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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暨校方责任保险知识培训课件北京华育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培训讲师:黎国青叶志平(1953.09—2011.06),男,汉族,四川绵竹人。生前系四川省绵阳市安县桑枣镇桑枣中学校长。因秉承“责任高于一切,成就源于付出”的理念,用“蚂蚁啃骨头”的劲头,到处筹资,一点点修复加固原本是危房的教学楼;每一周学校各班级都进行安全教育,每学期都组织全校师生进行紧急疏散演习。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时,桑枣中学2300多名师生仅用1分36秒就全部安全逃生,无一伤亡。震后,他又以一个共产党员高度的责任感,带领全校教职工自强不息地战斗在抗震自救的最前线。人们亲切地称他为“史上最牛校长”。华育公司简介中国华育是经国务院经贸委批准,1993年在国家工商局成立的国家教育部的直属企业,也是国家教育部系统唯一的大型综合企业实体,总部在北京,注册资金2000万元,专为全国教育部门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专业保险经纪服务。华育公司简介•北京华育贵州分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保监局批准,于2007年5月4日正式设立,目前分公司有一支由金融、保险、管理等人才所组成的高素质专业服务团队,团队的平均年龄为32.5岁,持有保险经纪人证的占全公司员工的60%以上,这支团队充分体现了团结敬业、创新高效、专业投入的精神风貌。主要内容校园风险管理校园伤害的类型校园伤害处理依据校园伤害处理与原则校责险赔偿依据、项目和标准案例介绍校园风险管理教育部、财政部、保监委三部委(教体艺〔2008〕2号)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主要包含二个层面:风险防范风险转移校园风险管理•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三部委(教体艺〔2008〕2号)校园风险管理•根据2012年发布的《全国中小学安全事故总体形势分析报告》表明连续多年全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其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校园伤害占14.29%斗殴占10.71%•自然灾害占9.82%自杀占5.36%•中毒占2.68%踩踏事故占1.79%•房屋倒塌占0.89%其他意外事故占3.57%校园风险管理•2012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安全事故中,10%是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事故发生,造成的学生死亡人数占全年学生死亡总数的10.84%;90%属其他各类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学生死亡人数占全年学生死亡总数的89.16%,其中,45%的事故因学生安全意识淡薄而发生,18%的事故因学校管理问题而发生,27%的事故由于社会交通、治安等原因发生。校方责任险•校方责任险的概念:所谓校方责任险,是指在校注册学生在校园内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保险形式。•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事故的重要一点就是看校方是否有疏忽及过失。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的概念:所谓校方无过失责任险,是指在校注册学生在校园内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内外突发性侵害或者学生自身行为导致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学校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法仍需对伤亡学生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时,由承保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保险赔偿。校园伤害事故定义•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学生伤害事故1、学校责任事故2、非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不可抗力责任事故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者学生伤害他人事故,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非学校责任事故:是指虽然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期间或在学校的教学活动(包含校外)中发生的,但学校没有过错,而是由学生、学生的监护人以及有过错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学生自身的情况看,该类事故的发生原因大概有如下几种情况:如打架,碰撞或学生自己跌倒,造成的伤亡;此类事故的发生,大多源于受害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欠缺、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的缺陷、安全防范意识的淡薄等因素。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未成年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第三人责任事故:•是指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既不是由于学校的过错,也不是由于受害学生自身的过错行为所引起,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比如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在《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四)非因学校教职工职务行为有过错导致学生自杀、自残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者期间发生的;2.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3.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依据鉴于校园风险存在的客观情况,根据《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列明学校应依法承担的相应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依据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行业或者省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或者其他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依据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或者驾驶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依据学校在突发事件中救助学生不力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学校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依据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隐患甚于明火,时时需要注意北京华育经纪公司为了更好的服务教育部门,当好教育部门安全工作的助手,多次组织深入各地州市校园的风险查勘。过程中发现了许多具有相当普遍性的安全隐患,我们在这里提出几处,望引起各位老师的关注。校园伤害处理与原则•并非所有的学生伤害事故都是学校的责任•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必须坚持的两个原则:过错原则因果关系原则校园伤害处理与原则过错原则比如: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学生进行了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安全教育。学校为避免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是否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如因学校原因延误治疗造成结果加重,则应认定学校对结果加重部分负有过错。校园伤害处理与原则因果关系原则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比例及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校园伤害处理与原则•学校直接责任事故: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学校间接责任事故:按比例承担责任•学校无责任事故校方责任险赔偿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裁定条款依据:保险公司在保监局备案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理赔流程:1、事故发生后,学校应致电区(县)教育风险管理办公室,提供伤害事件详细情况,进行责任认定,重大案件上报市教育局主管部门。2、学校在事故发生及时拨打保险经纪公司报案电话018985015705;报案群:291896915.人保保险公司95519报案,详细说明案件出险经过及原因,留下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最后,记录保险公司提供的报案号。3、治疗结束后,提交有关材料申请理赔。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项目依据《贵州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黔教体发【2008】369号文)第十三条之规定•1、普通伤害•(1)医疗费(2)住院伙食费(3)监护人误工费(4)护理费(5)交通费•2、若构成伤残•(1)-(5)同上(6)残疾用具费(7)残疾生活补助费(8)残疾护理补助费•3、若导致死亡•(1)-(5)同上(6)丧葬费(7)死亡补偿费(8)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对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负责赔偿。学生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
本文标题:校方责任险及校方无责任险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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