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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的主体与标的合同的主体即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交易双方签约时,注意合同的主体资格和订好合同当事人条款,有利于履行合同和解决合同争议。合同的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体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与要求。本章结构合同主体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商品的名称商品的品质商品的数量商品的包装第一节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的含义:合同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与履行合同并享有一定的权利与承担约定的义务的人。订立合同当事人条款的意义:合同当事人条款是说明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明确合同主体资格的一项不可缺少的最基本的条款。在订明合同当事人名称的同时,还应详细、准确列明其地址,以利各当事人相互联系。首先,不要将A国商人看成B国商人;其次,当事人有几个营业地时,最好在合同中都订明其详细、具体的地址;最后,还应注意当事人是否位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以明确该公约是否适用于合同。合同当事人条款的主要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通常为企业法人,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场所,必要的资产,并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和主体资格。2、合同当事人的地址详细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约定合同当事人条款的注意事项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约能力订立合同的自然人必须是具有缔约能力的人;法人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越权的合同无效。2、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必须表述准确列出全名,不能简写或缩写3、合同当事人的地址应当正确、详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公约》规定的营业地,是指当事人经营活动的场所,并不一定要求在主营业所,其法律地位,也不一定要求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定住所。第二节商品的名称(一)列明品名的意义国际贸易中,具体列明货物的品名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和法律意义1、品名是货物描述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2、品名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3、品名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二)品名条款的内容1、品名条款的格式1)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of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商品的名称。2)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列出商品的名称。2、品名条款的规定方法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1)只列出商品的名称;2)将品名和品质条款合并,在品名的后面用品种、规格、型号或等级等进一步对交易的商品进行限定。(三)订立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1、根据需要与可能约定成交商品的名称;2、合理描述成交的商品;3、正确使用成交商品的名称;4、品名条款的内容应当清楚、明确、具体。第三节商品的品质(一)品质的含义品质(QualityofGoods)——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它是构成货物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在素质指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特征等自然属性。外观形态指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二)约定商品品质的重要性1、品质是商品价格的重要因素;2、品质是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3、品质是国家科技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4、品质是货物描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重要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相符,必须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并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卖方交货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在实际业务中,因品质问题而产生贸易纠纷的案件和事例最多。(三)对品质的要求关于国际市场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基本要求:1、成交商品质量必须符合约定的条件和该成交商品通常使用的目的;2、成交的商品要符合有关国家行政当局的规定,即要符合卖方国家准许出口的标准和买方国家允许进口的标准;3、成交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使用安全的要求。(三)对品质的要求1、对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1)必须按照ISO9000系列标准组织生产,以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2)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按照ISO9000系列标准进行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并接受我国商检局的监督和检查;•3)出口商品必须坚持“以销定产”、“质量第一”的原则;•4)出口商品品质必须符合以下具体要求:☆按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确定出口商品品质;☆不断更新换代,精益求精;☆适应进口国的法律、法令和要求;☆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三)对品质的要求2、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把好商品质量关,维护国内消费者利益;☆进口品的实际品质,不应超过国内实际需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四)品质表示方法——两大类凭实物表示和凭说明表示1.凭实物表示商品品质通常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ActualQuality)和凭样品(Sample)两种表示方法。前者为看货买卖;后者为凭样品买卖。(1)看货买卖即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并以该货物的实际品质表示交易商品品质的方法。按该法表示品质,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看货买卖,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1.凭实物表示商品品质(2)凭样品买卖样品---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凭样品买卖---凡以样品表示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一种表示品质的方法(SalebySample)。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下列三种:•①凭卖方样品买卖(Seller’sSample)。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买卖合同中表示为:“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asperSeller’sSample)。•②凭买方样品买卖(Buyer’sSample)。买方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买卖合同中表示为:“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asperBuyer’sSample)。•③凭对等样品买卖(CounterSample)。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回样”,“确认样品”(ConfirmingSample)。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采用凭样品买卖的注意事项:①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②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质量时,就不宜采用此法;③当卖方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或对于一些不完全适合于凭样成交的货物,可在买卖合同中特别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shallbeaboutequaltothesample)或“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isnearlysameasthesample)。④为了预防因交货品质与样品略有差异而导致买方拒收货物,可在买卖合同中订明:“若交货品质稍次于样品,买方仍须收领货物,但价格应由双方协商相应减低。”此项条款只限于品质稍有不符的场合,若交货品质与样品差距较大时,买方仍有权拒收货物。2.凭说明表示品质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质量者,均属凭说明表示商品质量。包括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1)凭规格买卖商品规格(SpecificationofGoods)即足以反映商品质量的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多用于表示工业品的品质。(2)凭等级买卖商品的等级(GradeofGoods)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凭等级买卖时,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还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多用于表示农产品的品质。2.凭说明表示品质(3)凭标准买卖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对于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或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贸易中采用的各种标准,有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凡品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商品,不许进口或出口。但也有些标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仅供交易双方参考使用。国际贸易中,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AverageQuality,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FAQ——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具体解释和确定办法:◆指农副产品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具体做法:生产国在农产品收获后,广泛抽样,制定该年度农产品的“良好平均品质”标准和样品,并予以公布。◆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产品的“平均品质”。具体做法:从各批出运的货物中抽样,综合起来取其中者作为“良好平均品质”的标准。在我国出口的农副产品中,也有用“FAQ”来说明品质。但我们所说的“FAQ”一般是指大路货,是和“精选货”(Selected)相对而言的,而且在合同中除了标明大路货之外,还订有具体规格。在交货时,以合同规定的具体规格作为依据。(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通常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商品的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此方式进行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byDescriptionsandIllustrations)。一般适用于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的买卖采用该方法表示品质时,要求交货品质必须完全符合说明书规定的各项指标。但由于这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高,品质与说明书和图样完全相符的产品,使用时不一定能发挥设计所要求的性能。所以需要订立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凭商标或品牌的买卖,一般只适用于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尤其是名牌产品。如果我国企业接受国外客户订单,并约定刷印外商提供的品牌时,则应注意该项品牌是否合法,以免出口商品运往国外时触犯进口国家的商标法而引起纠纷。(6)凭产地名称买卖用产地名称(NameofOrigin)来表示商品品质,如“青岛啤酒”等。上述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一般是单独使用,但有时也可酌情将其混合使用。(五)品质条款的规定品质条款中,应规定商品的名称和具体品质。在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对某些商品可规定品质机动幅度为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可在合同品质条款中作出某些变通规定。常见的有下列一些变通规定办法: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Qualitytobeconsideredandbeingaboutequaltothesample2)规定品质公差(QualityTolerance)条款——适用于可用科学方法表示的品质。品质公差: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凡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买方不得拒收或要求调整价格。为了明确起见,最好还是在合同中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如订明“尺码或重量允许有±3%~5%的合理公差”。对于难以用科学方法表示的,则采取“合理差异”这种笼统的规定,但使用应慎重。3)规定品质机动幅度某些初级产品(如农副产品等)的质量不甚稳定,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在规定其品质指标的同时,可另订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即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关于品质机动幅度,有下列几种订法:①规定一定的范围。例如,漂布,幅阔35/36,卖方交付漂布,在此范围内时,均算合格。②规定一定的极限。即规定一定的上下限,即最大、最高、最多为多少,最小、最低、最少为多少。例如,籼米的碎粒最高为35%,水份最高为15%,杂质最高为1%。4)品质增减价条款为体现按质论价,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些货物,可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所谓品质增减价条款。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品质增减价条
本文标题:11红阳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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