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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司法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二节公司的设立第三节公司发起人和股东第四节公司章程第五节公司资本第六节公司组织机构第七节公司股份第八节公司债券第九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第十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教学目的与要求]公司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最主要的主体,在国家经济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章通过对公司的概念、特征、公司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公司法的性质和特征以及对公司分类讲解,使学生对公司有一个较为整体的认识,使学生掌握公司及公司法的基本含义、公司的基本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特征、设立、组织机构。[教学要点]公司的特征、种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股份企业?公司?企业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其能够实现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来源百度百科“企业”词条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选择1.所有制企业立法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我国按所有制性质进行企业分类,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构造的是一个所有制企业立法体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公权力凭借所有权、行政管理权全面干预企业经营管理的立法思想。随着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立法体系显得格格不入。2、企业组织立法(现代企业立法体系)根据企业成员构成、责任形式、法律人格的不同,将企业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并分别制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组成企业组织立法体系也即现代企业立法体系。这一立法体系的核心是公司法。弱化了国家干预,具有了更多的任意性规范,体现了企业自治的立法思想。结论:现代企业形式包括: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公司是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之一。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在现代社会,公司作为最为重要的经济组织体之一,早已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在现代公司法律意义上,公司概念的界定由于法律体系与传统的差异略有分歧,但存在共通的内涵和外延。1、大陆法系。(1)统一定义。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本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相似的立法还有《韩国商法》第169条、第171条第1款,《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日本商法典》第52条、第54条第1款。(2)对各类公司分别定义。如《意大利民法典》在第2291、2313、2325、2452、2462条分别就无限公司、普通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公司作出定义。(3)没有定义,仅规定各类公司设立的目的、性质,理论上可以概括出各类公司的定义。如德国《股份法》第1条规定:(1)股份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对于公司的债务,仅以公司的财产向债权人负责。(2)股份公司具有划分成股份的基本资本。相类似立法还有《葡萄牙商法典》、《澳门商法典》等。2、英美法系。(1)英国通常把公司称为Company,其含义为: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为了共同目的(往往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而结成的社团(Association),是一种因规模太大以致无法以合伙运作的组织形式。(3)美国称公司为Corporation,其含义是:依据法律授权而注册的具有法定组织结构和法人资格的法律实体。3、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可见,我国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限定于“现代公司”。在我国,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排除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据此,可将公司的定义为: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特征1、法人性2、营利性3、法定性4、社团性1、法人性。与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相比较,公司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具有“法人性”(legalpersonality),享有与自然人一样的独立人格。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体现在:(1)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3)公司可以永续存在(1)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公司财产独立主要是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清晰界限及公司对公司财产的独立支配的角度而言的。股东的出资是形成公司的财产基础。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企业主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出资的实质:股东缴纳出资即是向公司让渡出资财产的所有权的过程。出资之后,用以出资的财产就归公司所有,股东不得再直接支配其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只有公司有权对其财产享有直接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相应地,出资人则因其出资取得股东身份,获得股权,通过股权的行使而间接参与公司管理并获得投资回报。可以说,股东以其出资财产所有权为对价换取了股权。(2)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中的“有限”一词,所指并不是公司的有限责任,而是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之后,便不再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进行清偿。公司独立的责任能力,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会波及股东的个人财产。