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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及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城镇燃气等企业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重大危险源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以及港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重大危险源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行业、本领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由本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使用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数据库,定期将重大危险源信息报送同级安监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数据库,定期将重大危险源信息报送同级安监部门。经济贸易部门负责生产、销售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数据库,定期将重大危险源信息报送同级安监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或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港区内职能界定范围内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数据库,定期将重大危险源信息报送同级安监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燃气、供水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数据库,定期将重大危险源信息报送同级安监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数据库,定期将重大危险源信息报送同级安监部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鼓励重大危险源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化控制系统,推进全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各级重大危险源监管或监控信息系统,作为行政部门技术支撑平台,承担监管技术和信息服务;并与安监部门联网,实现监管信息共享。第七条各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具体承担重大危险源监管或监控信息系统建设、业务指导、信息和相关技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依法委托其所属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承担具体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八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重大危险源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大危险源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第十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八)事故应急措施;(九)评估结论与建议。重大危险源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完善控制措施:(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四)重大危险源中罐区、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重大危险源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应与所在地县级以上重大危险源远程信息管理系统和应急救援联动系统联网。第十五条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1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第十九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第二十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第二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经评审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第二十二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第二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一)辨识、分级记录;(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十一)其他文件、资料。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将上述信息上传至县级以上重大危险源监管或监控信息系统。第二十四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新备案。第二十五条重大危险源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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