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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在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尼采•在希腊哲学的多种多样的形式中,差不多可以找到以后各种观点的胚胎、萌芽。——恩格斯第一节前期各学派与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一、希腊文化•文化意义上指,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2世纪所有使用古希腊语的民族所产生的文化。包括现代希腊共和国、意大利南部、爱琴海诸岛、西西里岛、小亚细亚沿海等,共同特征是与地中海有关。希腊人指“多利亚人”,他们创造了希腊灿烂文化。“言必称希腊”。希腊文化的特点•(1)希腊文化是海洋文化,以地中海为中心,与海水密不可分。柏拉图说“希腊人是围着池塘的蚂蚁和青蛙”。•(2)境内多山,农业、种植业不发达,主要以商业贸易,海洋贸易作为经济发展方式,黑格尔因此说错综复杂、参差不齐、多中心是希腊人的生活元素。•(3)与外国人、外国文化的交往,特别是与东方文化的交融。重要历史时期与事件•前12世纪至前8世纪:荷马时代,原始社会解体时期•前8世纪至前4世纪,城邦产生发展和衰落•前4世纪至前2世纪,希腊化时代,逐渐向古罗马文化转化。•前594年“梭伦立法”•前461-429“伯里克利改革”•前431-404“伯罗奔尼撒战争”二、自然哲学家、智者学派与斯多葛学派1.自然哲学家米利都学派的阿那克西曼德(Anaximander,前611-前546):正义就是世界上的诸种事物各按其本性运动,宇宙间的一切因之保持一个和谐的秩序,在这个秩序下,各种事物各得其所。古希腊人的正义观念是:不能逾越永恒固定的界限的观念。毕达哥拉斯•(Pythgoras,前580-前500)。把世界的本质归结为数,把数的和谐秩序说成是宇宙的秩序,正义是“同次相等的数”,把数与正义联系起来。研究视角从自然转向现实生活。赫拉克利特•(Herakleites,前540-前480),“晦涩诗人”。赫拉克利特直接论述了法律问题,明确地将正义和自然法结起来——人类一切法律都是因为那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1)区分了神法和人为法,人类社会法源于自然神圣的法。•(2)正义与不正义是相对的•(3)正义只适用于人间。2.智者学派•普罗塔哥拉(Protagoras,前481-前411)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人本主义思想:以人为中心立法、司法:是对传统的人与神、人与自然关系思想的否定,反映了古希腊法律思想的转折。•怀疑主义思想:当出现意见分歧时,没有可依据的客观真理来判断何为对何为错。续前•(1)国家和法律并非神造,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人的本性是利己的,人之间互相自觉缔结契约的结果就是国家和法律,其任务在于保障公共安全和私人的正当利益。•(2)人类的法律具有条件性和变动性,不同的民族的法律是不同的。3.伊壁鸠鲁•Epikonros,公元前341-前270•正义只存在于人们之间的交往,只是这种交往中所签订的互不侵犯的契约,法律是契约的一种。•社会契约论4.斯多葛派创始人芝诺(Zenon,约公元前336-前264),最重要的贡献是自然法思想。“按照自然生活”梅因指出:“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三、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Socrates,前469-前399•1.认识你自己•2.美德即知识知识确定性真理实践性道德可塑性理性主义的知识论。苏格拉底的法律观点•1.政治制度方面:政治的任务是改善全体国民的灵魂,使他们过身心皆健康的生活。•2.法律分类:自然法、人定法•3.犯罪理论:作恶源于无知•4.守法即正义•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公正的人就是遵守法律的人。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一、生平阿里斯托克力斯Aristocles,柏拉图(Platon)是苏格拉底为他取的学名,著作丰富,代表作:《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前387,创办雅典学园,持续九百多年。二、正义论正义是每一个人只做自己的事情,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情,各得其所。所谓不正义,是在国家之中每个人没有办法按照社会所规定的角色做自己想做的事情。正义是制定法律的指导原则,也是一种高于实在法的更高原则。城邦正义:治国者、军人与劳动者个人正义:理性、激情和欲望三、哲学王统治•贤人政体:最有知识的人、最贤明的人是哲学家,是天然的统治者,最好的政体。•治理方式:全民教育,为国家培养具有美德的公民。道德与教育比法律更为重要。•法律的作用:并非不重要,而是没有必要在每件事上都立法。如果需要立法,统治者可以依据正义的知识制定法律,或从前人的法律中引申出现行的法律。四、从人治到法治•法治是第二佳选择。在第二佳选择之下,柏拉图重视立法,认为实行法治的前提是做好立法工作。立法的原则是遵循公正和善的理念。理性的命令是法律。立法根据全国人利益而非部分人利益,法律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幸福。•强调守法和法律的权威。当国家不依靠“哲学王”而依靠法律来统治时,一旦法律失去应有的权威,法治就成了一句空话。五、政体理论•《理想国》:•(1)军阀政体:以斯巴达和克里特的政制为代表,是军人统治的政体。•(2)寡头政体,是少数富有者的统治。•(3)民主政体,是多数人的统治。•(4)专制政体或僭主政体《政治家篇》标准:执政人数的多少是否按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力•(1)一人执政的政府,按照法律进行统治是君主政体,否则是暴君政体•(2)少数人执政的政体,按照法律进行统治的是贵族政体,否则是寡头政体•(3)多数人执政的政体,按照法律进行统治的是民主政体,否则是暴民政体六、晚期法律思想•1.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源于人类共同生活需要,个人力量有限,需要结合成共同体。