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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伦理学第五章金融伦理学中的核心关系本章目的学习本章,应了解金融伦理学中三大核心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和自律-他律关系,了解这些关系在金融体系中的主要表现。内容提要本章对金融伦理学中三大核心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和自律-他律关系——进行了系统的阐释。首先,从现代企业理论和契约理论出发阐释了委托-代理理论的内涵,分别从五种类型的委托-代理模型出发,探讨委托-代理关系在金融体系中的主要表现。其次,从现代市场经济契约关系中引出权利-义务关系概念,强调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探讨了金融体系中为调整权利-义务关系而实行的社会惩罚和社会补偿原则最后,本章探讨了自律-他律关系的内涵,阐释了金融体系中不同层次的他律机制和自律机制第一节委托与代理一、委托—代理理论谈到委托—代理理论,不能不谈到现代企业理论与契约理论的发展。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经济学对企业的研究却相对简单。在阿罗——德布鲁世界里,厂商被看成是一个“黑匣子”,厂商被假定为一个整合各种生产要素并在预算约束下采取利润最大化行为。这种过于简单的假定忽略了企业内部的信息不对称与激励问题,无法解释企业的很多问题。一、委托—代理理论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一批经济学家从信息不对称和激励两个方面入手,发展了企业的契约理论,在这个过程中,一批新制度经济学家(如科斯·阿尔钦、詹森和麦克林、张五常、哈特等)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中最有影响的,当数交易费用理论和代理理论,从而对传统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重构。交易费用理论的重点是研究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即研究企业的边界在什么地方,为什么会有企业存在,其研究重点是市场和企业的纵向一体化选择;而代理理论则重点研究企业内部结构与企业中的代理关系,更关注企业的内部横向一体化问题一、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研究在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随着现代规模化大生产的发展,委托代理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分工的细化导致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精力的局限而不能行使所有权利,因此必须把权利部分地让给那些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但是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显然存在利益冲突,他们有着不同的效用函数,委托人追求自我财富最大化,而代理人则追求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因此必须设计出一定的制度框架来激励和约束代理人,使得代理人的行为不至于损害委托人利益。一、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人理论是要解决这样的问题:一个博弈参与人(称为委托人)想使另一个参与人(称为代理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但是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代理人选择了什么行动,能观测到的只是另外一些变量,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他一些外生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而仅仅是代理人行动的不完整信息。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观测到的信息来奖惩(激励或约束)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二、金融体系中的委托—代理问题金融体系中也广泛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道理很简单,金融体系中大量存在着各种契约关系,而在缔结契约的各交易方(博弈各方)之间,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所以也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金融体系中委托代理问题的几个例子:二、金融体系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就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尽管大部分时候投保人是代理人(具有信息优势),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是代理人(尤其在签约前具有知识上的优势)。在储蓄者与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储蓄者是委托人,而商业银行是代理人,因为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才知道自己将如何使用这些存款,如何保证存款的保值增值,在这些方面,商业银行具有信息优势。在投资者(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也是债仅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上市公司在大部分时候显然具有信息优势,属于代理人,而投资者(股东)属于委托人。所有这些都可以说明委托代理问题在金融体系中的存在是何其广泛。二、金融体系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将委托—代理模型分成五类,以金融体系中例子加以说明:1、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模型(MoralhazardWithhiddenaction)。在模型中,签约人信息是对称的(因而是完全信息),签约后,委托人只能观测到结果,而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本身和自然状态本身(因而是不完美信息)。委托人的问题是设计一个激励合同以诱使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有最利的行动。例如: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签约后,保险公司难以直接观测到投保人的防盗措施做得如何,也难以观测到投保人是否饮酒吸烟,因而这都属于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模型。同样,存款人在将资金存到商业银行之中后,存款人也难以直接观测到银行经理是如何进行项目投资的。二、金融体系中的委托—代理问题2、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模型(MoralhazardWithhiddeninformation)签约时信息是对称的(完全信息);签约后,“自然”选择“状态”;代理人观测到自然的选择,然后选择行动(如向委托人报告自然的选择);委托人观测代理人的行动,但不能观测到自然的选择(不完美信息)。委托人的问题是设计一个激励合同以诱使代理人在给定自然状态下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如真实地报告自然状况)。例如:一个基金公司经理与基金销售人员的关系:基金销售人员(代理人)知道购买基金的顾客的特征,而基金公司经理(委托人)不知道;基金经理的激励合同是要向基金销售人员提供刺激以使后者针对不同的基金购买者选择不同的销售策略二、金融体系中的委托—代理问题3、逆向选择模型(AdverseSelection)自然选择代理人的类型,代理人知道自己的类型,而委托人不知道(因而信息总是不完全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签订合同。由于签约前信息不完全,因此越是资质较差的代理人越有积极性与委托人签订合约,而最终结果也是越是资质较差的代理人越有可能与委托人签订合约。例如:在金融体系中,越是财务状况比较严峻的企业越是有动力去商业银行寻求贷款,越是资金紧缺的公司越是希望通过上市来获取融资,因此这两种情形都是逆向选择模型。