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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六、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原则。古元木刻画《马锡五调解婚姻纠纷案》1938年,华池县封家园子村有个封芝琴(小名胖儿),由其父封颜贵包办,与张金才之子张柏儿订婚。1942年5月,封颜贵为多索聘礼,企图赖婚,一方面教唆女儿以“婚姻自主”为借口,要求与张解除婚约;另一方面又将女儿高价出卖。而封胖儿与张柏儿在一次偶然相遇中,表示自愿结为夫妻。当她得知父亲又将自己卖给庆阳县朱孝昌为妻时,便暗中通知张家。张金才遂召集亲属20余人,深夜携棍棒闯入封家,将封胖儿抢去。封颜贵以张家“抢亲”为罪名将其告到县司法处。县司法处不经调查研究,冒下判决:判处张金才徒刑6个月,封胖儿与张柏儿婚姻无效;但对封颜贵屡次出卖女儿的不法行为却不予追究。对此,当事人不服,群众也不满意。适逢马来华池巡视工作,封胖儿拦路告状。马锡五亲赴封家园子,深入调查了解,还征求封胖儿对婚姻的意见。在弄清全部案情的基础上,就地公开审理,最后作出判决:依法撤销华池县司法处的判决;封、张双方同意结婚,其婚姻有效;张金才黑夜抢亲,扰乱治安,判处短期徒刑;封颜贵多次出卖女儿,违反政府法令,判处劳役,以示惩戒。对这个判决,群众认为合情合理,受罚者甘心服罪,一对青年人更是欢天喜地,结成了美满夫妻。《解放日报》为此发表社论,评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认为这是边区司法战线上的伟大创举。后来,边区文艺工作者以此为素材,编写了鼓词《刘巧儿团圆》和剧本《刘巧儿告状》,以后这一故事又被改编为著名的评剧《刘巧儿》。结婚结婚的条件:(1)结婚的必备条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2)结婚的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血亲示意图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舅姨伯叔姑己身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直系血亲如何判断?己身与亲属各算一代分别上溯至同源人如果有一边超出三代则可以结婚结婚的程序申请: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审查登记: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即发放《结婚证》(登记的效力:夫妻关系的确立)无效婚姻概念:已经登记的、因违反结婚的实质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原因: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没有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愈的夫妻财产关系法定财产制: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定分别所有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协议离婚的条件: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协议离婚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适当的处理;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协议离婚的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待离婚和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和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离婚的法定理由: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实践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主要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的原因以及看有无和好的可能。诉讼离婚中“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而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对两类人的特殊保护现役军人: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者除外。重大过错即-重婚或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而屡教不改对两类人的特殊保护下列情形,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怀孕-女方分娩后一年内-女方中止妊趁(如流产)6个月内但下列两种情形不受限制:-女方提出离婚-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如双方矛盾尖锐到会危及一方生命、婴儿生命,或女方怀孕、分娩之婴儿系与他人非法性关系所致)离婚的效力离婚时的夫妻身份效力:再婚自由的恢复、扶养义务的终止、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代理权的消灭、同居义务的消灭和姻亲关系的消灭。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但离婚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归属、子女抚育费的负担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等事项。离婚时夫妻财产效力: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离婚时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追究离婚有过错方的法律责任。子女抚养问题监护-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抚养确立原则是:哺乳期内子女,原则上随哺乳的母亲;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子女抚养问题抚养费-抚养费包括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的多少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判决后,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数额的要求子女抚养问题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探望子女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时间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财产处理问题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个人债务由一方财产清偿。原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无住处的,有权请求另一方从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效遗嘱,无偿转移给其近亲属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七、继承法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我国继承法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限定于近亲属,而不是所有的亲属。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法定继承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婚姻关系合法,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手续。(2)合法婚姻关系必须保持到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男女双方,能否以配偶身份相互继承遗产,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其关键是看同居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否得到法律的承认。法定继承我国继承法确定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适用条件:(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但不受辈数的限制);(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5)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生存或已受胎,即具有继承能力;(6)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遗产转移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的分配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在遗嘱继承,由哪些人来继承,每个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的多少,则均由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加以确定。遗嘱继承遗嘱的有效条件:(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4)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在我国,一般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前三种为书面形式,后二种为口头形式。遗嘱继承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自书遗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必须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方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原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继承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把自己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在他死亡后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的个人法律行为。遗赠是遗嘱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产分割的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以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本文标题:5法律基础知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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