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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教学纲要——法律硕士《合同法》复旦大学法学院孙晓屏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1、《债法概论》:王全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出版。2、《合同法导论》:P.S.阿狄亚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出版。3、《合同法研究》(一、二卷):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出版。4、《合同法》:张民安、王红一主编,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5、《债法总论》、《债法各论》:黄茂荣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2004年3月出版。6、《民法债编各论》(上)(中)(下):林诚二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出版。7、《现代社会中的新合同研究》:方新军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出版。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8、《格式合同条款研究》:苏号朋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出版。9、《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崔建远韩世远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10、《无因债权契约论》:陈自强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11、《德国债法改革》:杜景林卢谌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出版。12、《德国新债法研究》:杜景林卢谌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合同法学研究推荐阅读论文、著作1、(美)格兰特•吉尔默:《契约的死亡》2、(日)内田贵:《契约的再生》3、尹田:《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法国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衰落4、(美)富勒:《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5、朱广新:《美国法上的允诺禁反悔制度研究》6、(美)兰迪•巴奈特:《合同理论的丰富性》(刘承韪译)7、(美)罗伯特•A.希尔曼著:《合同法的丰富性》(郑云瑞译)8、(美)A.L.科宾:《科宾论合同》9、(日)我妻荣:《债法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合同法中的理论与实务问题1、主体资格缺失的合同效力问题。2、合同法上的第三人问题(受让第三人、侵害债权第三人、涉他合同的第三人……)。3、契约(合同)的概念范畴问题(业主公约是合同吗?单方允诺产生合同法上的效果吗?合同的本性是债权吗?)。4、契约责任与契约赔偿的前提与范围问题。5、物权与债权交融中法律保护问题。6、消费者合同的特殊地位问题。7、非财产性的违约损害的法律救济问题。8、合同解释的法律规则与价值取向问题。9、现代法上给付障碍的法律对策问题。10、从欧盟债法改革看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及表现。11、合同法原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12、法定代理中的合同权利与义务问题。……拆迁协议附带买卖房屋承诺纠纷原告胥学民、胥学莲、胥学政、胥学萍被告上海顺业杨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鑫马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胥学民、胥学莲、胥学政、胥学萍诉称,四原告系兄弟姐妹关系,系胥德福(2005年4月19日报死亡)及妻子叶世兰(2012年1月16日报死亡)的子女,均系两人的法定继承人。2003年9月4日,顺业公司作为拆迁人,鑫马公司作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与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472号房屋产权人胥德福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简称拆迁协议)。拆迁协议附带买卖房屋承诺纠纷同年9月17日,两被告又出具《承诺书》,承诺在拆迁协议外,另行在拆迁地块建造的商品房中以每平方米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6888元价格给胥德福购买一套100平方米房屋,并提供了房型图。嗣后,胥德福搬离拆迁房屋,但被告至今未在该地块上建造房屋履行承诺,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信访,直到2012年9月才获知该地块已发生规划变化,两被告已无法按承诺书的约定向胥德福销售房屋,造成了胥德福经济损失,现同样地段的房屋均价在28,000元,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按照承诺书的约定赔偿原告胥学民房屋差价损失2,111,200元。拆迁协议附带买卖房屋承诺纠纷被告上海顺业杨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述称的事实和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本案不是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案,原告把承诺书当做房地产合同来起诉,和现行的法律相悖,没有法律依据。承诺书因缺乏商品房销售的各项内容,根本不构成合同,也不是预约合同,只是承诺房子造成以后才发生其中的承诺行为。原告也没有付过任何费用,被告当时也没有房子,缔约的要素都是残缺的。现国家政策发生了变化,对承诺书上承诺的内容,预留销售作为条件无法实现,原告让被告来承担因政策变化所造成的后果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原告诉讼地位存疑,起诉亦已过诉讼时效,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拆迁协议附带买卖房屋承诺纠纷被告上海鑫马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辩称,鑫马公司是受顺业公司委托进行拆迁,当时是原告的父亲胥德福和鑫马公司签的合同。承诺书是事实,与胥德福签订拆迁协议后,胥德福提出购买一套顺业公司在拆迁地块建造的房屋,顺业公司同意后出具《承诺书》。现杨浦区323街坊东基地地块规划已发生变化,承诺书确实不能履行,原告房子没有拿到,问题在于顺业公司,鑫马公司是承诺书的见证单位,不是承诺人,不应由被告鑫马公司承担责任。拆迁协议附带买卖房屋承诺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四:一是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是顺业公司是否应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三是鑫马公司是否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原告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案例开篇——房屋买卖纠纷——胡惠芬、胡正民诉胡一吟、田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原告:胡惠芬、胡正民被告:胡一吟、田旭第三人:辛林、印鸿根两原告为夫妻关系,被告胡一吟系两原告之女。