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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我国破产立法概况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旧破产法)。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即1988年11月1日起试行。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第二编第十九章中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至此,所有法人型企业均被纳入破产法的调整体系。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破产规定》)。1994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开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均将企业破产法列入立法规划。2004年6月2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上,新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旧破产法同时废止。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二)新破产法的适用时间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三)新破产法的适用地域范围新破产法第五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第二节破产的申请和受理一、破产界限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新破产法规定,破产原因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二、破产申请1.债务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2.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3.清算人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4.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题】下列各项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单)。A.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C.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D.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三、破产申请的受理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由债务人和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这两个裁定。只要破产程序开始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均不能提起上诉。【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多)。(2006年)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C.破产宣告的裁定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四、债权申报与确认(一)债权申报期限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债权申报的要求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4.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5.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破产,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6.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下列各项中,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的是(多)。A.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B.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C.未到期的债权D.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例题2】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决定解除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的尚未履行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甲企业不履行合同时,应向乙公司按合同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下列对该项违约金的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单)A.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B.作为破产债权清偿C.作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清偿D.不予清偿(三)债权确认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表。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节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一、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与旧破产法的区别:1、将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时点从破产宣告时改为破产申请受理时;2、旧破产法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而新破产法未将作为担保物的财产排除出债务人财产即破产财产之外。(一)撤销权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例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债务人甲企业的破产申请,甲企业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多)。A.甲企业于2007年3月1日对应于2007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B.甲企业于2007年2月1日向乙企业无偿转让10万元的机器设备C.甲企业于2006年9月1日与其债务人丙企业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D.甲企业于2007年2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给丁企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对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2.个别清偿的撤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二)无效行为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三)债务人财产的收回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四)取回权1.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2.特别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只要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的法律效力,并不要求出卖人必须在买方收到货物前实际控制并取回货物。管理人即使收到货物,也仅处于保管人的地位。【例题】人民法院受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后,乙企业有权对出租给甲企业的机器设备行使取回权。乙企业行使取回权的下列方式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02年)A.自行取回B.通过债权人会议取回C.通过管理人取回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取回(五)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想办法占便宜,有抵销的预谋)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解释]假设A欠甲企业80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A不舍得拿80万去还甲,A听说甲欠B100万,于是和B商量花15万元去买这100万元的债权,向管理人主张抵销。这是不可以的。甲AB80万100万15万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解释]假设甲欠A100万,如果甲破产,这100万最多分回10万,A知道甲马上就不行了,赶紧向甲借了80万元的货币,甲破产程序开始后,A特别高兴,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抵销完还剩20万。这是不允许的。甲A100万80万10万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
本文标题:第四章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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