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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总部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一)进一步完善集团战略管控模式的要求,增强集团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并提高工作效率,维护集团的正常管理秩序。(二)对员工的个人成长负责,帮助员工做最好的自己。对在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并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不符合公司发展要求的员工给予处罚。第二条适用范围以本公司为劳动合同主体的所有在集团任职的员工,以及委托各子分公司代管的集团所有财务人员。第三条奖惩原则(一)公司在实施员工奖惩过程中严格遵循如下几条原则1、依据事实原则:所有奖惩必须以事实为依据。2、公平合理原则: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准则的严肃性、一致性。4、有章可循原则:根据员工具体贡献或所犯错误,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对应奖励和处罚,并在奖罚通报中明确其所依据的条款或通过组织议事程序决定。(二)奖惩规定1、受奖员工将作为优先考虑对象,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集团(公司)举行或参与的各种社会活动;2)学习培训机会;3)年终公司评优选先;4)职务晋升、加薪。2、员工奖惩由被授予者所在部门列举事实,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报分管领导及总裁审批。3、凡发生奖惩事项,均需通知本人并酌情公布,同时记录在案,作为当事人员工档案和绩效考核的依据。在员工受到处罚以后,如果对处罚不服,可以在公布处罚七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公司核查后,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诉员工。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罚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二章奖励条例第四条奖励类别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奖金嘉奖、岗位晋级、加薪、授予荣誉称号等。第五条奖励细则员工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应当视情况给予奖励:1.忠于职守、认真负责,能完成重大或特殊工作任务、为公司做出较大贡献的;2.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业务流程,提高经济效益和效率方面,有创新、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3.面对突发性或非正常事件,勇于负责,处置得当,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避免公司重大损失的;4.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在企业文化践行或工作业绩表现方面成绩突出的;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5.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的;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行为。第六条奖励频次同一事由引起的奖励事项,原则上只能实施一次,不能重复进行,不同时段发生的同类型奖励事由,则可分别奖励,不受频次限制。第三章处罚条例第七条处罚类别对员工的处罚分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薪、降职、岗位调整和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处罚细则(一)对于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罚款金额由公司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确定):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自由散漫,有损公司管理形象的;2.工作责任心差,工作质量差,不能按岗位要求达到工作标准的;3.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但情节轻微的;4.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的;5.在日常交流、管理过程中对待上级、下属或来访者态度粗鲁,言语不善,缺乏诚意,无理取闹,造成不良影响的;6.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7.在工作时间内睡觉、上网游戏、扎堆聊天,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或擅离工作岗位的;8.为骗取公司假期、补贴等相关福利而捏造事实的;9.未经批准,私自动用公司物品、车辆、设备、仪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10.未经批准擅自缺席会议或集团组织的培训、集体活动的;11.不遵守培训和会议秩序者,如:交头接耳、高声喧哗、擅自离位、随意出入、不听从会议安排、看无关资料的;12.办公室、工作台、岗位及所用办公设施有灰尘、污迹、纸屑、杂物等,影响公司形象的;13.长时间离开办公室未关闭照明、电脑、空调及其它用电设施的;14.公用物品使用完毕未按规定要求定置摆放或复位善后的;15.因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导致设备、设施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的;16.未经许可私阅他人文件或进入他人办公室翻阅他人物品的;17.工作时间出现在禁烟区吸烟,不按规定乱倒茶水、茶叶渣等不文明行为的;18.由集团总办会或工会确定的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的其他事项。(二)对于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岗位调整,降薪或降职:19.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绩效考核不达标(90分以下)者;20.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损毁公司财物或重要文件,使公司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损失≥10000元以上);21.屡次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22.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感情,情节严重的;23.谩骂、殴打公司员工,参与打架斗殴、寻畔滋事的;24.对客户、同事、下属员工有意刁难,态度恶劣,在基层或外界造成不良影响的;25.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亲属、朋友谋取特殊照顾或不当利益的;26.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27.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影响恶劣的;28.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29.涉及上述(一)的处罚行为累计达3次(含)以上的(指被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的);30.经集团总办会或工会确定的其它需要进行岗位调整、降薪或降职的行为。31.(三)对于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员工在录用时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证、毕业证等各类证件或职业资格证书,捏造任职经历被事后发现的;2.故意公告、泄露或散播公司秘密者或盗用印信,伪造不实工作记录、文件、单据者;3.偷窃、侵占、挪用公司或个人财物、损公肥私以及未经许可向外出借公司商品、财产者;4.在对外考察、谈判、签约、招标等活动中,为本人、亲友、他人或法人实体谋取利益者;5.张贴标语、散发传单、聚集群众、公开演说、煽动公愤、挑拨离间或类似行为,足以使公司秩序混乱者;6.对公司正常的工作安排不能服从,滋事闹事,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经教育仍不改正者;7.工作中滥用职权,违反经营管理政策制度,违反财经纪律,中饱私囊,使公司在经济和荣誉方面损失重大的;8.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的,被司法部门处理的,或因吸毒等行为被劳动教养的;9.连续旷工三日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五日以上的;10.向第三方或未授权方泄露公司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20000元以上)或公司荣誉、形象受到重大影响的;11.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12.提供虚假发票凭证企图报销或已经报销者;13.年度内累计被处罚五次(含)以上者(含通报批评、罚款、岗位调整、降职降薪);14.按照业务管理规定符合解雇条件者;15.对外兼职未书面告之公司的;16.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给公司利益造成明显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者;17.盗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声誉、形象受损者;18.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经公司会议决定或工会讨论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19.其他20.第十条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权归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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