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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本章内容9.1施工合同管理9.2FIDIC合同条件简介9.1施工合同管理施工合同是指承包方完成工程建筑安装工作,发包方验收后接受该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其中,建筑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有关的线路、管道、9.1.1施工合同概述9.1.1.1施工合同的含义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2)(3)(4)9.1.1.2施工合同的特点(1)①②有能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③④⑤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⑥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即合同主体必须是法人。9.1.1.3施工合同的订立(2)①②(3)施工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也是订立合同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建设工程的施依照《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的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项目法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定标前双方达成的协议等签订施工合同。(1)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施工中的权利和义(2)(3)9.1.1.4施工合同的作用(1)根据建筑工程种类不同,施工合同一般可以分为建筑施工合同、设备安装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施工合同(2)根据承包单位数量的不同,可以将施工合同分为总承包施工合同、分别承包施工合同和分包施工合同9.1.1.5施工合同的分类发包方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委托给一个承包单发包方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分别委托给几个承③分包施工合同承包单位可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施工合同。(3)①总价合同指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总额”,即总价。它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由承包方与发包方经过商定做出的。其主要特点:一是价格应根据事先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待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该事先商定。总价合同的优点是在实际工程量变动不大的情况下较易管理。缺点是由于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将会占用很多时间,从而延长了设计周期,拖长招标总价合同按其是否可以调值又可分为不可调值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不可调值总价合同的价格计价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承包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这种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对最终产品的可调值总价合同,一般也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基础,但它是按“时价”进行计算的,这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对的调值,但是合同总价的性质依然不变,只是增加调整价款。可调值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可调值总价合同与不可调值总价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作了分解,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测因素的风险,而承包方只承担了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②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整个合同期内执行同一个单价,单价合同适用于施工图不完整,或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尚不明确,或未具体地予以规定的情况。在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的情况下,可以避免凭运气而使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过大的风险。通常又可细分为:a计量估价合同,即以工程量表和工程量单价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b纯单价合同,即发包方只向承包方给出发包工程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不需对工程量做出任何规定,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种给③成本加酬金合同指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发包方需要承担工程建设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这种合同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能实施实际的控制;二是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不关心。常见的形式通常有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成本加奖罚合同、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在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而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项目。根据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文本》。该文本是对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1年3月31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1—0201)的改进,是各类公用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的合同样本。9.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简介《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1)《协议书》《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建设工程施工中最重要的事项协商一致订立的协议。9.1.2.1《施工合同文本》的组成《协议书》①工程概况。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②③合同工期。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④⑤⑥⑦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示范文本“通⑧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⑨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⑩合同生效。包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的生效时间。(2)《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补充或取消外,其余条款双方都必须履行。《通用条款》具有很强的通用性,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通用条款》由11部分47条组成。主要包括:①②双方一般③④⑤⑥合同价款与支付;⑦⑧⑨⑩(11)(3)《专用条款考虑到建设工程的内容各不相同,工期、造价也随之变动,承包人、发包人各自的能力、施工现场的环境也不相同,《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各个具体工程,因此配之以《专用条款》对其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共同成为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专用条款》的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一致,但主要是空格,由当事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明确或者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4)《施工合同文本》的附件则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使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施工合同文本》规定了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本包括:(1)(2)(3)(4)(5)(6)9.1.2.2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7)(8)(9)(1)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材料、设备的需方则应根据购销合同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①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时的质量控制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9.1.3施工合同中质量、进度和费用的控制与管理9.1.3.1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管理监理工程师在验收24小时前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无论承包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包方不按规定通知承包方验收,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发包方负责。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应按下a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承担b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方运c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方d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负责运至e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f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日期,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方损失,造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和产品合格证明。在到货24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监理工程师拒绝验收,承包方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购置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根据工程需要,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方可使用代用材料,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在不妨碍承包方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承包方应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布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的检查、验收和监督,并予以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旁站监督、测量监督、试(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承包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方在限定期限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以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进行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费用由发包方负担,赔偿承包方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承包方则(4)①A编制竣工验收的工作计划。B整理、汇集各种经济技术资料。C拟订验收条件、验收依据和验收必备的技术资料。监理单位应将上述内容拟订好后分发给发包方、承包方、设计单位及现场的监理工程师。a竣工验收的条件包括: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验收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b将竣工验收依据一一列出,以对照是否符合c竣工验收必备的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评定的技术资料(如果对一个完整的建设项目进行交工验收,还应有单位工程的交a竣工项目的预验收。b正式竣工验收。这是由国家、地方政府、发包方以及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参加的最终整体验收。(5)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主要包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费用和其他约定五部分内容: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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