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看守所中立化改革340宿舍:李云帆郑壹夏洋王本松郭冠男纪晓炜引言:一个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离奇死亡的案件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牢头狱霸等词汇不断充斥着人们的思想,我们不禁要反思,为什么承担着“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任务的看守所会出现如此多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究竟采取怎样的措施才能有效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2007年郅国玉在河北赞皇县看守所内死亡,警方称为“呼吸衰竭”致死2008年,吉林省人王国春被警方刑拘6天后,王在看守所内死亡,警方称为其在睡梦中自然死去2009年2月,男子李荞明在云南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内死亡,警察称其与狱友玩“躲猫猫”时撞到墙壁受重伤死亡。后经查实系被牢头狱霸打死2010年2月,一名河南青年在鲁山县某看守所内死亡,警方称他是在提审时喝开水突然发病死亡的。看守所的概念: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拘、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管矫正被判处拘役刑及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的场所。我国看守所现状(特点):1.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2.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3.看守所受检察机关的监督。4.侦羁合一的状态,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羁押在看守所,随时进行讯问,看守所承担侦查讯问和羁押的双重角色。我国看守所制度的优点1.有利于公安机关利用看守所中的犯罪嫌疑人深挖余罪,促进更多案件的侦破。2.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我国看守所制度的缺点1.管理体制不合理2.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无法保障3.监督制约体制不到位发达国家关于看守所性质机构的设立1.设立审前羁押场所:在英国,未决犯主要关押到地方监狱中。2.审前拘押场所及人员独立化:在美国,监狱大部分为当地政府管理,为县监狱,独立于警察机构,未成年概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警察局青少年部,同样独立于警察局的机构。3.附设于法院的看守所模式:法国将先行羁押的看守所附设于法院,听从少数指定的独立于侦查机构的人员的指挥。属于侦羁分离的做法。发达国家看守所性质机构的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实行侦缉分离,各部门各司其职,保证法律程序的有效进行。(2)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与侦查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上,避免由于侦查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未决犯审前羁押作用一是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二是防止再次犯罪。看守所中立化在我国实施的可能性看守所随着中国的发展,最终必将走向中立化,这是社会法制发展的趋势,但在目前阶段,我们还暂时不会实现看守所中立化,主要有以下几点:1.随着侵害看守所被羁押人合法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并被爆出,为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必将导致看守所制度的变革,一项重要的措施就是通过看守所中立化实现。2.改革意见不统一。目前针对我国看守所改革,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看法,对于将其归属到那个职能机关下管辖尚存争议。3.改革试点的失败。2008年到2010年在吉林辽源实行了两年的“侦缉分离”并没有使原有的问题得到改善,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公安部力挺的方案依旧是“侦缉合一”。4.严打形势和深挖余罪。我国目前进行了四次严打行动,重点整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犯罪行为,侦缉合一使得办案效率提高,处于严打形势之下,看守所改革受到阻碍。目前我国很多为侦破的案件都是通过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深挖”进行的侦破,大大提高了侦查机关的破案率,相关部门不会轻易放弃侦缉合一的模式。5.严格监督形式,减少权益侵害案件的发生。目前,针对看守所发生的一系列侵害犯罪嫌疑人权益的案件,监督机构加大了监察力度,降低了相关案件的发生率,使得看守所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下降。
本文标题:看守所中立化改革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1032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