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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绪:政策与法律•第一节环境政策•第二节产业政策•第三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政策、法规是国家两种基本的宏观调控手段1政策•政策:是指在国家或者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为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或者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目标任务而规定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等行动准则的统称。•政策又可以分为国家政策和政党政策。2法律•所谓法律:就是指归根结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层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利、义务,设定权力、职责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3政策与法律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二者都属于国家进行社会调整的行为规范。本质上一致,在功能上相辅相成。–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据,政策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同时,在法律出现漏洞、无法可依时,政策可以补充法律,代行法律的作用。–反过来,法律也是政策贯彻落实的有效保障。法律本身具有的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能够实现那些仅仅依靠政策本身力量无法实现的目标任务•2)区别区别政策法律制定主体国家或政党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表现形式多以文件、指示形式出现,没有要求必须公开必须公开、明确执行有一定强制力强制力稳定性可变性,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为特定目的而制定的相对稳定性,经过特有法定程序制定•3)有关政策:环境政策、产业政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政策产业政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第一节环境政策–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2《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3《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4《“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5《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6《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环发〔2007〕165号–7《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8《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1)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2)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有关要求•3)切实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4)加强环境监管制度的有关要求•1)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2)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2)基本原则–协调发展,互惠共赢。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依靠科技,创新机制。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强化法治,综合治理。•2)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有关要求–(1)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3)积极发展环保产业–(1)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要求»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其一,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其二,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同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其三,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其四,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其一,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建设。•其二,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生产环节,鼓励节能降耗,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在废物产生环节,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在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釆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此外,基础设施方面:发展绿色建筑。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回收,建设节水型城市等。推动生态省(市、县)、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友好企业和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3)积极发展环保产业–要加快环保产业的国产化、标准化、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3)切实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1)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2)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3)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4)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1)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把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小浪底水库库区及上游、淮河、三峡水库库区及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太湖、滇池、巢湖作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重点。把渤海等重点海域和河口地区作为海洋环保工作重点。•(2)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快原煤洗选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扩)建燃煤电厂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此外,制订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规划,开展试点示范。加大烟尘、粉尘治理力度。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3)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着力解决颗粒物、噪声和餐饮业污染,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城市建设应注重自然和生态条件,尽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物等自然遗产,努力维护城市生态平衡。•(4)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搞好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发展县域经济要选择适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5)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6)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7)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国家重点环保工程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工程、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工程、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4)加强环境监管制度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时制定和调整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目录。–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国家加强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赔付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2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1)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的要求–2)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3)改革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1)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的要求•(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3)强化环境执法监管•(4)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2)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废水1: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废水2: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加强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废气1: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继续加强燃煤电厂脱硫,全面推行燃煤电厂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应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废气2: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废气3: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废气4: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废气5:开展机动车船尾气氮氧化物治理。–促进农业和农村污染减排,着力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3)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抓紧推动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建立执法责任制。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并进行后督察。–建立农村和生态环境监察制度。–完善跨行政区域环境执法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广泛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4)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更加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环境应急监测处置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开展重点流域、区域环境与健康调查研究。–2)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1)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2)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3)确保核与辐射安全•(4)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5)大力发展环保产业•(6)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7)加大生态保护力度•(1)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合理调整涉重金属企业布局,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坚决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本文标题:1环评法规-第四章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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