•2.法律正义:法律是理性的命令,法律的统治就是上帝和理性的统治,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诸神。•3.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幸福,立法要根据全国的利益•4.良法与良吏并重,选好法律的监护官简要总结•(1)充满理性主义色彩,始终坚持社会根基是道德,最早系统构建了道德共和国,从而成为西方乌托邦思想源头。•(2)柏拉图法哲学核心是正义论,开启西方源远流长的正义论。•(3)徘徊在人治论与法治论之间,没有摆脱这种思想困境。•(4)晚年探讨法治,重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功能作用,对亚里士多德有重大意义,构成其法哲学思想起点。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一、生平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年),西方古代最伟大的科学家、最博学的百科全书式的人物,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代表著《政治学》、《伦理学》和《雅典政制》。二、亚里士多德现实主义方法论•以经验主义(现实主义)作为思想基础,对人类知识体系作了第一次明确分类。科学分为:•第一——哲学、物理学、应用性科学(实践性),包括逻辑学;•第二——诗学、修辞学、伦理学。•从经验、事实出发,运用理性,思辨地深入到对象的本性里去三、国家理论——“人是城邦的动物”•为什么会出现城邦?•城邦是为了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公民集团。城邦的目的是为了追求至善:物质的富足、身体的健康和良好的道德。•城邦是出于人类本性的自然要求,出于自然的演化续前•城邦是怎样出现?人类社会组织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城邦的本质是公民的本质。城邦是公民的组合。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人是政治的动物•人是理性的道德动物•人是法律性的动物四、正义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平均正义)•分配正义•①所谓分配正义,是分配的比例平等,所谓不正义,就是对比例平等的破坏。•②分配正义起点是平等,结果是不平等•③分配正义是一种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是对社会制度利益的分配•④分配正义注重效益问题续前•矫正正义•①矫正正义也是社会体制正义中一部分•②矫正正义就是指相同对待,一视同仁法律中平等原则•③出发点是社会中存在非正义、非正当、平等,结果是恢复原来的平等•④在历史上,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非常明确将法律功能与平等联系在一起,明确提出任务就是恢复平等五、法律观1.法律是什么?①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化身。•②法律是理性的,法律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奇和理智的体现。•③法律是一种约定、一种契约,不是临时协定而是长期契约。•④提倡法律不是一种奴役,而是一种拯救,是人自由的根据,不是用来限制自由。•⑤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是城邦安全的堡垒,法律就是社会控制方式。2.法律基本特征•①法律是具有公正性,对统治者、被统治者一视同仁。•②普遍性,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③法律具有权威性,是国家中最优良统治者。•④可变性,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立法方式制定出的成文法不是很周详的,而是有缺陷的。3.法律的分类•①基本法与非基本法•②普遍法与特殊法•③自然法与人定法•④成文法与不成文法•⑤良法与恶法4.执法与守法•第一,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地方,执政者必须以法为据;•第二,在法律没有周详规定或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律要求执法者根据“法意”并应用一切条例,允许个人积累经验,修订和补充各种规章。•第三,审议和裁决不能依靠个人的智虑,而应依靠民众通过公民大会的形式来进行。六、法治论法治:良法+普遍服从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人的服从;大家服从的法律必须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要有权威性,法律应该成为所有人行为的准则、依据,每个人都应该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服从法律,按照法律约束自己行为。为什么法治?•法律是理性、无情感,不受人的欲望限制•法律是经过众人经验长期神圣考虑制定的,同一个人或少数人意见相比,具有更大更多正确性。•法律是中道之权衡,是正义的化身,实行法治就是以中庸之道的原则、准则治理社会。•法律具有稳定性、规范性、明确性。•由一个人治理国家存在个人能力、精力有限的问题,•法治不易于腐败,一人之治易于腐败。七、政体理论•正宗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变态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君主政体:一人为统治者照顾全城邦利益•僭主政体:一人为统治者照顾个人利益•贵族政体:少数人为统治者照顾全城邦利益•寡头政体:少数人为统治者以富户的利益为依归•共和政体:以群众为统治者照顾全城邦利益•平民政体:以群众为统治者以富户的利益为依归
本文标题:第二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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