两原告与胡一吟于2005年5月25日购买本市周家嘴路某号房屋,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并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2008年胡一吟到北京工作,胡惠芬2011年7月到外地,8月26日得知系争房屋在交易状态,第三人主张自己虽未取得房屋产权,但已经完成买卖交易。查询发现,2009年房屋已经转让并过户给被告田旭。胡一吟称自己与田旭是朋友关系,因开办公司生意原因而卖房,房屋买卖合同系自己代两原告签署的。并约定房屋暂由其家人继续居住。并称,其是为了获得银行贷款而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至田旭名下,双方无正式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应为无效,故同意两原告的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及产权的诉讼请求。案例开篇——房屋买卖纠纷——胡惠芬、胡正民诉胡一吟、田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被告田旭辩称,2009年与胡一吟订合同确因胡的请求而为,因为无力付款而由胡夫收付款后贷款购买系争房,应胡的请求同意由两原告继续居住一、两年。贷款已划入胡的帐户。后由于还贷困难而出售系争房。第三人称,基于田旭的产权登记并有现场看房,经中介与第三人订立买卖该房屋的合同,约定价款290万元,第三人已付清全部房款。变更产权登记申请文件已提交,煤气、有线电视等已过户给第三人。认为自己与田旭的买卖合同有效。问:1、如何判断合同及房屋产权状况?2、适用法律条文上如何选择?案例:《房屋购买意向协议》与定金原告:甲、房屋购买人(买方)被告:乙与丙、房屋出卖人(房屋产权人丁之父母)诉讼第三人:丁、房屋产权人案由:乙与丙于2007年4月10日在某中介机构挂牌出售其子丁位于杨浦区某小区之房屋。房屋总价为168万元。4月18日原被告双方经房屋中介机构居间介绍,看房后订立《房屋购买意向协议》,经协商由甲方支付8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约定一个月内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嗣后,上海房屋价格总体上涨。乙与丙以房屋为其子丁所有,没得到书面授权出售丁房屋为由,主张《房屋购买意向协议》及定金约定因主体不合格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甲提出其与乙丙的房屋交易过程始终与丁有沟通,并曾当着甲与中介人员的面与丁电话商讨房价等事宜。诉讼请求:乙与丙按定金协议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试分析:①如何认定《房屋购买意向协议》与定金约定法律效力?理由如何?②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为什么?③结合案例谈谈定金的法律功能与价值。关于物业管理的变更争议案例原告: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被告:李某、小区业主案由:2006年5月,被告家中遭遇盗窃,自报被偷首饰、现金等损失约万元。被盗事实有110民警与物业公司确认属实,损失无法证实。被告认为家中被盗物业保安不利是重要原因,后原被告双方就物业管理漏洞及物业费减免事宜多次协商未果。2007年6月,被告收到原告投送其信箱的手写并加盖公章的《缴费通知单》一份。《缴费通知单》内容为:第一、前次物业管理费450元(2006年一季度)收到,感谢你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第二、请与近日交纳2006年4月至2007年6月物业管理费计人民币450元。第三,如需要我们可以上门收取。被告以为物业公司承认自己的过失,减免了自己的物业费。次日持该《缴费通知单》及450元人民币到物业公司缴费,物业公司告知须交纳共五个季度物业费计2250元,450元为工作人员笔误,表示道歉。被告非常气愤并拒绝交纳。2007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交纳物业费2250元,并承担诉讼费。试分析:①如何认定《缴费通知单》的内容性质及其法律效力?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为什么?③请结合案例梳理债的变更的法律规则。关于房屋买卖定金效力纠纷案例原告:购房人——段某被告:卖房人——严某、黄某①2005年3月26日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协议》(非标准化合同、草约),约定段某以127万元房价购买严、黄共有之房屋,先预收段某定金2万元,近日订立房屋买卖正式协议。②3月28日原告曾三次向被告表示不再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求返还定金2万元,并表示如能卖就卖与他人吧。被告表示可以在首付款后等待两、三个月付全部房款。之后双方未联系。③2005年11月25日,被告将房屋卖与他人(88万元),并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④2005年12月7日,原告以被告将售于自己的房屋另卖他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4万元定金的利息。⑤杨浦法院驳回原告诉请。⑥原告上诉,应如何?(二审法院判决返还定金2万元给原告,适当否?)合同相对性与合同法上的第三人案例甲公司与乙(个体经营者)订立一份酒店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主要内容:①甲向乙出租商铺用房一套(有厨房、厅堂、卫生间等基本构造部分)月租金为41666元;②乙预付三个月租金;③租期三年(可续订);④乙自行装修以适合经营需要;⑤乙若违约,添附于房屋内的厨房设施等归甲所有;⑥违约责任为实际损失赔偿,并违约金为租金的20%。订约后乙经营四个月后停付租金。甲诉乙违约,要求承担违约金责任并解除合同,法院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甲将房屋连同房内设施一并出租给经营业者丙,丙经营一月后,乙至丙店强行拆撤走“自己的”厨房添置设备,致丙不能经营损失严重。丙诉甲违约,甲诉乙侵权。问:应如何处理?房屋交易价格与中介合同的关系问题案例李梅与中介公司于2002年8月13日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所有权属于机床厂的一套房屋转让给李梅,房屋价款为三十二万元。为此李梅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五千元。8月24日,李梅又与机床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机床厂将上述房屋转让给李梅,价款为三十万元。9月19日中介公司收取李梅部分房款。嗣后中介公司与李梅之间就应付的房屋价款总额系三十二万元还是三十万元发生纠纷,李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价款为三十万元。中介公司认为李梅与其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的约定价款为三十二万元,其中差价为中介公司应得房款。请用民法原理解析该争议,并给出解决方案。案例:赠与款项返还纠纷案由:返还原物纠纷原告:王某、叶某(夫妻关系)被告:王子、陆某(原夫妻关系)陈述事实情况:被告王子系两原告之子。原告方于2007年7月16日于2008年1月13日两次给被告人民币10万元,用于归还被告方所有的国权北路828弄某号501室房屋的银行贷款。被告方签名字条写明:被告方如分手则归还。2010年8月两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国权北路房屋经确认估价为206万元,该房购买价为69万元,原告认为其支付的10万元还贷资金,经计算房屋增值利息为20万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方返还10万元,并支付房屋增值利息20万元。被告王子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陆某认为10万元为赠与用于归还房屋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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