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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三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预算法》的法律地位——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根本性法律、他法依据,核心法、骨干法。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二、国家预算(一)概念:国家预算,是国家在(会计年度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二)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5级预算。如:中央——广西区——桂林市——灵川县——莲花镇5级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四)国家预算的构成国家预算按预算的级次分类——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1.中央预算中央政府预算(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2.地方预算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3.总预算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如乡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因此总预算就是它的本级预算。4.部门单位预算各部门预算是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例题1·单选题】我国国家预算采用的原则是()。A.统一领导,分级管理B.统一领导,统一管理C.一级政府,一级预算D.一级人大,一级财政【答案】C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例题2·单选题】我国国家预算体系中不包括()。A.中央预算B.省级预算C.乡级预算D.村级预算【答案】D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三、预算管理的职权(重点)(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三、预算管理的职权(重点)(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预(决)算编制权、预算执行(调整,报告)权、提案权、报告权。(三)各部门的职权(预决算编制,执行、报告)、各单位的职权(预决算编制,具体收支,无报有监)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例题4·多选题】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职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B.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C.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D.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答案】AD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一)预算收入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除预算收入外,各地方、部门、各单位还有一部分预算外资金,也是国家的财政收入。国有资产收益: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预算的部分;专项收入:是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二)预算的审批:概念:预算的审批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所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活动。预算草案经审批生效,就成为正式的国家预算,并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审批: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备案:预算批准后要及时向国家机关备案。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三)预算的执行1.各级预算在批准后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及时、足额。2.国库的设置与管理: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必须通过国库进行。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3.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政府财政部门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四)预算的调整预算调整是在各级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通过改变预算收入来源、支出用途以及收支规模,组织新的平衡的重要方法。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必须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镇预算的调整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六、决算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决算的实质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决算制度主要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审批两个方面的内容。财政部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方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方式。编制原则:合法原则、准确完整原则、报送及时原则。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七、预决算的监督1.立法监督(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监督权:组织调查权和询问、质询权。2.政府机构的监督: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3.政府的专门机构监督: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例题4·多选题】预算监督的主体有()。A.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B.各级人民政府C.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D.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部门【答案】ABCD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例题5·单选题】《预算法》规定,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审查和批准。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C.国务院D.财政部【答案】B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例题6·单选题】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实施审计监督的部门是()。A.各级政府财政部门B.各级政府审计部门C.各级政府D.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答案】B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三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一)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如:《**省省级2009~201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广西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阳光下的交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注意:“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一)主体范围——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而所有个人、私人企业和公司均不能成为政府采购的采购方主体。(二)资金范围——财政性资金和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公共借款。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收费。(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四)对象范围——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三、政府采购的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二)公平竞争原则:公平选择最优的供应商(三)公正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四、政府采购的功能(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二)强化宏观调控(三)活跃市场经济(四)推进反腐倡廉(五)保护民族产业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一)集中采购——由财政部门或专门负责的部门进行采购由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全部采购任务;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单位不得擅自自行组织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往往是一些大宗的、通用性的项目,或者是一些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影响较大的特定商品、大型工程和重要服务类项目。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二)分散采购——由各支出单位(预算单位)自行采购采购单位(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活动。分散采购的项目往往是一些在限额标准以下的、专业化程度较高或单位有特定需求的项目,一般不具有通用性的特征。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六、政府采购当事人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一)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二)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三)采购代理机构分: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和一般采购代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七、政府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招标公告方式:不特定的供应商)(二)邀请招标(投标邀请书方式:特定的供应商3家)(三)竞争性谈判(谈判方式3家)(四)单一来源(采购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物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提供。物品没有竞争性)(五)询价(询价单3家)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分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采购人的内部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注意: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3.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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