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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合伙企业法思考: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问题:(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松美汽车配件厂的货卖给该门市部?为什么?(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内容合伙企业的概述1合伙企业的设立2合伙企业的内外部关系3合伙企业的解散4有限责任合伙概述5有限合伙的概述6(一)什么是合伙企业?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合伙契约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且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合伙企业是一种资合和人合的统一。一、合伙企业的概述(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设立合伙企业的投资人至少为两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没有合伙协议,就不能设立合伙企业。(我国《合伙企业法》只规定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有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案例分析:情侣企业小芳和大军是一对恋人,2001年他们合伙开了一家广告公司,共同出资,由于他俩的关系,他们仅达成口头协议,公司由大军单独到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为法定经营者,一切业务全权由大军负责,小芳仅负责后勤,所有员工都不知道他们之间的合伙关系。经过几年的努力,公司由原来的3万元,2004年已经发展成一家拥有500万元的公司。公司业绩还在不断攀升,可在2005年,两人因各方面的原因,感情破裂,小芳不想再合伙干了,可大军却以该企业不具有合伙企业的特征,因此并非合伙企业而是独资企业(没有合伙协议,企业由他注册并独立经营,小芳仅仅为其创立出了一点资本)为由,只返还小芳的出资额以及相应的利息。3、合伙人按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每个合伙人都有对企业出资的义务,不出资则不构成合伙人;每个合伙人都有分享企业经营收益的权利和分担经营风险的义务,其损益分配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而不按各自出资的比例。(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每个合伙人都有参与企业经营的权利,且法定的经营权是平等的而不取决于其出资比例;如公民之间没有在共同需要、共同目的和共同利益之下的共同劳动与共同经营,便不构成合伙关系。例:一公民将其房屋出租给某甲,某甲以此房屋为出资与某乙合伙开办一饮食店,则某甲与某乙为合伙人,而该公民(某甲)不参与饮食店的经营,只收取租金。某甲与某乙之间不存在着合伙关系,而仅有与某甲之间的租赁关系。(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对不足的部分,每个合伙人都有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此乃无限责任;当企业的债权人对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的债权超过该合伙人的应担份额时,该合伙人应在自己具有的清偿能力的范围内满足债权人的权利要求。当然,一个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对超过应担份额部分,有权按约定或法定的分担比例向其它合伙人追偿。(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5、合伙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在我国一般合伙企业是不能以他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伙企业的财产都是归合伙人共同所有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是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偿还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任何变动都会引起合伙企业性质的变化。(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一)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及合伙协议(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可以是合伙人同意的各种形式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二)设立程序提出设立申请(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合伙企业的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核准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案例分析:A、B、C、D、E是某村村民,其中B是A的儿子,年龄14岁,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副局长。A、B、C、D、E5人于2005年8月1日在本县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零售。合伙协议规定:(1)合伙企业名为宏达服装经营部,营业地点为本县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1号,租房4间。(2)经营范围:服装零售;合伙目的:共同经营,共同享受收益。(3)A、B、C、D、E各出资人民币1万元,于2005年8月10日前缴付完毕。(4)利润平均分配,亏损平均承担。(5)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A负责分派任务。(6)合伙企业解散时,各自取回自己的出资。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于当日各自缴付出资,A于8月10日持该协议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合伙登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9月20日电话告知E,因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宏达服装经营部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问题:本合伙企业成立过程中,有哪些事项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分析结果1、B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充当合伙人。2、E为党政机关于部,不能成为合伙人。3、合伙协议记载的事项不全。本案中,合伙协议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入伙与退伙、违约责任的事项;另外,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方面规定得不明确、不具体,应当载明合伙企业解散事由、清算等事项。4、A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受理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A还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5、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法定期限和方式的规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9月10日以前书面告知A,并将不予登记的理由予以说明。本案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到9月20日才予以答复,且不是向登记申请人,而是向县地税局副局长打电话告知。(二)合伙关系在英美法国家,合伙企业是否成立是以“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来确定的。判定合伙存在的因素: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和分担损失。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中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分析导入案例】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关系三、合伙企业的内外部关系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一)合伙人的权利1、分享利润的权利2、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3、监督和检查账目的权利4、获得补偿的权利——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二)合伙人的义务1、缴纳出资和不能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2、忠实的义务——忠于职守,不得利用合伙企业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在合伙期间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事业3、谨慎和注意的义务4、分担亏损的义务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与之交易的第三人企业债权人第三人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指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案例分析:A、B、C三人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卖服装,合伙协议定好A管市场、B管财务、C负责管理及后勤。A见如今韩风挂来,于是就与东莞某一厂商签订了一笔50万的韩式流行服装的购货合同,结果还没等他们拿到货,东莞的这家企业就破产了,该公司因此损失惨重。此时的损失应有谁来负责?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特点2、重视和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及其对外代表权可以进行限制,但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案例: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甲出资5万,乙出资4万,丙出资1万,合伙协议规定丙不得擅自决定1万元以上的订单,必须要请示甲或乙。某日不知情者丁前来订1000件产品,可恰巧甲乙均不在,唯有丙在,丙在并没有告知丁其权利被限的情况下,与丁以每件30元的价格签好了这1000件产品的订单,甲乙回来后得知此事,非常生气(此时市价已涨到40元),于是以丙无权签定高于1万元的订单为由,强行取消了与丁的订单,甲乙这种行为合法吗?为什么?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特点3、合伙人在从事正常的合伙业务过程中所做出的侵权行为,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4、每个合伙人因合伙而产生的债务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特点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001年7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开办了一家玩具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合伙企业。其中,甲以自己40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厂房,乙出资7万用于购置设备及开办费用,三人约定丙以其劳务出资,并约定三人利润分配与债务负担比例为5:3:2。企业开业运营以后,由于经营不善,至2002年7月,玩具厂对原材料供应商丁的负债已达15万元。经核算,玩具厂的资产现价值为10万元。请问:玩具厂应怎样偿还丁的债务?假设玩具厂的资产已全部用来偿还债务,甲又按规定的债务负担比例偿还了丁2.5万元,丁是否可以要求甲偿还剩下的2.5万元?5、当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同时存在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的债权人从合伙企业的财产中受偿。案例:2005年,小王和小张合伙开了印刷厂,由于机器故障,为刘老板印刷的一批价值5万元的印刷品毁坏,因此厂里损失严重,负债累累,小张无心经营,沉迷于赌博,一年下来欠下赌债10万元。2007年,印刷厂实在经营不下去了,两人决定散伙,这时债权人蜂拥而至,此时两人依法应如何还清债务?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特点6、当一个新的合伙人被吸收参加一个现存的合伙企业时,他对于参加合伙之前该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之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仍需负责。(但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另有规定除外。)案例:ABC公司由甲乙两人合伙创立,到2005年8月10号为止该公司所欠外债已达30万元,2005年8月11日丙加入该公司,可丙的加入并未让ABC公司起死回生,到2006年7月低,该公司的外债达40万,此时,甲决定退伙,并于2006年8月3日正式退伙。在这种情况下,甲乙丙依法应如何承担该公司的债务?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特点综合案例分析: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理。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分析结果: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自愿解散解散依法解散四、合伙企业的解散自愿解散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已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解散;合伙协议规定的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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