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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现货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现货托管挂牌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切实保障会员及其他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各类会员(包括经纪会员和投资人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鉴评机构、指定物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等在开展商品现货托管交易业务时应当遵守本规则。(一)自然人申请成为会员后称为投资人会员。投资人会员权利包括:1.依法交易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挂牌商品;2.获得挂牌商品投资收益;3.查阅公布的挂牌商品资料并享受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客服服务;4.对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5.对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投资人会员义务包括:1.遵守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的各项制度、规则;2.缴纳挂牌商品交易环节规定的款项及费用;3.承担挂牌商品交易投资亏损的风险;4.保证会员账户的操作、交易均是出于会员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利用系统或者软件漏洞进行投机性交易,不得在交易过程中轻信包括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在内的任何第三方的咨询意见或建议,做到自主交易,自担风险;5.禁止从事任何有损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及其他会员合法权益的活动;6.其他应履行的义务。投资人会员开户须与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签订投资人会员开户协议书。(二)机构申请成为会员后称为经纪会员,经纪会员必须是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经纪会员权利包括:协助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发展投资人会员,并依约定获取交易手续费分成;经纪会员的义务包括:1.遵守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的各项制度、规则;2.积极协助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拓展投资人会员,协助与督促投资人会员缴纳商品挂牌、托管、鉴定、交易、交收各个环节规定的款项及费用;3.对投资人会员揭示商品挂牌交易的风险,倡导理性投资;4.禁止从事任何有损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及其他会员合法权益的活动;5.其他应履行的义务。经纪会员开户须与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签订经纪会员开户协议书,并签订合作协议,获得经纪会员号段。第一邮币卡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条“现货托管交易”是指会员对其持有的公开发行的商品,可向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申请托管,经过一定的封闭期且达到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条件后,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将该商品上市交易,会员可以选择持有、转让或买入的交易模式。现货托管交易流程包括商品的托管申请、鉴评入库、申购、交易、结算、交收等。第四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会员通过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的托管交易系统对上市商品进行交易订立的现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品种、数量、品相、规格、成交价等。第五条交易中有关价格、数量的名词定义:托管价、上市指导价、申购价: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参考商品现货市场近3个月内平均价,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合理确定的商品价格。其中,托管价是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收取鉴评费和托管上市费的基准价格;上市指导价是上市首日计算涨跌幅的基准价格;申购价是会员参与托管商品申购的价格。开市价: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的第一笔成交价格。收市价: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停止交易前最后三分钟的按照交易量计算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格。收市价是进行当日持有电子交易合同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限幅的基准价。该交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收市价。最高价: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最高成交价格。最低价: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最低成交价格。最新价:交易商品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涨跌: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收市价之差;差值正即为涨,差值负即为跌。买入量:交易商品在某一价格对应的买入商品数量的总和。转让量:交易商品在某一价格对应的卖出商品数量的总和。成交量:交易商品在该交易日累计成交的商品数量。第六条“商品代码”是指在托管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上市商品对应的唯一编号。第七条“最小变价单位”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第三章托管商品第一节托管商品范围第八条所有托管商品在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进行注册后方可上市交易。第九条托管商品包括以下六大类:(一)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资票品;(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三)退出流通使用领域的人民币;(四)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连体钞、纪念钞,港澳台纪念钞;(五)国家相关部门、机构发行的电话磁卡、交通卡等有价凭证;(六)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商品。第十条每个上市的托管商品应包括交易商品名称、商品代码、交易单位和最小变价单位等信息。第二节托管商品上市要求第十一条托管商品在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需满足如下条件:(一)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资票品: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或数量不低于公布发行量的3%;(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数量不低于公布发行量的3%;(三)退出流通使用领域的人民币: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四)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连体钞、纪念钞,港澳台纪念钞: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五)国家相关部门、机构发行的电话磁卡、交通卡等有价凭证: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六)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商品: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第十二条托管市值的计算公式:托管市值=托管数量×托管价。第十三条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及商品情况,对个别托管商品调整其上市标准。第四章托管申请第一节首次托管申请第十四条托管申请人应为已在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注册交易账户的会员。托管申请人可以为一人或多人,可以为自然人会员或机构会员。第十五条托管申请人可以自行或委托经纪会员向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提出托管申请,并委托经纪会员向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提交《商品托管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六条《商品托管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交易合法性、可行性、发行信息、市场流通规模、投资价值研究、托管参考价。