个人独资企业主和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司永续存在。理论上,只要不出现法定的公司解散缘由,公司是可以永续存在。作为法律上的人和法律拟制的主体,公司的生命并不会像自然人一样受到身体状况的影响或者寿命的限制,其成员的生老病死或存续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存在。公司与其成员并不具有紧密的、人身上的关系。存续数百年的公司:花旗银行(1812年);宝洁(1837年);西门子(1853年);奔驰(1883年);可口可乐(1886年);强生公司(1886年)个人独资企业主是企业的偿债主体;合伙企业的存在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合同关系。2、营利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司可以进行营利性活动,二是公司将所得的营业盈利最终分配给其成员。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虽以营利为手段,但最终目的不是把盈利分配给其成员,而在于互助或者公益,那么应视为非营利性法人(notforprofit)。公司的营利性特征表明公司存在的最高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maximizationofprofit),以满足股东的投资回报要求。3、社团性。公司是社团法人,其成立须由若干成员发起,并由多个成员组成。针对不同性质的公司,法律对公司成员的人数要求是不同的,有限公司的人数要少一些,股份公司的人数则多一些。作为一种例外,一人公司已经突破了公司的社团性特征。4、法定性。公司的法定性实际上也是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在公司领域的反映。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类型法定。(2)公司内容法定。(3)公司公示法定。(三)公司的分类1、公司的学理分类(1)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依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财产信用还是其成员的财产信用,作此分类。a.人合公司,是以其成员即股东的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信用在人)。无限公司为典型的人合公司。b.资合公司,指以公司资产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信用在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都是典型的资合公司。c.人合兼资合公司,或称“中间公司”、“折中公司”,指公司兼以股东的个人信用和公司资产信用为信用基础的公司,以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为典型。(2)总公司与分公司。依公司内部组织关系的标准,作此分类。a.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相对于分公司而言,其必须首先设立,并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管理机构,以此为中心来支配公司的营业活动。b.分公司,指在总公司设立后或同时设立的并受总公司支配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律地位: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应当体现于分公司的名称当中。如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3)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依公司的国籍不同,作此分类。关于公司国籍的确定标准,各国的立法和学说有所不通过,大多数兼采设立准据法主义和设立行为地主义。我国亦然。a.本国公司,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在我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公司。这样,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外资公司均属于中国公司。b.外国公司,指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属外国法律管辖,本国公司法只调整外国公司在本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c.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母国)为中心,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地区(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大型公司集团。严格上跨国公司本身不是公司法人,而是指国际性的公司集团,体现为分布于两个以上国家、地区的多公司组成的企业体系,包括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等。(4)母公司和子公司。这一对概念是在公司集团框架下提出来的,所以,先看公司集团的概念。a.母公司(Parentcorporation),也称为控股公司(Holdingcompany),是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从而能够在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b.子公司(Soncorporation),是指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母子公司中,股权控制是唯一的控制机制,那么持有多少股份才叫控股呢?(公司法第216条第2项)。理论上可将子公司分为全资子公司(100%);绝对控股子公司(50%以上,不足100%);相对控股子公司(多为50%-20%)。几对概念的比较一、控股人与控制人。控股人:控制机制纯粹依赖股权控制。控制人:控制机制除依赖股权控制之外,还包括投资关系、协议、人事安排等非股权控制,以及综合控制(股权控制与非股权控制的结合)。控股人(控制人)外延上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控股人(控制人)本身是公司法人的,称为控股公司(控制公司);是自然人的,称为控股自然人(控制自然人)。可见,控股人、控制人分别是控股公司、控制公司的上位概念。概念的比较二、控股公司与控制公司。控股公司(母公司):控制机制纯粹依赖股权控制。对应的概念是子公司。控制公司:控制机制除依赖股权控制之外,还包括投资关系、协议、人事安排等非股权控制,以及综合控制(股权控制与非股权控制的结合)。对应的概念是从属公司。控制公司是控股公司的上位概念。(5)集团公司和关联公司。依公司之间的特殊联系为标准,作此分类。公司集团,是由两个以上的法人企业联合组成的组织体。公司集团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地位。其组织特征在于:(1)由两个以上的法人企业组成;(2)这些法人企业之间具有多种联系纽带,如投资关系、协议关系以及其他安排等;(3)包括多层次组织,如纵向上可分为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等,横向上可分为姊妹公司、相互持股公司等。在公司集团中居于核心企业地位的是集团公司。a.集团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是公司集团的投资、决策中心,相对于公司集团中的其他企业而言,处于控制者地位,故又称控制公司(controllingcompany)。控制公司的控制机制(依据)包括股权控制,以及非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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