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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2014.3刘宏达•一、法律体系相关概念•二、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三、护理行为与法律法规•四、《护士条例》重点解析•五、护理核心制度主要内容我国法律体系构成说明注: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依次递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省级高于市级)。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名称立法权签署人适用范围举例1、法律2、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解释权在人大常委会解释权在最高院或最高检察院国家主席全国一般称××法如宪法、刑法、劳动合同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务院总理全国通用性多称条例,如《护士条例》、《治安处罚条例》,4、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主任各地所辖范围大多数称“××地条例”,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5、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如国家食品安全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二、医疗相关法律法规•1、《执业医师法》•2、《传染病防治法》•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医疗废物处理条例》•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6、《侵权责任法》•7、《消毒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2种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25种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10种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职业:•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2、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3、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4、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5、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6、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7、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8、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9、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10、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如责任人员的批准后实施。•1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12、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13、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14、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15、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16、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分级•根据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一般规定:•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撤的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4、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5、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6、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销毁形处理;•(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的罚款:•1、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2、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3、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无过错:•(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护理行为与《宪法》病人的自由权受宪法保护《宪法》第二章二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以其他方法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三、护理行为与法律法规护理行为与《宪法》病人的自由权受宪法保护,护士执业时,应重视病人的自由权,保证病人的自由权,如护士以治疗的名义,非法拘谨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和剥夺病人的自由,是违反宪法的。《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护理行为与《刑法》第四章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护士执业时,错误使用医疗器械,不按操作规程办事,造成病人身体受损。护士执业时,使用恶性语言和不良行为,损害病人利益。护理行为与《民法通则》生命权—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健康权—公民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消毒管理办法》第二章第6条:“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管理办法》第二章第8条规定:“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护理行为与《消毒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时,掌握消毒知识,牢固树立消毒隔离观念,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常规。拒绝对传染病人的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承担法律责任。护理行为与《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第六章第35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四、《护士条例》重点解析共6章35条什么是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关于护士职责:《护士条例》、《护士守则》中规定:“护士应当根据医学诊断和治疗方案向患者提供医学照顾、心理支持以及与健康相关的指导、咨询,进行临床观察,采取护理措施,帮助患者康复。”关于护士职责:•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关于《护理工作范畴的报告》中指出,护士的工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照顾患者方面二是协助治疗方面三是健康指导方面四协调沟通方面一是照顾患者方面:护士应当为患者提供帮助,使患者尽快恢复自理和自立。护理具有照顾的本质,在照顾患者时,护士应当协助患者执行他无法自己完成的活动。许多照顾患者的护理活动是患者的日常生活活动。在关心患者身体基本需要的同时,护士还应当协助患者和家属克服压力和焦虑。二是协助治疗方面:•护士应当根据医嘱并协助医师执行患者的诊疗计划。同时,护士还应当对患者病情和对治疗的反应进行观察,并及时与医师沟通。•三是健康指导方面:•护士应当给予患者健康指导,包括教导患者采取健康的生活方式以预防疾病和并发症,饮食指导,康复指导等。四、协调沟通方面:护士应当与医师、技师等专业人员联络沟通,讨论有关患者的治疗、护理等问题。对于患者,护理是24小时持续性的服务,护士是联络与患者有关的一切医疗活动的协调者和信息沟通者。照顾治疗护士医师次要功能次要功能主要功能主要功能护士的权利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
本文标题:3月5日新护士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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