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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真题实例】在我国,目前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我国目前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目前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我国民法有如下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行使权利,不得将自己的意志非法强加给对方。在民事活动中,无论当事人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有无差异,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平等原则体现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公平,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等价有偿,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支付对价。至于民事主体之间自愿无偿赠与财产或者依法继承财产、履行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则属于例外的情形。诚实信用,指当事人应讲诚实、守信用,公平地考虑对方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民事主体可以而且只能依法行使其合法民事权利并获取因此而带来的经济利益,当其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依照法律程序寻求合法保护。4.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真题实例】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的自由,自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这体现了()。A.诚实信用原则B.民事活动自愿原则C.民事活动公平原则D.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的自由,“自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体现了民事活动自愿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为民法的调整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1.民事法律事实所谓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1)事件。事件指与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如人的生死、地震、洪水等,这均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2)行为。行为指由人有意识地进行的、致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化或者消灭的活动。行为分为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根据法律评价,行为还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真题实例】下列情形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A.日出B.备课C.赠与D.恋爱【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A项日出是一种自然现象,但没有引起法律关系,故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B项、D项属于人的行为,但该行为本身也不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备课、恋爱行为都不足以从法律上约束行为人,故也非法律事实。只有C项赠与,作为人的行为,一旦实施赠与,即可产生法律关系,赠与人受其赠与承诺的约束,受赠人可以通过赠与行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故赠与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答案选C。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不可缺少的因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简称民事主体。在我国,能成为民事主体的主要有公民、法人两种,此外,还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个人合伙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国家。(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对他方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负有的义务。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可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受到的应当为或者不为的约束。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实现,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所达到的目的。(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我国,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真题实例】A县人民政府为建设宾馆,向该县B银行贷款500万元,到期未能偿还,B银行以A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A.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民法调整B.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C.应属政府行政行为D.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之一就是参加者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关系,相对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公法关系而言,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无论是个人、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还是整个国家政权,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独立的,一方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其意见。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地位具有不平等性。本题中,A县政府并没有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而是以一般社会主体的身份与B银行产生财产借贷关系,因此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可知,本题答案选A。第二节物权法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物权法有以下基本原则。(一)物权平等原则物权平等原则是指无论是国家享有的物权,还是集体、私人享有的物权,都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但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他规定。(三)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1)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2)公示的对象是物权的享有与变动;(3)公示的目的是让不特定的第三人知道物权状况。2.公示方法(1)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占有作为权利的享有方式,以占有的转移即交付作为其变动的公示方法;(2)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登记和变更登记作为权利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3.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既然以占有或登记为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进行相应行为者为第三人,即使该表征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不发生影响。包含下述三层含义:(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定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该公示而为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四)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债权是原则,债权优先物权是例外。1.物权的优先性——同一物上存在数个互相冲突的权利时,效力较强的权利排斥效力较弱的权利而率先获得实现。这种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2)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优先于债权。2.物权优先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在现代法上,租赁权日益物权化,为了保护承租人利益,维护正常的租赁关系,法律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原承租人的债权,原承租合同对新主人仍有拘束力。3.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性。在不动产担保的场合:留置权抵押权。在动产担保的场合:(1)质押先于抵押设立的: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2)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五)物权不得滥用原则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共同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二)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三)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1)登记物权优于未登记物权。(2)先成立物权优于后成立物权(如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则先发生的抵押权优于后发生的抵押权;抵押权设立后再设地上权时,地上权因抵押权实现而消灭;但地上权设立后再设抵押权,地上权不因抵押权的实现而消灭)。(3)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4)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5)他物权优于所有权(如限制物权优于所有权,地上权人较土地所有权人在设定的地上权范围内优先使用土地)。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既有物权又有债权,则物权优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四)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具体包括:(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恢复原状;(5)返还财产。三、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是指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主要有: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以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的有效为前提。2.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即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3.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即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4.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5.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例外:(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事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在册,只是对权利的确认而已。(2)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与否全凭当事人自愿选择,但是不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权能1.积极权能(1)占有权能,是指所有人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2)使用权能,是指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所有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即发挥物的使用价值。(3)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包括孳息和利用原物进行生产所产生的利润等。(4)处分权能,是指对物依法处置以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对物进行实质的变形、改造、毁损等物理性的事实行为;法律上的处分权能——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移转、限制或者消灭,从而使其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2.消极权能消极权能是指所有人排斥并除去他人对所有物的不法侵害。只有在受到他人的不法干涉的时候这项权能才能显现出来。(二)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1)先占。构成要件:对象是无主物,最常见者是抛弃物,即基于所有人或处分人的意志而放弃所有权的物。标的物为动产。但下列动产不适用先占:尸体,依公序良俗,死者的尸体归其亲属所有,不得先占;宣布为国家所有的资源,如野生动物资源;他人享有独占性权利的物。必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2)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法律效果类似于拾得遗失物)。(3)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遗失物: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拾得:发现并实际占有遗失物。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拾得人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均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应当返还给权利人。(4)添附——附合、混合和加工的通称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有形物结合在一起无法分离或不宜分离,而交易上认为一物者。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混杂在一起,无法识别或识别费用过巨,成为混合物。加工是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一新物。(5)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之物转让给受让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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