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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条件3.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合同条件目录1.定义及解释1.1定义1.2标题1.3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1.4书面指示2.一般义务2.1工程范围及内容2.2分包商的一般责任2.3履约保证2.4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2.5分包合同的转让2.6再次分包3.分包合同文件3.1语言3.2适用的法律3.3分包合同协议书3.4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4.总承包合同4.1分包商对总承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4.2分包商对本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和义务4.3分包商与业主关系4.4总承包商对本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5.分包商与承包商及其它承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及设施5.1承包商供共享的设备及设施5.2分包商不会享有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它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5.3对误用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的保障6.现场工作和通道6.1工作时间及规章制度6.2为分包商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6.3分包商允许进入分包工程的义务7.开工和竣工分包合同条件7.1分包工程的开工及竣工时间7.2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7.3拖期违约罚金7.4承包商有义务通知8.指示和决定8.1根据总承包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8.2根据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8.3分包商未能按分包合同/指示执行工作9.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9.1确保分包工程质量9.2安全、消防措施9.3文明施工10.变更10.1分包工程的变更10.2口头变更指示的确认11.变更的估价11.1经济变更与技术变更11.2变更价值的估算11.3变更估价的申请及审批11.4计日工作12.通知和索赔12.1通知12.2索赔13.分包商的设备13.1分包商的设备14.保障14.1分包商的保障义务14.2总承包商的保障义务15.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15.1移交前分包商的义务15.2移交后分包商的义务15.3由总承包商的行为或违反造成的缺陷分包合同条件16.保险16.1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16.2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担风险17.合同价款及工程进度款支付17.1分包合同价款17.2工程款支付18.总承包合同的终止18.1对分包商雇用的终止18.2总承包合同终止后的付款18.3由于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的总承包合同的终止19.分包商的违约19.1分包合同的终止19.2终止时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利与责任19.3承包商不终止的权利20.争端的解决20.1友好解决和仲裁20.2与总承包合同有关或由总承包合同引起的涉及或关于分包工程的争端21.通知和指示21.1发出通知和指示21.2地址的更改22.费用及法规的变更22.1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及后续的法规23.货币及汇率23.1货币23.2汇率24.遵守法令和法规24.1税金、法律义务、通知、费用及收费25.工程量清单26.暂列金额/暂定数量分包合同条件27.工程规范使用28.撤离现场29.承包商和分包商不得误用或干扰对方的财产30.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31.质量保修期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合同条件1.定义及解释1.1定义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业主”-是“招标人”的简称,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资格和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即。(2)“总承包商”-指由业主聘用进行及承建总承包工程之施工单位,以及取得其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即。(3)“分包商”-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及总承包商所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4)“工程监理单位”-指业主为合同目的而委托的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全面监理的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即。(5)“设计人”-指业主为合同目的而委托的对工程进行设计的并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即。(6)“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7)“当局”指对合同工程或与之有关的配套系统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当地当局和/或市政配套的法定的承包机构/单位。(8)“质检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站。(9)“业主代表”由业主委派之本项目负责人。(10)“总承包合同”指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为承建所签订之合同。分包合同条件(11)“分包合同”-指本分包合同协议书、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合同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往来文件包括信函、纪要、备忘等、投标函及招标人与分包商明示应纳入分包合同的投标书其它部份、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12)“分包合同工程规范”-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分包合同工程规范。(13)“分包合同图纸”-指分包合同中的所有图纸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14)“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或单价细目表”-指构成分包商的投标文件一部分的且已标价并完成填写的工程量清单或单价细目表。(15)“分包商的投标函”-指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分包合同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向招标人提出并被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投标函包括招标人及分包商双方同意的报价金额改动(如有)。(16)招标人所发出之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确认接受分包商为承建消防分包工程的分包商之函件。(17)“分包合同条件”-指本文件,该文件应构成分包合同的一部分。(18)“总承包合同条件”-指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条件。(1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2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21)“分包商的开工日期”-指中标通知书内所定的或业主/工程监理单位另行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分包合同条件(22)“分包商的竣工时间”-指按分包商分包合同附录中的规定,从分包商的开工之日算起到完成分包工程的时间(包含按第7条延长的时间)。(23)“工期”-指业主和分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日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24)“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以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以次日开始计算。“日(天)”均指一个日历日。(25)“分包合同价格”-指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为了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应付给分包商的金额。