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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三章一、合同的生效(一)相关概念比较1.合同生效与合同效力的比较2.合同生效与合同有效的比较*相关法律条文(合同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第三章一、合同效力、合同生效与有效合同(二)合同生效的要件1.要件之一:期限届至或条件实现*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应当具有客观可行性紫薇:山无陵,天地合才敢与君绝!尔康:可是,老师说,这个合同附加的条件无效!紫薇:$%@*+*第三章一、合同效力、合同生效与有效合同(三)合同生效的要件2.要件之二:行政审批或登记手续*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2条规定:“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不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认定该补充协议未生效。前款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等。”*第三章二、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特点1.合同无效的概念*法律实践问题:无效合同“履行完毕(?)”的效果•一般认为,合同无效是指:因为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严重缺乏生效要件,法律判定该合同不能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合意效果。•问题是:如果当事人缔结了一份无效合同,当事人之间也愿意执行,而且已经实行完毕,此时如何理解合同无效是“法律判定该合同不能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合意效果”?*法律实践问题:处理无效合同的一般规则(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后,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租赁物可以不予返还,但承租人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二)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三)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责任。租赁物正在继续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第三章二、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特点2.无效合同的特点确定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第三章二、无效合同(二)无效合同的类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法律实践问题•损害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利益,是否就意味着损害了国家利益?*第三章二、无效合同(二)无效合同的类型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三章二、无效合同(二)无效合同的类型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律实践问题•如何理解“非法”:这里“法”是泛指一起法律法规,还是仅仅指“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如果仅指前者,那么这一条款的规定与第五款的规定是否有冲突?•如果仅指后者,那么如何理解它与第五款的适用关系?两者是否重复?*第三章二、无效合同(二)无效合同的类型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章二、无效合同(二)无效合同的类型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法律条文•《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7条曾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为例,提出部门规章法律适用的几项标准:(1)规章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参考,但不得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规章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而且该规章必须具有规范性文件属性,不是就某一具体问题发布的内部文件,如通知、批复、函等。(2)规章必须具有公示性,即只有正式公布的规章才能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参考依据。*相关法律条文(2)把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参考时,还应当考虑具体的规章是否有上位法存在:•如果规章是根据上位法制定,但上位法规定的比较原则,而规章对上位法做出了具体规定,可以依照上位法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上位法授权部门规章做出解释,而规章是根据授权做出的解释,那么应依照上位法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部门规章旨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违反了规章将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章二、无效合同(三)无效合同的司法认定规则1.谨慎把握无效合同的判定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条文•《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第三章二、无效合同(三)无效合同的司法认定规则2.尽量使合同有效*法律实践问题:如何体现“尽量使合同有效”?•通过补足审批、登记或追认程序使合同有效•通过取得相关主体资格使合同有效•区分合同生效要件和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生效要件*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3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权质押合同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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