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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诉讼请求主张事实支持对方当事人反驳提供证据主张的事实存在民事诉讼证据概述1、证据概念: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2、证据材料的概念: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证据的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143-145(一)客观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关联性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着联系案例:原告陈梅金诉被告三菱集团损害赔偿,原告诉称其夫乘坐三菱集团生产的帕杰罗轿车,在行驶过程中,该车前档风玻璃突然发生了爆裂,原告丈夫因爆震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档风玻璃爆裂原因是质量有问题,而被告则认为是外力冲击造成。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未经法院许可,将破裂的玻璃运回日本厂家进行鉴定,并向法庭提供自己鉴定结果。原告要求重新鉴定。双方委托中国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从日本运回北京的玻璃进行鉴定,该机构称因该玻璃来回搬运破损严重,不能正常进行物理强度实验和爆破原因分析,最后根据化学成分分析得出结果:因玻璃是双层,在不受外力作用下夹层玻璃自身不会爆裂,同时根据被告提供的同期同批号生产的前档风玻璃进行实验鉴定。得出鉴定结论。问:玻璃及鉴定结论与本案的关联性?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143-145(一)客观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关联性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着联系(三)合法性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证据的合法性1、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3、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证据规则》第六十八条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一)证据能力1、概念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证据能力2、证据能力的有、无判断(1)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的判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注: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注: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有证据能力,但证明力弱。(2)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无证据能力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3)伪造的证据材料无证据能力(4)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判断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注: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据能力(二)证明力1、概念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2、证明力的判断制度(1)法定证据制度法律预先明文规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而不允许法官自由加以判断和取舍的制度。(2)自由心证制度法律不预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3、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以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运用与判断为主,以受法律预置规定约束为辅。4、关于证明力的法律预置规定(1)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形式①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②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③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④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⑤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为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⑥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但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2)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据规则》第69条(3)不同形式证据的证明力强弱对比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②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③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3)不同形式证据的证明力强弱对比④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⑤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证据规则》第77条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一、本证与反证1、概念:本证: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本证与反证区别本证与反证的区别标准:本证与反证的证明程度:本证应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反证只需达到存疑程度。举证人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反证与反驳的区别反证也是一种证据,目的是从根本上动摇本证如:对借条上的伪造签名笔记进行鉴定而形成的鉴定结论是反证。反驳不是一种证据。反驳的表现形式:对本证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的辩驳。案例:2001年4月11日14时28分,原告张甲之子张乙携带一塑料袋现金,至中国工商行上海市浦东分行某储蓄所9号柜员处办理存款业务,张乙分别填存款凭条张乙户名47万元,原告张甲户名7万元及首开户凭条各一张,一并将一袋现金交至9号柜员,该柜员收进一袋现金后,将袋里的现金全部放至柜面,即对每把数通过点钞机进行清点,清点完毕,即开具了47万元的活期存折一本和7万元定期一本通一本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现张乙交来的存款实际上只有47万元,自己多给张乙开了一张7万元的存折,于是便向领导反映,储蓄所领导在查看了当时的录像后,确认多开存折的事实后,将该存折注销。张甲认为自己当初存的钱有这7万元,在与储蓄所交涉无果后,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起诉。张甲提供存折两张。银行提供当时的录像带。问:两张存折和录像带哪一个是本证,哪一个是反证?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概念:直接证据——与待证的案件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强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1511、各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2、间接证据须具备一定的数量3、间接证据本身须具有一致性,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注:离婚案件中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为间接证据。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1、概念: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原始事实的证据。传来证据——由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优于传来证据证据形式提供规定:(1)书证应当提供原件(2)物证应当提供原物(3)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民事诉讼法定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一、书证(一)概念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二)书证的分类:1531.公文书与私文书2.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3.普通文书与特别文书4.原本、正本、副本与节本常见的书证:注:存折——书证证人书面的证人证言——不是书证医生的诊断书——书证照片——不是书证(三)书证的提出1、举证人持有书证的,向法庭提交书证原件2、举证人不持有书证,又无力收集的,向法院申请调取。3、举证人不持有,有证据证明由对方当事人持有,而且对证据持有人不利,由证据持有人提供。如果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可推定举证人的主张成立。(四)书证的证据效力1、形式上的证据效力(1)书证本身是否真实:伪造(2)书证是否为制作者本人制作2、实质上的证据效力(1)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2)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如:利用对方隐私胁迫对方写欠条,该欠条是否可作为书证?案例:甲诉乙借其5000元长期不还,要求立即归还,并向法院提交了署有乙名字的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甲现金5000元,借款人乙,年月日”。乙称与甲有过经济往来,但否认借过甲5000元的事实,并称甲出示的借条不是乙打的,签名也不是乙本人所签。问:关于借条签名的真实性应当由哪一方负举证责任?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一方当事人提出私文书时,对方当事人需对私文书是否真实作出说明,如果私文书上有署名,对署名的真实性也应当作出说明,如果对方当事人不作说明,而且在其他陈述中也未对该书证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法院便视为当事人已承认该书证。如果对方当事人未承认书证是真实的,提出书证的当事人就需要对书证的真实性加以证明。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可以通过核对笔迹来查明书证是否真实,提出书证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有可供核对的笔迹的,应当向法院提交该笔迹,必要时还应当申请证明笔迹的真实性。如果可用于核对的笔迹在对方当事人手中,提出书证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交出笔迹,对方当事人有提出笔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不服从法院作出的提交供核对笔迹的命令,或者法院相信对方当事人并未细心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查找该笔迹时,法院可以把该项书证视为真实。如果供核对的的笔迹在第三人处,且该第三人依法负有提出的义务时,提出书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命令第三人提交。二、物证(一)物证的概念是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的程度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原始物证和复制物证(复制品或照片)(二)物证与书证的区别:1551、物证是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则是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2、法律对物证无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具有证据效力。三、视听资料(一)概念——利用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注: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案例:张某与盖某(已亡故)是好朋友,2002年正月初三,盖某给张某打电话要借10000元钱。张某就和女朋友将10000元的活期存折送到盖某处。中午,盖某又约上郝某一起吃饭,吃饭时盖某说等张某结婚时再还钱。此后张某多次向盖某表示准备结婚用钱,在盖某因故死亡前的当天,盖某和张某几人吃饭时还说到还钱的事。盖某死亡后,张某多次向盖某之妻刘某催要该款,刘某开始以伤心为由不谈此事,后以不知此事为借口拒不还钱。问:张某怎么办?四、证人证言(一)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知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证言: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二)证人的范围1、判断证人适格性的一般标准:(1)感知、记录和回忆的能力(2)表述能力(3)对说实话义务的认识能力(4)对作证事项有亲身的感知2、有关规定:(1)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2)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证据规则》第53条(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则》第69条2款(4)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证据规则》第77条5款(三)证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2)对于自己的证言笔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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