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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Codefordesignofelectricalinstallationsinexplosiveatmospheres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29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主要修订下列内容: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和ⅢC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借鉴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及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删除了原规范中关于火灾危险环境的内容,对于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计,执行国家其他专门的设计规范。本规范共分5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等。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建议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7号,邮政编码:10002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1总则1.0.1为了规范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使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电力装置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1矿井井下;2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3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力装置区域;4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5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6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7医疗室内;8灾难性事故。1.0.3本规范不考虑间接危害对于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相关电力装置设计的影响。1.0.4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由负责生产工艺加工介质性能、设备和工艺性能的专业人员和安全、电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商议完成。1.0.5爆炸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闪点flashpoint在标准条件下,使液体变成蒸气的数量能够形成可燃性气体或空气混合物的最低液体温度。2.0.2引燃温度ignitiontemperature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在规定条件下被热表面引燃的最低温度。2.0.3环境温度ambienttemperature指所划区域内历年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2.0.4可燃性物质flammablematerial指物质本身是可燃性的,能够产生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2.0.5可燃性气体或蒸气flammablegasorvapor以一定比例与空气混合后,将会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气体或蒸气。2.0.6可燃液体flammableliquid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能产生可燃蒸气或薄雾的液体。2.0.7可燃薄雾flammablemist在空气中挥发能形成爆炸性环境的可燃性液体微滴。2.0.8爆炸性气体混合物explosivegasmixture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引燃后燃烧将在全范围内传播。2.0.9高挥发性液体highlyvolatileliquid高挥发性液体是指在37.8℃的条件下,蒸气绝压超过276kPa的液体,这些液体包括丁烷、乙烷、乙烯、丙烷、丙烯等液体,液化天然气,天然气凝液及它们的混合物。2.0.10爆炸性气体环境explosivegasatmosphere在大气条件下,气体或蒸气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引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2.0.11爆炸极限explosivelimit1爆炸下限(LEL)lowerexplosivelimit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低浓度。空气中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浓度低于该浓度,则气体环境就不能形成爆炸。2爆炸上限(UEL)upperexplosivelimit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高浓度。空气中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浓度高于该浓度,则气体环境就不能形成爆炸。2.0.12爆炸危险区域hazardousarea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2.0.13非爆炸危险区域non-hazardousarea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2.0.14区zone爆炸危险区域的全部或一部分。按照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可分为不同危险程度的若干区。2.0.15释放源sourceofrelease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部位或地点。2.0.16自然通风环境naturalventilationatmosphere由于天然风力或温差的作用能使新鲜空气置换原有混合物的区域。2.0.17机械通风环境artificialventilationatmosphere用风扇、排风机等装置使新鲜空气置换原有混合物的区域。2.0.18正常运行normaloperation指设备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的运行状况。2.0.19粉尘dust在大气中依其自身重量可沉淀下来,但也可持续悬浮在空气中一段时间的固体微小颗粒,包括纤维和飞絮及现行国家标准《袋式除尘器技术要求》GB/T6719中定义的粉尘和细颗粒。2.0.20可燃性粉尘combustibledust在空气中能燃烧或无焰燃烧并在大气压和正常温度下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尘、纤维或飞絮。2.0.21可燃性飞絮conductiveflyings标称尺寸大于500μm,可悬浮在空气中,也可依靠自身重量沉淀下来的包括纤维在内的固体颗粒。2.0.22导电性粉尘conductivedust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103Ω·m的粉尘。2.0.23非导电性粉尘non-conductivedust电阻率大于1×103Ω·m的粉尘。2.0.24爆炸性粉尘环境explosivedustatmosphere在大气环境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2.0.25重于空气的气体或蒸气heavier-than-airgasesorvapors相对密度大于1.2的气体或蒸气。2.0.26轻于空气的气体或蒸气lighter-than-airgasesorva-pors相对密度小于0.8的气体或蒸气。2.0.27粉尘层的引燃温度ignitiontemperatureofdustlayer规定厚度的粉尘层在热表面上发生引燃的热表面的最低温度。2.0.28粉尘云的引燃温度ignitiontemperatureofdustcloud炉内空气中所含粉尘云发生点燃时炉子内壁的最低温度。2.0.29爆炸性环境explosiveatmospheres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粉尘、薄雾、纤维或飞絮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引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2.0.30设备保护级别(EPL)equipmentprotectionlevel根据设备成为引燃源的可能性和爆炸性气体环境及爆炸性粉尘环境所具有的不同特征而对设备规定的保护级别。3爆炸性气体环境3.1一般规定3.1.1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1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3.1.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发生爆炸应符合下列条件:1存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2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3.1.3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1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应减到最小程度。2工艺设计中应采取下列消除或减少可燃物质的释放及积聚的措施: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可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4)宜采取安全连锁或发生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3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滞留时间可采取下列措施: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应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4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3.2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3.2.1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1区、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0区应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3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3.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1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物质侵入的区域;2可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3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4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可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确定。3.2.3释放源应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续级释放源应为连续释放或预计长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
本文标题: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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