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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形态违约主要形式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特点:一、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1、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无债务则无责任,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后果;2、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法律责任分的表现;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7天酒店会员卡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例如: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不能过高,否则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减数额;损害赔偿主要用于补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而不能将损害赔偿变为一种惩罚,也不能因为违约方承担责任而使受害人获得不应获得的补偿四、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违约行为即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中的当事人;2、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3、违约行为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4、违约行为在后果上都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过错推定的规则原则:是指原告在证明被告构成违约以后,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对此违约没有过错,则在法律上应被告具有过错。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违约形态是指根据违约的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的分类。•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7天酒店会员卡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节违约行为形态1999年1月10日,某贸易公司(原告)与某农场(被告)签订了一份葵花子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甲级葵花子200吨,每吨2000元,共计40万元。交货时间为1999年11月中旬,交货方式为原告自提。原告应向被告交付5万元定金,合同订立后,原告立即向被告交付了定金,并于5天后与本省某食品公司签订了买卖甲级葵花子的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食品公司供应甲级葵花子200吨,每吨2500元。如果一方违约应按价款的15%承担违约责任。同年9月25日,被告声称由于雨水过多,葵花子长势不好,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原告立即派人赴被告处了解详细情况,后得知雨水问题并未影响葵花子的收成,被告不愿交货的真正原因是葵花子价格不断上涨,被告已与外市的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价格肯定高于被告与原告约定的价格。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按期交货,但均遭到被告拒绝。原告为防止被告向他人交付货物,遂于1999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实际履行,如不实际履行,则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其利润损失,以及为其向食品公司支付7.5万元违约金的责任。问:一、合同履行期限未到,原告能否请求被告实际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二、能否要求被告承担7.5万元违约金?•,本案被告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预期违约。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明确和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且这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示无正理由。预期违约行为和履行期到来后的拒绝履行一样,都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在性质上也属于一种故意违约行为。据此,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而原告了解到被告不愿交货的真正原因是葵花子价格不断上涨,被告已与外市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葵花子买卖合同,其价格将高于原告所出的价格,被告正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单方面终止合同。原告曾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按期交货,但均遭到被告拒绝,显然被告要求单方面毁约的行为,与在履行期到来以后的拒绝履行行为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据此,原告有权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针对被告的预期违约行为,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要求被告实际履行。被告已明确表示违约,如原告希望被告向其交付货物,则原告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履行期到来时履行合同。为防止被告可能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将货物转卖他人,原告应尽早提出请求,否则将造成事实上的履行不能。不过,尽管原告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提出请求,也只能要求被告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实际履行合同,而不能要求被告立即履行合同,否则就意味着原告单方面更改了履行期限的规定,这显然是不妥当的。所以,就这一点而言,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责任还是有区别的。•(2)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如果被告已经将货物交付他人,而不能再在履行期到来以后作出履行,这样原告只能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在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到,从预期违约到履行期到来,原告有很长时间可以采取措施减轻损害,因而他应采取合理措施,所减轻的损害需从赔偿数额之中扣除。例如,如果原告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可以从他处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到质量相同的葵花子,那么就应当采取这种措施以减轻损害。(3)要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0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相对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所以,除了要求损害赔偿以外,原告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在这一点上,它与履行期到来以后拒绝履行的情况是完全相同的。•(4)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被告预期违约行为已构成一种根本性违约,原告向被告已交付5万元定金,在此情况下,原告可以依据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在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同以后,曾与某食品公司订立了另一份买卖甲级葵花子200吨的合同,如果违约则应向该食品公司支付违约金7.5万元。原告提出:如被告不履行合同,则不仅应赔偿其可得利益的损失,而且应当代其支付7.5万元的违约金。因为被告的违约而使原告不能向他人交付货物而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来说也是一种损失,且这种损失也是因为被告的违约所造成的,原告可以将这7.57天酒店会员卡万元违约金作为违约造成的间接损失而要求被告赔偿,但不能要被告代其向某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毕竟原告与某食品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另外一个合同关系,被告与某食品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上的联系,当然无义务向其承担合同责任。不过,原告在提出要求被告赔偿支付7.5万元违约金的损失以后,被告可以以该损失是其在订约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为由,提出抗辩。•一、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3、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分为:明示毁约默示毁约•(二)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1、必须时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2、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的主要义务;3、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无正当理由;在一方明示毁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拒绝对方的明示毁约。即另一方可以根本不考虑一方所作出的毁约表示,而单方坚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履行期限到来以后要求毁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责任;但如果另一方认为,等待旅行其到来再提出请求,将使其承受更大损失,或者认为毁约方不可能撤回其毁约的表示,则可以根据合同法108条的规定,立即提出请求,要求对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行使各种违约补救方式。(三)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且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默示违约与明示违约一样都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届满前。但是二者有区别:1、明示违约是毁约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默示违约是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只是从其履行的准备行为,现有经济能力,信用情况等,可以预见他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2、明示毁约行为对期待债权的侵害是明确肯定的,债务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的,而默示毁约行为对期待债权的侵害不像明示毁约行为那样明确肯定•默示毁约行为的构成要件:1、一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况: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2、另一方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3、一方不愿意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默示违约的情形下,非违约人可以采取下列补救措施: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2、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要求毁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3、非违约人也可以不必等待履行期限的到来而直接要求毁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二、实际违约•(一)拒绝履行•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1、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1、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1)合法的债务存在;(2)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3)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债务人7天酒店会员卡没有履行债务;(4)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5)迟延履行没有正当理由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非违约方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非违约方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况:(1)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受领迟延(1)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做了履行时,未能及时接受债务人的履行;(2)债权人未能及时受领债务人的履行以外,也没有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必要的协作当事人双方应当同事履行而且双方在履行中
本文标题:合同法8-1(违约责任)-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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