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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施工工程承包合同(锦州市经济开发区天港有限公司)甲方:(发包方)锦州市经济开发区天港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内蒙古赤峰市连发物流公司2011年3月10日签订土石方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甲方:(发包方)锦州市经济开发区天港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内蒙古赤峰市连发物流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在工程承包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辽宁省锦州市龙溪湾基地开发(二)工程地点:辽宁省锦州市大岭建设工程项目填虾池标段(三)工程范围:土石方运输第二条工程期限根据双方协商工程期限: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12年3月10日止,若发生了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时,工期顺延。第三条工程价款结算运费按318元/车计算(25公里以内),一天一结,在次日上午的10:00点对上一天运费进行现金结算。第四条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甲方根据工程项目提供作业时间、地点、工作面、工程进度和运输数量,对运输任务进行统一分配、管理、调度和指挥。2、甲方负责为乙方运输车辆按国家定价提供充足的燃油,其燃油费从乙方运费中扣留。3、甲方的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负责及时处理施工现场所遇到的问题。4、甲方承诺调车费1000元/车。5、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停工,除工期顺延外,停工每超过半天,给乙方偿付误工费200元/车,停工每超过1天,给乙方偿付误工费400元/车。(二)乙方责任1、乙方提供自卸式工程运输车200辆,装载量20方/车,车辆需配备防尘、防抛洒装置。2、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保证金壹拾万元整人民币(¥100000.00元)。上述保证金收取后由甲方出具保证金收据,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返还乙方全部保证金。3、乙方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运输任务。4、乙方应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统一指挥,建立按时作业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车辆检修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暂停运输作业的,应提前一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乙方可暂停运输作业。5、乙方应制定安全措施,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运输安全,如发生各类人生、财产安全事故,均由责任方负责。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交通规则,积极维护施工现场秩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的畅通和运输安全,不得乱停、乱靠、乱装、乱卸,不得争道抢行,不得超速超载。7、乙方的食宿、车辆停放场地均由乙方负责,费用自理。8、车辆的燃油费乙方自理。9、乙方运输的土石方在经过甲方确认后,计入乙方日常运输台账。日常运输台账由乙方指定经办人员签字确认,上述台账的运输数量和运输里程为甲、乙双方日后结算的基准和依据。第五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解除事由或本合同约定解除事项以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义务履行。否则,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且,甲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合同义务的,须返还乙方合同保证金;乙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合同义务的,已交合同保证金将不予返还。2、合同双方均不得采用虚假记录、虚假计量或其他方法在运输数量上弄虚作假。否则,除虚假部分的运输数量不得作为运费计算依据外,还须按虚假部分运输数量的运费的拾倍计算违约方应予承担违约金。3、乙方运输车辆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进入施工现场,开展运输作业,不得延误。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乙方所交合同保证金不得要求返还。4、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燃油,乙方必须保证用于本合同土石方运输任务,不得另作其他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燃油的供应。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均按违约处理。第六条其他约定1、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签约代表签署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
本文标题:土石方施工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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