人、配偶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声明;9(六)用人单位担保文件;(七)用人单位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八)社会保障或者医疗保险卡(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以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替代);(九)劳动合同。第二十条顶尖、杰出人才用人单位申请免租或申请赠与所租住房的房屋产权需向市人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四)款材料。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赠与产权条件的,应及时通知承租人签订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原房屋租赁合同自行解除。第二十一条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需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第(一)、(三)、(四)、(五)、(六)款材料。第二十二条其他优秀人才用人单位需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第(一)、(三)、(五)、(六)、(八)、(九)款材料。10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经批准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周转房),用人单位可优先给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承租。第六章后续管理第二十四条人才安居住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地址、面积、结构、居住人数、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标准及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租赁的情形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缴交租金及水、电、气、电视、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第二十五条人才安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由人才安居住房所有权人承担。未经人才安居住房主管部门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建、重建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政府投资筹集的人才安居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由房管部门负责协调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人才安居住房的权利,承租期间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并负有及时维护、合理使用的责任。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生活配套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人才安居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人才办根据我市人11才工作发展情况确定。第二十八条房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不定期或定期抽查或普查方式实施人才周转房(公租房)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人员租住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相关情况报房管部门。第二十九条人才安居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定情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人才安居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人才安居住房的;(二)擅自互换、出借、转租、分租、抵押的;(三)将人才安居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累计9个月以上的;(六)在人才安居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人才安居住房严重毁损的;(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第三十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才安居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人才安居住房房源档案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12一房一档、一户一档,详细记录申请人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合同、房屋使用、调换、续租、退出及相关失信、违纪、处罚等情况。第三十一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对与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二)依法检查住房使用情况;(三)查阅、记录、复制人才安居住房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四)对违反人才安居住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安居住房有关的资料。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保密,但按照规定应当予以公示的个人信息
本文标题:深圳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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