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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经济法 第五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五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企业形态的起源就是个人独资企业,其基本特点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收益、个人承担风险。•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产物,是私有经济的一种基本形式,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2)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者(企业主)个人拥有和控制。•(3)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法律人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是营利性的经营实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程序•(1)提出登记申请。•(2)审核和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但投资人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主要有:••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和字号,并以其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可以有自己的财产;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拥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如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招用职工、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开立账户等。•2、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主要有:••必须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和税法规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照上述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法定期限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除法律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5(一)合伙企业设立•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作为其法律基础。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7(二)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所以,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同财产的性质,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是指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9(三)合伙事务执行•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和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两种方式。•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义务。•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的表决办法。•5、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6、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21(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实际上是指有关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涉及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等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在取得对外代表权后,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在其授权的范围内作出法律行为。•••合伙企业对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23(五)入伙、退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被合伙企业接纳,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合伙协议应对退伙的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另外,合伙人有法定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24(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5(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何谓“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是两个外延不明确的十分笼统的概念,如果没有任何限定将会作出涉及一切行业、非常宽泛的解释,例如,除了律师、内科医生、牙医、专业工程师、土地测量师、设计师、建筑师和会计师之外,美容、美发、剃头、修理等等,均可以归入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业。因此,必须对“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作出限定性解释。26三、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27(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人数的要求不同。•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3、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一些特定事项。•4、对有限合伙人出资的要求。•有限合伙人是否能以劳务出资?28(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特定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0(三)有限合伙人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外进行权利质押。•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31(四)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3(五)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新入伙人根据其性质分为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如果新入伙的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则应按照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规定。•如果新入伙的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由于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35(六)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身份是可以改变的,即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但《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同时,为保障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案例甲乙丙三人协商共同出资,设立一经营食品的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甲乙均已在合伙协议上签名、盖章,丙因有急事未在合伙协议书上签名、盖章,便急忙去外地办事。甲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寻找经营场地、置办设施,并将该合伙企业取名为“康利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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