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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法合同或契约是商品交换的基本法律形式。现代社会,合同法在文明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具有主要的意义。合同不仅在传统的民商领域继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它的运用远远超出了私法领域,进入到其他法律领域。合同制度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成为现代社会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合同法》颁布已有十年的时间。第一节债一、债权债权又称债。我们日常说的“欠债还钱”的债是指欠钱,民法上的债的含义要广得多。(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一方依法要求另一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为债权,为满足债权人要求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为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民法的债。(二)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和约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直接因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定之债主要有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约定之债指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合同。2.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债权人、债务人都是单一主体的债是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或多方为两个以上当事人的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按根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不同可划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是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是按份债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这是连带之债。3.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为种类物之债。(三)债发生的根据1.合同之债。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是债发生的主要根据。2.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3.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4.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他人的行为。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5.其他法律事实引发之债。遗嘱行为、悬赏行为、救助行为等单方法律行为和拾得遗失物行为、缔约过失行为等,都可以产生债。(四)债的特征债权与物权两者关系密切,同属民法所调整的财产权利,但是债权与物权相比具有的许多显著特征:1、反映的财产关系不同。物权反映的是静态财产关系,即财产权属关系。物权关系是商品交换的基础和前提。债反映的是动态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债的关系是商品交换的规则和信用。2、权利的对外效力不同。物权是绝对权,是对世权。物权关系的权利主体具有特定性,义务主体具有不特定性。物权的义务主体的义务是不作为,除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物权人的物权的义务。物权有物上请求权效力,指当物权被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物权人有权排除妨害、请求救济的效力。它是物权的根本效力的体现。除善意取得之外,无论物转到何人手中,物权人可追及物之所在,直接行使物权。排他性不仅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还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在同一物上,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原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债权关系是相对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是不得主张权利的。债权具有相容性,即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不止一个内容相同的债权。3、物权优先于债权,买卖不破租赁是例外。4、权利客体的内容不同。物权客体具有特定性,通常只能是特定物,否则无法由权利主体直接管领、支配,而且在物权转移时,也无法登记和交付。此外,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债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但交付以后往往导致债权的消灭和物权的产生。5、权利的内容不同。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他人因占有时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时,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债权核心权能是给付请求权,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还包括受领权、选择权和解除权等内容。债权也具有不可侵犯性,在第三人侵犯债权(如第三人阻止债务人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该第三人赔偿损失。但是债权不能像物权那样可以产生排他性效力。在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6、权利是否有期限不同。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只要所有人存在,则所有权将必然存在,如果所有物发生转让,尽管原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但新所有人取得了所有权,所有权是具有永久性的权利。而债权是有期限的权利。首先,债权一般是具有请求期限的,在请求期限未到时,债权人不能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负履行债务的义务;其次,债权是有一定存续期间的,期间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在法律上不存在无期限限制的债权,即使在一些合同之债中没有规定合同的存续期限,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也应受到时效的限制。7、权利设定的不同。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8、权利创设的不同。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及其内容。然而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第二节合同法概述合同是交易行为的法律化,合同法成为经济“游戏”的基本规则之一。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贯穿合同法的始终,是理解合同法的钥匙,舍弃了契约自由就无所谓合同法。一、合同法及其调整对象(一)合同的概念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是合意之协议。合同又称契约。《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狭义上的合同,民事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调整对象是财产流转关系,不涉及人身关系。(二)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如果只是一方的民事行为不是合同,是单方民事行为。2.合同是平等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一致表示。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只有地位平等,当事人才能自由自主地达成一致意见,这是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协议的本质区别。民事合同不仅要求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是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否则无效。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合法合同能引起当事人之间预期的法律效果。不合法合同不能引起当事人之间预期的法律效果,不受法律保护,如赌博合同、犯罪合同。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又称合同自由原则,是指依契约当事人之自主意志自由订立契约或协议。契约自由包括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选择订立合同的相对人、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自由选择合同的履行方式、自由选择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等等。契约自由是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法的体现。意思自治指在整个私法而不单是合同法中民事主体依自主自由意志处分自己的事务。契约自由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表现。《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此规定只是体现了契约自由几大方面中的一方面,与契约自由原则相去甚远。契约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合同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遵守平等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对格式合同的限制、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追究,就是因为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损害了对方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国家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二)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如实名制后银行不管取不出的钱(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格式合同中,公平原则的意义更为重要。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条款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能起补充作用,以维护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成为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诚实守信、不欺诈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最基本的含义,是最基础的要求。它更为重要的内容是补充法律不足的规则,在法律有漏洞的时候,依诚实信用原则补充,法律条文的含义不明确时,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释,依现行法律审理案件出现不合理的结果时,依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衡平的判决。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依据,因而被认为是“帝王规则”。医疗机构不诚信:过度治疗,高价治疗。谁来消除“肛门缝针”带来的心理恐惧?陈带老婆刘花进深圳凤凰医院,下午顺产生下一个男婴。产前,助产士先后四次向陈先生暗示索要“红包”。陈给了助产士100元,令助产士十分不满。产后到了晚上9点多时,刘花开始喊疼,陈先生发现老婆的肛门肿成鸡蛋大小,周边都是线,肛门肯定是被缝针了。医院院长回应说,刘花有痔疮,助产士在出血处做了处理,“完全是助产士的好心”。(7月28日《南方都市报》)手术前送“红包”或者托关系找熟人,就是希望医生、护士在手术中能够尽心尽力,毕竟,手术刀握在人家的手里,切大一点、切小一点都在人家的掌握,会不会留下后遗症,甚至小命都要由人家掌握。但很多人送“红包”大都是为了求个心理安慰,对于不送“红包”所带来的后果,了解得并不多,因为,在大家想像力所及的范围内,即使是特别贪财的医生,也不至于拿患者的生命开玩笑。但现实往往超越人们的想象。索要“红包”不成,助产士竟然在产妇的肛门处缝了针,这不禁让人闻之头皮发麻,浑身冒冷汗。医院院长将其解释为产妇有痔疮,助产士这么做是出于“好心”——一个连续四次索要“红包”,由暗示到明示再到恼羞成怒的助产士,会出于好心“买一送一”,赠送患者一个免费的痔疮手术吗?况且,据患者丈夫称,患者并无痔疮!患者躺上产床,是要生孩子,只需要做阴部侧切手术,助产士却以做痔疮手术为借口在患者的肛门缝了针,给患者造成无端的痛苦,这就不是医疗事故,而是故意伤害。是在用手中的手术刀,通过给患者造成痛苦,来发泄对患者家属不肯送“红包”的不满。而医院院长的百般辩解,则不仅是对助产士的包庇,更让我们看到了更可怕的现实——在院长的默许甚至纵容下,这种现象在该医院绝非个案。无论这位助产士受到多么严肃的处理、她都会被热衷于索要“红包”的医生、护士当作“英雄”,因为她成功地向所有的患者及其家属发出了这样的信号:不送“红包”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即使这种现象只是个别地存在,也足以给所有的患者及其家属造成强大的心理威慑——谁也不敢拿自己和亲人的健康甚至生命做代价去抵制“红包”现象,无论医生多么“正派”,拒收“红包”的态度多么坚决,他们也只有在送出足够大的“红包”之后才能获得一点点心理安慰。正是在这种威慑之下,患者送得“心甘情愿”,医务人员收得“理直气壮”。做假帐问题。巴菲特选股,公司的诚信放在第一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不诚信。英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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