(26)“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条件内所述的工程。(27)“分包商的设备”-指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所需的全部施工装置和机械设备/工具(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拟构成或构成分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它物品。(28)“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堕落或其它非发包方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下列所指定之恶劣天气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i)恶劣性天气是指政府公布不适宜进行建筑工作之特殊坏天气的日子(不应包括冬季及炎夏施工)。(29)“已经批准”-指业主代表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随后对先前口头批准所作的书面确认。1.2标题本分包合同条件的标题不应被视为本分包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解释和理解分包合同条件或整个分包合同时,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1.3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在分包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分包合同条件决定;作动词用的“通知”、“证明”、“确认”或“决定”均应作此理解。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1.4书面指示除本合同内另有说明外,总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由工程监理单位于总承包工程合同内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所发出有关本分包工程的指示、而分包商应遵守上述之指示。2.一般义务2.1工程范围及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下为示例:**消防指定分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分包项目的深化设计、材料供应、制作加工、运输、安装(含埋件)、五金配件、测试检验、成品保护、维修保修以及竣工验收。若有有关于消防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纳入其他承供商承包范围的,投标人有责任将整个工程消防工程整体资料统一收集整理,并报消防主管部门验收通过。2.2分包商的一般责任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分包工程进行深化设计、实施和完成,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分包商应为分包工程的设计、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性还是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分包商的设备以及所有其它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重要性在分包合同内已有明文规定或可以从其中合理推论得出,根据第5条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另有商定或另有规定者除外。分包商应在所有施工及执行分包合同方面令业主和总承包商及工程监理单位满意以及遵守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所有合理的指示和要求,包括总承包商为总承包工程正常施工时所制定的所有合理规则。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承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中,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同时抄报总承包商和业主。由于分包商设计缺陷、失误等原因给业主带来经济损失的应由分包商承担,业主有权利视损失轻重从分包合同款中扣除部分款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分包商不能胜任此分包工程的情况,业主及总包商拥有将本分包工程的部分甚至全部工作内容重新选择分包商的权利。由此增加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将由分包商承担。2.3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分包商应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14天内,以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规定的格式分包合同条件和详细程度,向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各提交一份实施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并取得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批准。分包商还须编制月进度报告,供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审阅、每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自开工日期起至当月的月底止。报告应持续到完工为止。报告内容应包括设计、制作、送货、安装、验收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及详细说明,反映制造情况和工程施工进展等状况的照片。无论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何时需要,分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安排和拟采用方法的总体说明,供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参考。无论何时,如果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他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商应根据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分包工程在分包商的竣工时间内且不阻延总承包工程的进度情况下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必要修改。2.4分包合同的转让没有业主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转让本分包合同或本分包合同的一部分,或本分包合同中的任何权益或利益。2.5再次分包分包商不得将整个分包工程分包出去。除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外,没有业主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将分包工程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且任何此类同意均不解除本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商应将其自己的任何下级分包商(包括下级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及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分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完全负责。3.分包合同文件3.1语言用以拟定分包合同文件的语言与用以拟定总承包合同文件的语言相同,即中文。3.2适用的法律适用于总承包合同且据之对总承包合同进行解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同样适用于分包合同并据之解释本分包合同。3.3分包合同协议书分包商应与业主和总承包商签署分包合同协议书。3.4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分包合同条件列于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组成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是相互解释的,除分包合同中另有规定,组成分包合同的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1)分包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分包合同条件;(4)工程规范及附录(5)技术要求;(6)合同图纸;(7)投标函、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汇总;(8)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其它文件。4.总承包合同4.1分包商对总承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有关总承包合同之合同条件、规范等总承包合同文件
本文标题:3分包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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