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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票据法概述第一节票据一、概念(一)广义商业活动中的一切票证。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价格和代表某种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等。(二)狭义发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出票人持票人银行汇票二、种类(一)法律上的分类我国《票据法》上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货款为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由甲开发票据一张面额20万元,于2个月后定日付款。问:甲可开发何种票据?种类一:汇票种类二:本票种类三: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二)法理上的分类(1)依付款人和出票人是否为同一人,可将票据分为自付票据和委付票据。本票中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为自付证券,此时票据关系中只有两方——出票人与收款人,所以又叫双方证券。汇票和支票均是由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付款,为委付证券,票据关系人有三方——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因此也叫三方证券。(2)依照票据的作用不同,可将票据分为信用票据和支付票据。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并由金融机构担当付款人,具有现金的作用,因此属支付证券。汇票和本票可以约定在将来一个确定日期付款,这就等于给予出票人一笔信用,因此属信用证券。(3)根据对权利人(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记载方式,票据可划分为记名式、无记名式和指示式记名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载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这种票据只能由该特定人行使权利并只能依背书转让。无记名式票据是指票据上不记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或记作“持票人”或“来人”,持票人转让时,不用背书,仅凭交付本票即可。指示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人”为权利人的票据,这种票据的转让应以背书方式进行。三、法律特征(一)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票据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开。票据的权利随票据的制作而发生,随票据的出让而转移,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不占有票据,就不能主张票据权利。(二)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制作,票据才能有效。如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为记载规定事项的,票据无效。(三)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和票据的顺利流通。案情简介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水泥运抵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一张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45万5千元。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有限责任公司,余下的4万5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本案参考结论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拒绝付款。参考理论分析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特征之一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虽然需要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才能成立,但是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两者各自独立。票据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在所不问。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理由,对善意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对于票据的无因性有两种理解:一是认为只要票据行为已经具备法定要件,纵使票据行为有瑕疵,票据关系依然有效。此意见是从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出发,来理解无因性。票据制度发达国家常常采用此意见。另一种意见认为,票据关系只有在合法成立以后,才能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如果当事人是以欺诈、盗窃、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此意见是从票据活动的合法性理解无因性的。我国采用此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案中,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水泥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水泥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水泥不合格为由来对抗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赔偿损失。(四)流通证券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而流通。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若不能流通,就不能成其为票据。(五)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有关票据债权人或票据债务人,均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六)设权证券票据是创设权利,而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票据一经作成,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而确立。如一张空白支票,出票人在金额一栏填写多少金额,该支票便具有多少金额的金钱债权。(七)债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因此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此外,票据还是货币证券、提示证券和返还证券。票据是一种可以代替现金支付和流通的工具。票据给付的标的是一定数额的货币,而不是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或利益,所以票据是货币证券。票据债权人以占有票据为必要条件,票据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时,必须提示票据,以证明其占有票据的事实。因此票据又是提示证券。当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付款并收到票据金额的全部给付时,必须将此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以示票据上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如果票据债权人不交还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拒付票据金额而不负票据责任。因而票据也是返还证券。四、作用(一)汇兑作用通常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作为出票人将签发的汇票寄往异地或交持票人持往异地,持票人向异地银行兑取现金或凭此办理转帐结算。这比使用现金汇兑方便、安全、节省费用。(二)支付与结算作用汇票和支票是委托他人付款,本票则是出票人自己付款。这是票据最原始、最简单的作用。它代替现金的使用,既可以达到安全、迅速、准确的目的;又可以加速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算作用,是在经济交往中,当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时,可运用票据进行结算,以抵销债务,这样做既手续简便,又迅速和安全。(四)融资作用票据的融资作用主要是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所谓票据贴现,是指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得到现款。(四)替代货币作用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和结算工具,代替了现金支付和以现金为内容的结算;票据的背书,使票据象货币一样得以流通,因此,票据也被形象地称为“商人的货币”。此外,票据还有信用作用。这是票据作为商业信用工具的体现。当事人进行贸易时,可以使用票据进行结算,并约定一定期限付款。在票据到期之前,票据的持有人可以利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信用转让票据。实际上持票人取得了一定时期的信用关系,他既可以向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也可以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他人。对于信用欠佳的当事人,还可以利用信用较好的当事人所签发、承兑或保证付款的票据进行支付,使其经济活动得以开展。第二节票据法一、定义(一)广义又称“实质票据法”,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二)狭义也叫“形式票据法”,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体系编制颁行的名叫票据法的法律。如我国的《票据法》、《德国票据法》等。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三)涵义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1.以票据关系为调整对象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具有私法上财产关系的基本特点,理应受私法调整。然而,票据关系又具备私法上物权关系、一般债权关系所不能有的特点,难以用物权法、债权法加以规范。为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制定票据法专门调整票据关系。2.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不仅包括名为票据法的票据规范,还包括其他法律中对票据的规定,如民法中可以适用于票据的规范(人的行为能力制度、代理制度、动产物权制度等)、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票据的规定(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票据纠纷的诉讼等规范)、刑法中有关票据的规定(如伪造有价证券罪)、公证制度中关于拒绝证书的规定、破产法中关于票据当事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行政法规和规定中关于票据的规定。二、特征(一)强行性票据法中的规定几乎都是强行法规。首先,票据种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任意创设。其次,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各种票据行为也是严格的要式行为。(二)技术性例如,关于票据形式的严格规定、关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规定、关于背书连续的规定、关于抗辩切断的规定、关于付款责任的规定,等等,都是为了使当事人对于票据上的各种事项便于认识,便于利用,都是为了保证票据使用的安全,确保票据的流通与票据的付款,由人们从方便与合理的角度出发,根据票据本身特有的内部本质规律专门设计出来并加以规定的。(三)统一性票据法的统一先是表现为一国地方法向国家法的统一,后则表现为国家法向国际法的统一。德国票据法的发展,就典型地反映了这种统一的过程。19世纪中叶时,德意志各邦乃至各城市都有自己的票据法,总数多达56种。这种纷繁的立法,对票据的使用和流通带来极大的障碍。于是,产生了统一票据法的强烈要求,遂于1847年制定了普通德意志票据条例,并于1871年进一步制定为德国票据法。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票据的国际流通日益增多;在各国之间又产生了统一票据法的需要,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就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为多数国家所接受。现行的德国票据法和支票法同日本的票据法和支票法几乎逐条都相同,就是因为这些法都是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为蓝本的。票据法发展到今天,不仅在参加日内瓦公约的国家之间,票据法是统一的,就是未参加公约的国家也力求使自己的票据法与其他多数国家的票据法统一起来。第三节票据法律关系一、概念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票据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否依据票据本身而产生,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二、票据关系(一)概念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多种票据行为,票据关系也就有发票关系、背书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付款关系等多种票据关系,从而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当事人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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