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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102省道改线颍河大桥及接线工程行业监管方案一.编制目的建设单位依据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文件及相关规范,通过连续地对建设过程的控制管理与组织协调,使建设项目按照预定的质量、进度及投资范围内顺利完成。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方面,制定质量、进度、投资目标管理方案;审核监理单位相关控制的监理规划、细则、目标控制预案等;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控制质量、进度、投资自始至终处于合同约定范围内。二.工程概况2.1工程简介颍上颍河大桥起点位于杨台村S224上(K0+000),与S224平交,向东延伸顺接规划中的甘罗路,路线向西延伸跨越颍河后经五里井子(K1+909),终点在刘庄矿生活区接上正在建设的北二环路,全线总长1909m,其中颍河大桥起点桩号K0+353.04,终点桩号K0+706.96。桥梁全长363.92m,分主桥和引桥两部分,共分5联,第三联为主桥。两侧引桥采用多跨30m连续大箱梁,东侧2联,第一联为21m简支梁,第二联为3×30m连续梁;西侧2联,第四联为4×30m连续梁,第五联为21m简支梁。主桥为101.92m下承式钢管混凝土系杆拱桥,拱肋计算跨径99m,采用竖向双肋式哑铃形钢管混凝土拱,吊杆采用PES(FD)7-109低应力防腐新型索体,沿拱中轴线对称布置,上下游各22根,间距4m。2.2工程造价颍上县颍河大桥及接线工程合同价为7585.23万元。2.3工期总工期:2008年6月23日至2009年6月22日,共计365日历天。2.4参建单位建设单位:颍上县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计单位: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监理单位:合肥工大建设监理责任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2.5主要工程数量表-2-序号主要分项工程工程数量备注1引桥30m现浇箱梁252mC50混凝土:4952m32主桥拱肋244吨内部填充517m3C40砼3桥墩φ2.0m钻孔桩52根共2632延米4桥台φ1.2m钻孔桩24根共960延米5主桥端横梁及拱脚2片C50混凝土:700m36主桥中横梁22片C50混凝土:1118m37主桥系梁2道C50混凝土:316m38主桥纵梁3道C50混凝土:88m39主桥墩柱4座C40混凝土:704m310主墩盖梁2片C50混凝土:331m311引桥墩柱28座12引桥系梁14片13引桥桥台2座14路基1545米三.监管运作方式3.1、监管原则工程监管中,坚持“公正”、“科学”、“统一”、“控制”、“协调”的原则。1、公正原则:在发包人管理中,无论在选择材料、选择承包商,还是在施工管理过程中面对的各种问题,我们都将以发包人的利益、工程的利益为重,公正对待自身及承包单位,抓主要矛盾,避轻就重。以确保整个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能顺利进行2、科学原则:在发包人管理中,我们将坚持科学的原则。只有以严谨的态度,借助科学、先进的方法、手段来进行管理协调,才能很好的实现管理目标,体现出管理的质量与水平。科学的方法可以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通过合理的调配组合避开与弥补各方不足,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发挥各方的长处。3、统一原则:对于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而言,发包人只有将所有承包人纳入其统一管理体系,才能更好地运转,为工程优质、高速、安全、文明地完成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3-4、控制原则:在发包人协调管理过程中,我们将充分发挥发包人的权威性,将配备各种专业监督协调管理工程师,结合合同条款的控制方式,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控制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对承包商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最终确保控制原则得到深入的落实和执行,以达到良好的效果。5、协调原则:在发包人管理中协调能力是发包人管理水平、经验的具体体现。协调包罗万象,从施工中各要素的协调,到外部环境的协调,都是在发包人的职责范围内。故只有把协调工作做好,整个工程才能非常顺利地完成。通过协调将影响施工的不利因素减至最小。3.2组织机构图四、监管方案4.1工程开工报告开工前,施工单位根据本工程内容,编制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划分方案,报监理审核批准后均实行开工报告制度。4.1.1工程开工要具备的条件:1、合同已签订,设计文件经审定,并进行了现场技术交底工作。2、由施工方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由建设方组织审查批准。3、征地拆迁能满足施工的需要。4、驻地监理已进场,具备开展业务的条件。5、桩橛已由设计方现场点交给施工方,并进行了现场复测工作。S102省道改线颍上县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及财务管理部征地拆迁部综合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工程监理部施工单位物质供应商-4-6、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和“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7、材料、设备、机具、劳力就位,能满足开工条件。8、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措施符合规定要求,能满足施工。4.1.2施工方先将开工报告送驻地监理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再报S102省道改线颍河大桥及接线工程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后简称:领导小组)工程管理部审批,审批同意后才能开工建设。监理的审批时限为3天,领导小组工程管理部的审批时限为3天。4.1.3未经领导小组工程管理部批准同意的工程,一律不准擅自开工。4.1.4开工报告采用统一格式,由施工方一式六份(其中工程管理部、计划财务管理部、档案室各1份、施工方二份、监理一份)上报审批。4.2工程质量管理4.2.1质量管理体系颍河大桥及接线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以及“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和质量监督保证体系进行管理。颍上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站代表政府对颍河大桥建设进行安全、质量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自身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复检、监督;施工承包单位对施工全过程进行严格自检、自查;设计单位对勘测设计文件质量承担责任并认真做好施工配合工作。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各方应密切合作,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质量振兴纲要》的要求履行好各自职责,共同努力搞好颍河大桥及接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4.2.2损毁工程规定当施工现场出现损毁工程,造成建设投资损失时,由质量监督或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调查,分析原因,鉴定责任,并单独建立损毁工程资料台帐。主要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因监理或设计人员失职原因造成的损毁工程,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监理或设计扣税后的报酬总额)。