《商品托管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托管商品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合理确定托管参考价。第十七条《商品托管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审慎、客观;(二)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注明来源;(三)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八条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披露《商品托管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代表对报告所述内容的认可,也不作为对该商品投资前景的承诺或认可,仅供会员参考。第十九条托管申请人应提交《托管申请书》、托管申请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委托经纪会员提出托管申请的还应提交《托管代理协议》,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明等。托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托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确认。第二十条托管申请人向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提交托管申请,视为其接受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的各项交易规则。第二十一条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权要求托管申请人将一定比例的托管商品用于上市交易前的申购,有权要求托管申请人将一定比例的托管商品列为锁定限售。第二十二条首次托管申请流程如下:(一)托管申请人依据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相关规则,将申请托管商品有关的信息和资料提交给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收到托管申请后,只负责对其提交信息和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二)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受理托管申请后,对托管商品进行编码注册,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开征集公告,并公布托管价;(三)托管申请人应在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规定期间内申请预约入库,并在预约时间内办理商品入库;(四)在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最终托管入库商品市值或数量未达到托管商品上市要求的,则本次托管程序终止;(五)托管入库商品市值或数量达到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规定的托管商品上市要求的,则进入托管封闭期。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在官方网站公告商品上市交易日期。第二十三条在完成托管入库手续后,托管申请人将获得相应的货权,体现在托管申请人的交易账户增加相应数量的持仓。第二节再托管申请第二十四条再托管是指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对已上市的商品重新开放鉴评入库的过程。第二十五条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提前公布再托管相关细则,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再托管的触发条件、原则、流程。第五章申购第二十六条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可对托管商品实行申购,并在官方网站公告申购时间、申购价、拟开放申购数量等。第二十七条申购提交后不能撤单;同一种申购商品只可提交一次申购。第二十八条会员可以于申购日(以下简称T日)申购发行的商品,申购时间为T日的9:00-11:30,13:00-15:30。如有调整,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将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申购流程如下:(一)交易商品申购(T日):买方在缴足申购款后进行申购,申购提交后,申购款将被冻结,同时托管交易系统按照最小申购单位自动生成连续的配号;(二)抽签、公布中签结果(T+1日):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根据配号情况进行摇号抽签,并公布中签结果,中签时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并生效,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及申购服务费予以解冻;(三)托管交易(T+2日):托管商品上市交易。第三十条当总申购量未达到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开放申购量时,则提交申购的会员的中签率为100%。第六章交易第三十一条现货托管交易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价格单位为元。第三十二条现货托管交易实行全款全货交易,并即时完成货款划拨和货权转移;买方会员当日买入并持有的托管商品在交易当日可以转让。第三十三条现货托管交易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30,13:00-15:30。如有调整,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将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第三十四条交易流程:(一)买卖双方均为会员,买卖双方在交易时间内通过托管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二)买方和卖方的报价在托管交易系统达成一致,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并生效;(三)根据电子交易合同和相关交收、结算规则,卖方向买方转移所交易商品的货权,买方向卖方划转对应的资金;(四)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按相关标准收取已达成交易的买卖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第七章结算第三十五条买方需在交易前备足全额货款及交易服务费;卖方需在交易前备足商品。第三十六条卖方应在预约入库的规定时间内完成交易商品的鉴评入库,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将按实际鉴评数量收取会员的鉴评费、按实际入库数量冻结交易商的托管上市费,计算公式如下:鉴评费=实际鉴评数量×托管价×鉴评费费率托管上市费=实际入库数量×托管价×托管上市费率商品上市发行成功,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即收取会员的托管上市费;如商品上市发行终止,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将解冻会员的托管上市费。第三十七条买方会员在申购前须备足申购款,在申购开始后提交申购委托,申购货款及申购服务费将被冻结。买方的申购中签后,托管交易系统将对应申购货款划拨至卖方交易账户,并将商品的货权向买方转移。同时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将收取申购中签的买方会员的申购服务费,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货款及申购服务费予以解冻。第三十八条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申报,托管交易系统即时冻结其交易账户内相应数量的全额货款和对应的货权以及交易服务费。委托撤销后,托管交易系统将未成交部分的交易服务费及货款、货权解冻。买卖双方交易成功后,托管交易系统将对应全额货款划拨至卖方交易账户,同时卖方向买方转移货权。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收取买卖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第三十九条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和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的相关款项进行结算。当日结算完成后,经纪会员可通过托管交易系统获得托管交易相关的结算数据。第四十条经纪会员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及时核对结算数据,严格执行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关规则和规定。第四十一条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按规定的标准向会员收取鉴评费、托管上市费、申购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如有调整,南宁大宗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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