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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经济法课件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二章企业法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经济性。2.营利性。3.独立性。一、企业概述(二)企业的分类1.根据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可将企业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2.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将企业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3.按企业经营的事业,可将企业划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各种服务性企业等。4.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二、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是指调整国家对企业进行宏观调控、确立企业的地位以及企业在组织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有关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章企业法第二节国有企业法一、国有企业法概述(一)国有企业的概念国有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一、国有企业法概述(二)国有企业法的原则第一,两权分离的原则。第二,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第三,民主管理的原则。第四,经济责任制原则。第五,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二、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国有企业的权利1.产、供、销方面的权利:(1)生产经营决策权(2)物资选购权(3)产品销售权(4)进出口权(5)产品、劳务定价权(6)联营、兼并权二、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2.人、财、物方面的权利(1)人事劳动管理权(2)投资决策权(3)留用资金支配权(4)资产处置权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拒绝摊派权二、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二)国有企业的义务1.企业对国家的义务2.企业对社会的义务3.企业对职工的义务三、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制度(一)国有企业的厂长负责制厂长负责制,是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厂长的法律地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对外,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企业行使权力,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三、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制度(二)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第二章企业法第三节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一、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概述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概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在城镇区域内设立的、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企业。这里所说的镇,是指建制镇。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内部领导制度1.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2.企业的厂长(经理)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管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三、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一)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概念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在乡村区域内设立的,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企业。三、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内部领导制度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财产的所有权。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有权参加企业民主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2.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二、法人的概念和分类(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它和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而且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基本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它和自然人不同的是,它不是作为有血有肉的生物存在,而是作为组织体存在。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律对法人的承认,其目的在于使其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为法人的特征,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明确规定法人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人不对此承担责任。(二)法人的分类1、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和私法人,这是以划分公法和私法的理论作为根据而对法人所作的分类。一般认为,应当以法人设立的法律根据为标准进行分类,即凡是公法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如国家管理机关,凡是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如公司。(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根据法人的内部结构的不同,私法人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通常认为,社团法人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财团法人是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的基础,并以捐助的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3)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根据法人的成立目的的不同,社团法人又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是以公益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学校;营利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公司。当然,公益法人在广义上还包括财团法人。2、英美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英美法系国家并不把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他们一般是根据法人资格的享有者是由若干成员组成的集体还是担任某一职务的特定人,而把法人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体法人,集体法人是指由多数人组成、且可永久存在的集合体,如市政府、公司等,这种法人也称为合体法人。独体法人是指由担任特定职务的一人组成的法人,如英国的牧师、主教、英国国王等,这种法人也称为独任法人或单独法人。(三)我国法人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类两类:一是企业法人;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后者又称为非企业法人。这是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因此,企业法人相当于传统类型中的营利法人。依照民法通则第41条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的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这主要是按照所有制和出资者的国籍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法人又主要被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1)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相当于西方国家所谓的公法人,它们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也是一种民事主体。机关法人的基本特征是:(1)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有独立的经费。(4)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进行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2)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3)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社会团体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如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学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四、设立与变更程序(一)设立申请(二)核准登记与成立(三)变更程序五、事务管理方式:自行管理、委托管理、聘任管理第二十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六、解散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七、清算(1)清算人产生: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通知与公告: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3)清偿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七、清算(4)程序: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5)责任消灭制度(6)注销登记程序案例1个人独自企业的投资人宁某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企业效益连年滑坡,濒临破产。在2000年1月1日听了工商局的同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宣传报告后,他很想自立门户创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他将企业名称定为“辣妹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的董事长。听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宁某某遂以“辣妹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名向县工商局提交了注册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文件。案例1(续)县工商局在经过审查后认为,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责任形式不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宁某某是国有企业的职工,在未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不能作为投资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据此,县工商局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在该决定作出前,宁某某即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先自行挂牌营业,宁某某意欲等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问题:本案有何不当之处?案例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2007年5月翁某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面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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