二、金融体系中的委托—代理问题4、信号传递模型(SignalingModel)自然选择代理人的类型,代理人知道自己的类型,委托人不知道(因而信息不完全的);为了显示自己的类型,代理人选择某种信息;委托人在观测到信号之后与代理人签订合同。投资者与基金经理的关系就是这样一种关系,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并不知道作为代理人的基金经理的类型,不了解基金公司投资项目的风险,因此代理人选择“回报年”作为信号,投资者以回报年来选择代理人从而签订合同。二、金融体系中的委托—代理问题5、信息甄别模型(Screeningmodel)自然选择代理人的类型;代理人知道自己的类型,但委托人不知道(因而信息不是完全的);委托人提供多个合同供代理人选择,代理人根据自己的类型选择一个最合适自己的合同,并根据合同选择行动。典型的例子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关系:投保人知道自己的风险,保险公司不知道;因此,保险公司针对不同类型的潜在投保人制定不同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风险特征选择一个保险合同。下表是委托——代理不同模型的应用举例。委托—代理不同模型的应用举例总结:模型委托人代理人行动、类型或信号隐藏行动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存款人投保人商业银行防盗措施或饮酒、吸烟项目风险隐藏信息道德风险基金公司经理债权人基金销售人员债务人市场需求/销售策略项目风险/投资决策逆向选择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投资者投保人企业上市公司健康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信号传递和信息甄别投资者保险公司经理投保人盈利年/负债率、内部股票持有比例健康状况/赔偿办法第二节权利与义务一、权利与义务的伦理内涵权利与义务是法律领域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伦理学领域的基本问题之一。伦理学家们认为,所谓公正的根本问题,实质上就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换与分配问题,即权利与义务究竟如何交换和分配才算得上公正,也就是讨论权利与义务的交换与分配的公正原则问题一、权利与义务的伦理内涵权利是什么?很多人将权力与权利混为一谈,权力与权利确实有深刻的内在关系,但有重大区别。权力是一种强制力量,是保障人们利益合作的根本手段,也就是保障或强制人们相互贡献与索取、付出与要求的根本手段。权利,应该受到权力保障的利益、索取与要求。严格地说,是一种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用的、必须且应该得到的、应该受到权力保障的利益一、权利与义务的伦理内涵在权利的这一界定中,“权力保障”是一个关键的词汇,在权利应该受到的权力保障中,既有政治权力保障,也有法律权力保障,还有道德保障。“任何一种权利既与法律有关又与道德有关。它是能够得到法律来维护的一种要求。而任何道德规范都不能这样做;但它又不是被公认为应该能够靠法律来维护的要求,因而又具有道德的一面”——鲍桑葵一、权利与义务的伦理内涵那么义务是什么?义务只不过是权利的反面,是颠倒过来的权利概念。从表面上看,义务是应该做的事,在拉丁文“due”和希腊文“deon”中,这两个字都有应当、正当的意思,这正是英语“duty”的最本质的含义,即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这个概念,严格说来,是一种具有重大或基本社会效应的必须且应该的贡献、付出或服务,受到权力保障。由于义务受到权力保障,因此若不履行该种贡献、付出或服务,必定受到某种权力与法律的惩罚。一、权利与义务的伦理内涵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之间一旦缔结了某个契约,就确定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这个契约既有可能是那些明确的契约,也有可能是那种隐含的契约。权利义务关系在明确的契约当中,一般受到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和法律保障,而在那些隐含的契约当中,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除了受到政治保障和法律保障之外,还更多地受到道德与习俗的约束,受到市场中各种无形的力量的约束。比如,我们现在强调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不同种类的企业都在强调和关注构建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二、金融体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各方当事人通过平等缔结的契约而确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这种通过社会契约关系而确认的一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必定是相等的,一个人通过这种契约而被赋予多大权利,他也就应当担负起多大义务(或责任)。在缔结契约的双方(或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之中,其中一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其中一方的义务就是对方的权利,而社会公正的一个根本原则是一方的义务赋予对方的权利等于对方的义务赋予一方的权利,这是一个人权利与义务相等的一个合乎逻辑的延伸。二、金融体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金融体系中存在着普遍的契约关系。在资本市场上,存在着投资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契约关系,也就确定了投资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投资人将资金运用的权利赋予上市公司,因而使上市公司在拥有使用资金的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为投资者带来相应资本回报并赋予投资者相应控制权的义务。一个投资者拥有的是普通股,则拥有对上市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且其剩余控制权要优于优先股股东,而其剩余索取权要劣于优先股股东。在金融中介机构中,不论是存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还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都存在自由契约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担负相应的义务。二、金融体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金融体系中,既然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那么,当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置?很显然,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如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一方滥用自己的权利而导致对方权利受损),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遭到破坏,那么也就严重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社会在双方权利义务分配中出现了不公正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两条基本原则来重新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之重新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社会公正原则,这两条原则,一条是社会惩罚原则,一条是社会补偿原则。二、金融体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惩罚原则即是对侵犯对方权利的一方采取惩罚性措施,由法律或行政力量对其进行强制性惩罚。比如,如果投保人采取欺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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