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与仲裁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与仲裁第一节不可抗力»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因此,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一、不可抗力的含义①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②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③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所不能控制的、无能为力的。二、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意义国际贸易中,不可抗力事故时有发生;国际上对于这种不可抗力的现象没有统一的规定,所以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要有这个条款。三、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办法,事故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通知方式以及出具事故证明的机构等。(一)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通常指两种情况:(1)自然力造成的事故——如水灾、火灾、旱灾、雪灾、暴风雨、地震、海啸等等。(2)政府行动、社会事故——如政府颁布禁令、调整政策、发生战争、暴动、骚动等等。关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通常有下列3种规定办法: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一章(1)概括规定(2)具体规定(3)综合规定(最为常用)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一章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我所派轮船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货港口。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我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问题:请问欧洲厂商的要求合理?为什么?案例1欧洲厂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所派船只迟到,是由于战争造成,这属于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项,对欧洲厂商提出的赔偿要求,我方可不予理睬。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一章分析(二)不可抗力事故的处理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一章解除合同•究竟是采用何种处理方式,需要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的影响程度而定。•某年,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成交小麦100公吨每公吨CFRLondon400英镑,总金额为40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月~9月份。签约后,A公司购货地发生水灾,于是我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问题:我方要求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货的理由是否充分?案例2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带来两种后果,解除合同与延迟履行。本例中,合同中小麦并非特定产地产品,某一产地发生水灾可以从其它产地调集,所以A无法要求免除交货义务。分析(三)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通知:应按合同约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如实通知对方,通知的最迟期限一般为15天。•《公约》明确规定:如在合理时间内为通知到对方,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国际贸易中,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要求免责时,寄出通知的同时还要寄出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一章国外,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具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出具。(四)处理不可抗力事故的注意事项1、发生事故的一方录事人应按约不定期期限和方式及时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及时答复。2、对方当事人都要认真分析事故的性质,看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3、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以作为发生事故的证据案例3•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份化工产品进口合同,订约后由于该产品的国际市场行情上扬,外商亏本。于是他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约。问:进口人应如何对待此问题?•注意:商业中的风险入汇率浮动、通货膨胀、原材料涨价等不属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畴案例4•国内某研究所与某日商签订了一项进口合同,欲引进一台精密仪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但到9月7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表属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自宣布日起7天后生效。后日方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问,日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置较为妥当?案例5法国舒乐达公司与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于1990年5月19日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中贸公司提出300吨芦笋罐头,每箱120斤15.50美元/箱C&F,至1990年10月25日需方要求供方于当年10月至11月交付150吨,每箱按16美元价格计算,剩余150吨于91年5月之前交付。供方如约提供了150吨货,并收取了相应货款,在1991年4月,收到中国出口商品广交会《1991年春交会远洋地区罐头出口价格表》规定每箱单价不低于19.70美元,国家外贸部又正式通知,并以此为据核发许可证。供方向需方通知上述事实,要求变更价格,需方不同意,供方即以不可抗力为由,未再提供剩余罐头。需方做法是否合理?第二节仲裁(arbitration)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是一种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国际贸易实务第八章争议解决的形式友好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一、仲裁的特点:1、仲裁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2、仲裁程序简单,解决问题快。3、仲裁费用比诉讼费低。4、仲裁对争议双方继续发展贸易关系的影响较小。5、仲裁是终局性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诉讼特点:1、带有强制性只要双方当事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就必须应诉,争议双方都无权选择法官。2、诉讼程序复杂,处理问题比仲裁慢。3、诉讼的处理争议,不利于今后贸易关系的继续发展。4、诉讼费用较高。二、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一)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条款(ArbitrationClause)或事前协议提交仲裁的协议或事后协议两种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仲裁协议的作用1、对当事人:争议以仲裁解决,不得起诉2、对法院:排除法院的管辖权3、对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核心作用是第二条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Jurisdiction)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用的承担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关于仲裁地点有下列三种规定办法:1.多数合同规定在中国仲裁;2.有时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3.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一)仲裁地点:有两种形式: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在外贸业务中经常遇到的外国仲裁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士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等。(二)仲裁机构我国常设的仲裁机构是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在深圳和上海的分会。它是我国唯一的对外经贸仲裁机构。•临时性仲裁机构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所组成的临时仲裁庭。当争议案处理玩毕,它即自动解散。(三)仲裁规则原则上采用仲裁所在地的仲裁规则,但在法律上也允许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采用仲裁地点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我国现行的仲裁规则是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国际贸易实务第八章(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若败诉方不执行裁决,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但胜诉方有权向有关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案例分析甲方与乙方签定了出口某货物的合同一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国家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品质问题发生争议,于是将争议提交甲国仲裁。经仲裁庭调查审理,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事后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向本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乙方不服。问: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为什么?(五)费用承担•一般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四、我国通常采用的仲裁条款格式(一)在我国仲裁的条款格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二)在被申请人所在国仲裁的条款格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申请人所在国进行。(三)在第三国仲裁的条款格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按××国ד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五、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申请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开庭调解收集、审定证据采取保全措施仲裁裁决(一)程序(二)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机构只能作出仲裁裁决,而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果败诉方拒不履行裁决,胜诉方只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国际商事仲裁中,存在一国做出仲裁裁决而要另一国的法院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主要内容–所有缔约国承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仲裁协议做出的裁决,缔约国应承认其效力并有义务执行
本文标题: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与仲裁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2769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