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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管理,确保其有效发挥保护作用,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安全装置、设施的所有管理、使用单位。第三条安全设备、设施的定义、范围及分类(一)定义:配置在生产设备上,用于保护人身和设备、设施安全的设备、设施。(二)范围:机械设备设施上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闭罩;机械或电气的屏障;机械或电气的联锁装置;自动或半自动给料出料装置;手限制装置;机械或电气的双手脱开装置;自动或手动停车装置;限制导致危险行程、给料或进给的装置;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警告或报警装置等。(三)分类:1、检测装置——压力计、真空计、温度计、分析仪器、气体检测器及报警装置等。2、泄压装置——安全阀、爆破片、呼吸阀、放空阀、回流阀、减压阀、放空管等。3、防止火灾蔓延装置——阻火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防火墙等。4、紧急处理装置——紧急断电,紧急切断阀、紧急排液、紧急冷却、安全联锁装置等。5、防护装置——防护罩、防护屏、电气过载保护装置;防静电、防雷电、防噪声、防暑降温、通风除尘等装置;限制器、限速器、制动装置等。6、灭火装置——消火栓、灭火装置、泡沫枪等。第四条职责(一)机电处1、负责对公司范围内所有设备、机械、电气上的安全装置、设施、通风除尘设施及电气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装置进行归口管理;2、负责与品保部一起对主管的安全装置、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二)生产处、质检处1、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进行归口管理;2、负责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三)车间(使用单位)1、教育操作人员,将安全装置、设施与生产设备等同对待,使其掌握本岗位安全装置、设施的结构、原理、使用与维护方法;2、指定人员对安全设备、设施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与保养;3、安全装置、设施必须与主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发生故障,应立即组织抢修,使其恢复正常;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五)保卫处、安环科1、负责对主管部门的安全装置、设施管理情况、使用单位的使用情况的全面检查与监督。2、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火灾报警、灭火装置、设施进行归口管理;3、负责对主管的安全装置、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第五条安装与拆除(一)新、改、扩建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二)安全防护装置及设施不准随意挪用、废置和拆除。(三)选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通过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鉴定方可使用。(四)认为有必要拆除安全装置及设施时,需提出申请经机电处、安全保障科审定同意后方准拆除。第六条维修与校验(一)安全防护装置要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校验(检验)与维修,除维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随意拆装。(二)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防护装置维修与校验档案,纳入设备管理进行考核,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检验结果记入档案。(三)工艺、设备及施工条件发生变动,安全防护装置作相应调整,应经机电处、安全保障科审定认可。第七条重要的安全装置(一)安全阀1、选型安装,开启压力不准超过容器设计;排气能力必须大于容器的安全泄放量。2、排气口应在安全位置或装设放空导管。3、安全阀定期检验,每年至少一次。(二)压力表1、压力表的安装、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2、压力表表面刻度极限值,应根据工作压力选1.5-3倍,最好取2倍选用。表盘上刻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压力表表盘直径不小于100毫米,应装设在便于观察、便于稳定和吹洗位置、防辐射热、冰冻和震动。3、未经检验合格、没有铅封或铅封损坏、压力表指示失灵、刻度不清、表面玻璃破裂、泄压后指针不回零位,以及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的缺陷。均应立即停止使用与更换。4、压力表定期检验,每半年至少一次,检验合格后应有铅封。(三)爆破片(膜)1、爆破片尺寸和材质应根据计算和实验选用,爆破压力不超过容器设计压力。2、定期更换,每年至少一次,对于超压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3、安装位置必须保证爆破片爆破时使容器压力迅速泄放,为使爆破时不伤及人与其它设备,在排放口装设放空导管。(四)液位计(水位表)1、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液位的明显标志,能承受与容器相等的工作压力玻璃管液位计应有防护装置,上下均应装设阀门,以便检修、维护、校验。2、液位计应装在便于观察的部位和有足够照明或光亮;观察不便时,应装二次远传仪表。3、盛装易燃或剧毒、有毒介质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应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计或自动液面指示器液面计或指示器要有防泄装置。(五)温度计1、安装在便于稳定的位置或采用远传式二次仪表,所测介质温度是具有代表情生的测点。2、必须做好维护保养,定期校验合格方能使用,失灵或损坏的温度计不准使用。3、测试温度的仪器仪表也要定期校验。(六)报警装置当温度、压力、液面及其他工艺条件等超过正常允许范围而威胁安全生产时,应装设报警装置以便及时发出警报,迅速进行处理,避免发生事故。(七)进、出口阀1、进口阀应便于在运行时可随时与其它连通的管道切断,防止超压,确保安全。2、出口阀便于在必要时可将内部物料排除和泄压。(八)防雷1、装设避雷装置,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设计安装。2、定期检查、检测防雷设施和接地体,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并做好记录。第八条责任追究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安全保障科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执行,凡因此造成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管理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未定期进行检查、校验的;发现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的;2、使用单位未按照“三同时”规定,生产设备未安装防护装置或虽安装防护装置,但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3、使用单位或个人私自拆除、改造、挪动、停用安全装置的
本文标题:14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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