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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管理主要内容一、政策背景二、设施农用地定义三、设施农用地办理程序四、市、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职责一、政策背景(一)国家、省、市政策介绍国家:2014年9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广东省:1.2015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5〕95号)2.2016年3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联合印发《关于合理界定和规范管理设施农用地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补充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50号)广州市:2016年5月,市国土规划委、市农业局联合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穗国土规划〔2016〕247号)一、政策背景(二)政策出台的目的: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可以代表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传统农业:采用简单的农用工具和机械进行的农业生产。现代农业: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和科学管理方法的社会农业。设施农业:在环境相对可控的条件下,采用工程技术手段,进行动植物高效生产的一种现代农业方式。“战天斗地”→“人定胜天”二、设施农用地定义从位置上看:设施农用地是位于设施农业项目范围内的用地。从要求上看:需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从手续上看:需按要求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从地类上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属于一级类“其它土地”中的二级分类,含义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国土资源部准备修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从内涵上看:国家、省、市文件中规定的类别,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二、设施农用地定义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种禽场内孵化房、奶牛场内挤奶间)、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工厂化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设施农用地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二、设施农用地定义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水肥一体化灌溉、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排灌站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机械临时存储和维修车间用地,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产地初级加工、田间冷链仓库、烘干设施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设施农业项目区内机耕路等用地。规模控制:工厂化作物栽培项目,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在5%以内,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7%以内,不超过15亩;规模化养牛、养羊项目,10%以内,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项目,7%以内,不超过10亩二、设施农用地定义3.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规模控制:南方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项目,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标准的,可适当扩大,但不超过10亩。(在广州基本上不存在规模化粮食生产项目)二、设施农用地定义市文件的亮点:根据我市农业生产特点,农业生产者在农用地上搭建或安装没有永久性承重地梁、不破坏耕作层的塑料(竹、草等)大棚并继续用于种植的,不属于设施农用地,仍按原地类管理。二、设施农用地定义容易与设施农用地混淆的几类项目(需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1.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3.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4.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违反规定的几种行为:1.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改变土地农业生产用途;2.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3.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三、设施农用地程序设施农业经营者、镇(街)、村三方协商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公告《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三方签订《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承诺计划书》)缴存土地复垦保证金报送《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公开设施农用地信息耕作层剥离设施农业项目建设设施农业生产生产结束(到期或提前),土地复垦土地变更,撤销报备等协商过程中征求区国土规划区农业意见三方签订《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承诺计划书》)缴存土地复垦保证金报送《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三方签订《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承诺计划书》)缴存土地复垦保证金公开设施农用地信息报送《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三方签订《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承诺计划书》)缴存土地复垦保证金三、设施农用地程序几项注意1.在三方协商的过程中,明确以镇(街)为主体,提交《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向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征求意见;若出现设施农用地申请地块范围涉及林业部门界定的林地的情况,建议镇(街)在征求区国土、农业部门意见的同时,同时征求区林业部门的意见。2.镇(街)应认真研究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反馈的意见,按照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办理,否则可能涉及违法用地。四、市、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职责2.区国土规划部门需提出的意见项目、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选址是否合理。设施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规定标准。3.提出意见同时需提供的材料(取得方式和费用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操作细则)国土:设施用地现状地类情况、红线坐标、宗地图件。农业:设施用地现状地力等级情况。(一)用地协议签订前反馈意见和材料1.区农业部门需提出的意见: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农业经营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农业有关技术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职责(二)收到报送的《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后做好信息核实、报送1.核实信息。(国土、农业)2.台账登记。(国土、农业)3.材料建档。(国土、农业)4.档案上盖章。(国土、农业)5.在线上报。(国土)四、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职责2.加强执法巡查。纳入日常执法巡查,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1.设施农用地监管共同责任制。市国土规划、农业:指导协调设施农业政策执行、检查、监督工作,检查网站信息公开情况;区国土: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土地复垦,做好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区农业:指导设施农业建设,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3.纳入各区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三)设施农业生产过程中加强实施监督,严格执法谢谢!
本文标题:设施农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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