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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概念和种类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专题十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合同,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应履行其债务。(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专题十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专题十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专题十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若一方已为部分履行,而请求对方为全部履行,对方也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若已履行部分义务的一方请求对方为对应的部分履行,则对方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专题十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加工承揽、委托、雇佣等合同。专题十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例如:甲与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在此案例中,甲、乙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故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此时应行使甲没有付给的3吨货物及货物30万元的抗辩权,对另外70万元,乙无权行使抗辩权。如果此案中甲给付了100吨,只是未交付与货物有关的一般资料,乙是不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专题十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一)概念先履行抗辩权,亦称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而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专题十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买卖合同约定先付款后发货)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瑕疵履行、部分履行)。专题十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暂时地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顺序利益和期待利益。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专题十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例如:甲、乙订立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甲7月1日前交货,乙在收到货物后一个月内付款。甲过了7月1日还没有交货,但要求乙付款,乙此时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专题十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一)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履行义务一方在对方中止履行后的合理期限内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先履行义务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其债务;后履行义务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专题十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专题十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不安抗辩权具备其成立要件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后履行义务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义务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后履行义务一方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专题十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例如:甲、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05年8月10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25日付款。2005年6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实证据,遂提出中止履行,随后又提出终止合同。乙没有提供任何担保,在此就是甲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甲有权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并解除合同。案例二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案例二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案例二根据以上事实及《合同法》的规定,回答问题:(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参考答案:(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参考答案(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参考答案(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标题:10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案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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