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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1、概述•2、订立•3、效力•4、履行•5、变更和转让•6、权利义务终止•7、违约责任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概述•(二)合同的分类•①有名合同、无名合同•②诺成合同、实践合同•③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④双务合同、单务合同•⑤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概述•【例题1】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概述•A、属于无名合同•B、属于实践合同•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概述•【例题2】甲、乙为兄弟,甲借乙人民币1万元,约定年息800元。问:甲、乙的借款合同是()•A、有偿合同B、无偿合同•C、单务合同D、双务合同概述•银行借贷合同——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生效•如果银行不提供贷款就违背了合同的义务——合同生效后双方都有义务——双务合同概述•民间有息借贷——实践合同——现金没有交付之前,合同是不成立、不生效的•合同成立生效后——债务人的义务是还本付息,债权人没有对应义务——单务合同概述•二、合同法概述•《合同法》调整范围•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基本原则P151概述•【例题·多选题】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我国《合同法》的有()。•A.甲收养乙的协议•B.农贸市场上的买卖协议•C.甲赠与乙一台计算机的协议•D.甲与乙签订的婚姻协议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订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订立•二、合同订立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应采用——未采用——进行的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采用合同的订立•三、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订立•四、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的订立•(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提示说明的义务•2.某些格式条款无效合同的订立•【案例】甲入一便利店购买矿泉水一瓶,饮用前发现内有杂质,遂去退换。店主乙指着店堂告示“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对甲说:“本告示为我们的合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请你自重。”甲不服,遂起纠纷。•问:乙之说法于法有据否?合同的订立•答:于法无据•格式条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免除其责任,否则无效。合同的订立•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通常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的订立•【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有()。(2008年考题)•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合同的订立•【案例1】2008年,裴蕾(被告)向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时,合同中约定“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后被告同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签订合同约定“本小区不得封闭阳台”,后由于被告临近马路,灰尘大、噪音大,将阳台加装玻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合同的订立•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认为原告以格式合同排除业主对阳台的专有支配权,该条款无效,被告加装玻璃窗,不影响小区美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合同的订立•【案例2】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原告)委托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运输货物,运输单记载运费5元,保价栏为空白。合同的订立•运输单正面注明“对运单背面没有异议并同意,请在发货人处签名”,运输单背面约定“拖运人托运时,应按实际价值交纳保费,发生毁损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未交保费,货物发生毁损,承运人按运费的5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的订立•后货物毁损。•原告诉至法院称货物共9910元,被告应该赔偿损失,被告以格式合同中显失公平的免责条款抗辩没有法律依据。合同的订立•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认为原告明知货物价值大而不选择保价条款应当自行承担选择的后果,要求被告承担损失,违背公平原则。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合同的订立•【案例3】内蒙古万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委托北京安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拖运价值48385元的货物,被告将货物丢失并报案,但至今未破。合同的订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其与案外人的合同证明价值48385元。•被告称合同中约定货物丢失,由承运方按声明保价赔偿,没保价按运费5倍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合同的订立•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认为被告以格式合同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加重托运人的责任,排除托运人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48385元损失。•被告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合同的订立•【案例4】2007年,徐叶明(原告)到深圳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山姆会员商店(被告)处购物,驾驶汽车进入被告停车场并领取了保安发的出入卡。•原告购物后发现车辆丢失,报案但该案未破。被告称不收取费用且出入卡注明“免费停车,丢失物品不负有任何责任”,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的订立•原告上诉称原告为被告的会员,需每年交纳150元会费,故不是真正的免费,停车场只对会员开放,被告设立出入卡却没有执行存在过失,被告的免责条款是免除自身主要责任的格式条款,是无效条款。合同的订立•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深圳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合同的订立•【案例5】曲连吉(原告)至广州市白云天鲜阁酒楼(被告)处消费,原告自带白酒并自己开启,结账时被告收取了186元餐饮费和20元“开瓶费”,原告认为被告收取20元“开瓶费”不合理而诉至法院。合同的订立•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认为被告规定“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侵犯了原告的自主消费权,尽管将其张贴在显眼位置,但是是被告对消费者作出的格式条款规定,被告没有依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权利义务,故该条款无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0元。•被告不服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合同的订立•五、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承诺方式合同的订立•(一)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受要约人合同的订立•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①内容具体确定•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的订立•【例1】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问:甲的意思表示是否构成要约?合同的订立•答:不构成•要约的内容须具体和确定合同的订立•【例2】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元。”•问:甲的意思表示是否构成要约?合同的订立•2.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除》•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订立•【案例】2008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合同的订立•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购买甲厂的毛巾。合同的订立•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问:超市发出的电报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合同的订立•答:属于要约邀请,超市不受该行为的约束。•这个电报是超市发出的,是特定的人发出的。•但这份电报的内容不具备一个合同该具备的主要条款。没有标的的数量、价款,也没有履行的期限。合同的订立•3.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合同的订立•【例题】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答:3月5日合同的订立•若要约函3月5日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该要约函。•问:该要约何时生效?•答:3月5日合同的订立•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①要约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的订立•【例题】甲3月1日发出要约后,逢3月2日市场行情突变,于3月3日发出撤回原要约的信函,以特快专递寄出,3月4日到达乙处。•问:3月5日到达乙处的要约有无效力?•答:无效合同的订立•②要约撤销——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合同的订立•【例题】若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于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答:不可以合同的订立•③要约失效——要约丧失法律效力•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合同的订立•【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2005年考题)•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B.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D.受要约人已发出承诺的通知合同的订立•【例题2·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有()。(2007年考题)•A.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合同的订立•(二)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①由受要约人做出•代理人——合法的委托手续•②向要约人做出•③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合同的订立•1.承诺的方式•通知•口头、书面合同的订立•2.承诺的期限•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新要约合同的订立•3.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撤回——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合同的订立•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外——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合同的订立•【例题1·单选题】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信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合同的订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2007年考题)•A.5月18
本文标题:第八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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