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或设计费占建设工程费比率(扣除税金)赔偿金用作充抵建设资金4.2.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5-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对行车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4.2.3.1质量事故划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类。划分如下:1、具有一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2)死亡3人及以上,10以下;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4.2.3.2质量事故处理依据1、工程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1)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在建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2小时之内向监理单位和颍河大桥建设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和颍河县质量监督站。颍河大桥建设领导小组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①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②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③原因初步分析;④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⑤事故报告单位。2、建设工程有关合同及文件:招投标文件,勘察设计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购销合同。利用以上合同文件判断建设过程中有关各方是否按照约定实施其活动,界定质量责任。3、建设工程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6-(1)设计文件:查对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的规定和要求;核查设计中是否存在导致质量事故的问题和缺陷。(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资料:①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②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③有关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场及检测的质量资料;④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⑤工程质量检查、检测资料等;⑥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检测报告等;⑦其他有关资料。4、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质量相关法规,参建单位资质管理相关法规,建设程序相关法规,建设市场相关法规,建设工程相关规范,建设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相关法规。5、有关建设工程使用及维修方面的规则、规定等。4.2.3.3质量事故处理程序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在交付使用前: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时效内及内容上报,监理单位发出停工令,工程暂停施工,由有权单位组织事故调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单位研究处理方案,设计方和监理方审查方案,事故发生单位实施审定的事故处理方案,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发出工程复工令后,恢复施工,并由有权单位处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在交付使用后: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在时效内及内容上报,并由有权单位组织事故调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单位研究处理方案,设计方和监理方审定方案,由事故发生单位或颍河大桥建设领导小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审定的事故处理方案,方案处理完毕并由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并由有权单位处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4.2.3.4工程质量责任划分1、有以下情况之一为重大质量责任:⑴主体工程、结构主要部位强度严重不足,遗留永久性缺陷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及使用年限者;-7-⑵返工加固处理困难并将推迟整个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期限者;⑶返工经济损失超过10至30万元者;⑷施工中未落实环保和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后果者。2、有以下情况之一为大质量责任:⑴经重修、加固补强后仍未达到设计标准,在功能、使用年限方面有缺陷或降级使用者;⑵返工经济损失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者。3、有以下情况之一为一般质量责任:经整修后质量合格,返工的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者。4、质量轻微不良问题:经整修,经济损失在1千元以下。4.2.3.5违规施工行为1、有以下施工行为之一为严重违规施工行为:⑴施工单位质保体系严重不健全或项目主管人员擅离岗位;⑵明知不合格材料而组织进场,或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和报验以及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⑶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报检而自行对工程进行隐蔽施工。(4)前道工序未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而施工后续的工序,造成严重质量隐患的。(5)规范强制性条款规定不执行及其它施工强制性条款的;⑺混凝土、砂浆未采用拌合机搅制及不按配合比拌制者,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的;⑻工程资料弄虚作假;⑼施工工点和质检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挂牌施工;⑽开工报告、变更设计未批复而施工者;⑾未按要求返工及返工后质量仍不合格;⑿进行工程分包未报审或组织报审不合格的分包队伍进场施工;⒀施工中未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后果者;⒁其他严重违反施工规范和有关规定者。2、除以上违规施工行为外的其他违规行为,为一般违规施工行为。4.2.3.6违规监理行为-8-1、有以下监理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规监理行为:⑴监理人员未经批准擅离现场,主要监理工作设备未经批准调离现场;⑵未按要求进行见证实验和平行实施及测量复核和资料审查;⑶未按要求进行旁站监理;⑷对不合格工程和进场材料及对施工中出现的造假资料进行签认的;⑸收到报检申请后,未在有效期限内到现场检验验收,或隐蔽工程检查指令施工方代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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