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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通论第二章·民法导论》主讲:樊俊飞我的电话:028-87092890:13980810788我的邮箱:fanjf.hmk@gmail.com课程邮箱:faxuetonglun.fanjf@gmail.com密码:02887092890某甲,系某高校教师,因妻遇车祸死亡,忧郁成疾住院治疗。其独子乙,17岁,擅自将祖传花瓶卖与20岁的丙,并完成交付。丙明知该花瓶非乙所有。甲听说此事,怒极,心脏病突发身亡,乙悲痛不已。乙舅丁为公安机关干警,欲以执行公务之名强行收回花瓶。半年后,乙成年,因悔自己无知出卖花瓶气死父亲,遂诉请丙返还,问乙能否得偿所愿?第一讲民法的概念人作为一个个体具有两重性,一层是生物的人,在这个层次,人和动物没有区别;另一层次,人具有社会属性,作为社会的一份子而存在。一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相处,人的社会性就立刻会表现出来。5、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包括形式民法——《民法典》和实质民法。6、形式民法——《民法典》形式的民法,指成文的民法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科学体例,系统地把涉及民事关系的各项规范和基本制度有机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7、实质民法西方传统民法学理均以直接涉及个人福利作为民法的实质含义:一切涉及私人利益的法都是民法。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我国目前没有《民法典》,但是有一部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以及大量的民事法律和法规。因此,我国不存在形式意义的民法,但存在实质上的民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合同法婚姻法担保法物权法人身权法199919852001199520071986侵权责任法2009第二讲民法的调整对象一、什么是法律调整以及如何确定法律调整的对象?所谓法律调整,又称为法律规制,是指法律将现实社会生活关系的内容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确定社会关系中的一部分为法律调整对象的标准有两个:其一、必要性。在各种社会关系中,一部分社会关系对于维持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非常重要,法律就可能将之作为调整对象,反之,相对不重要的,就不作为调整对象。其二、可能性。有的社会关系虽然非常重要,但法律不可能调整,法律也不将它作为调整对象。对于民法而言,任何权利义务关系,都要有可能最终由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从可能性与必要性两方面考虑,将部份社会关系的内容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就是法律调整,这部分社会关系就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民法的平等性表现在: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2、当事人意志自治,行动自主。3、当事人适用法律规则的平等。4、当事人权利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思考:人,何以为人?1、民法上的人格关系人作为自然的存在和法律社会中的主体的应当具备两大要素:A.物质要素:生命、健康、身体、行动等;B.精神要素:姓名、肖像、荣誉、名誉、隐私等。(1)法律上的人与人格《现代汉语词典》:人格: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法律上的人正是通过支配自己的上述要素实现自己的人格,体现作为法律主体的“人”。(2)人格关系作为主体的人在支配自身物质以及精神要素过程中形成与其他人之间的人格关系。(人格权之拓展)此种支配权形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动权物质性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精神性人格权人格权2、民法上的身份关系(1)与身份有关的社会关系人是家庭的基本要素,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每个人都扮演着多重的角色,具有多重身份,并与其他人形成不同的身份关系(父母、配偶、子女、亲戚)。法律上的“身份”指:人基于先天的血缘与后天的活动,在人类社会组织结构中所处的地位。配偶关系亲权关系亲属关系身份关系(2)民法上的身份关系叔父父母舅舅兄甲配偶子女3、人法人格法婚姻法家庭法继承法身份法人法(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例:有甲、乙二人,经相互协商,同意甲以20万元购买乙拥有的二手房一套。不久,丙公司在靠近乙的房屋处违规施工,造成乙的房屋出现裂缝。问:这个过程中,形成了几种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1、财产关系模型(1)甲、乙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的支配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甲、乙二人之间的交换关系;(3)乙与加害人丙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甲乙丙(交换关系)(损害赔偿关系)20万元房屋(支配关系)(支配关系)2、财产关系的法律化(1)甲、乙因对自己拥有的财产支配而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民法上的物权关系;(2)甲、乙二人之间因交换财产而形成相互间的债权关系。(3)因丙的侵权行为而形成的乙丙之间的侵权关系。甲乙丙(债权关系)(侵权关系)他人(即除自身以外的其他任何人)(物权关系)3、财产法所有权(完全物权)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占有(事实支配状态)物权法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债权法财产法(四)传统民法的体系人法:人格权法身份法:婚姻法亲属法继承法财产法:物权法债权法中国第一例电子邮件案评析原、被告均系北京大学心理学系九三级研究生。1996年4月9日,原告徐某收到美国密执安大学教育学院通过互联网发给她的电子邮件,内容是该学院将给他提供1.8万美元金额奖学金。但是此后正式通知久久未至。后经了解,是其同学张某假借徐某名义,以电子邮件拒绝了该校的邀请。于是,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承担原告的取证费用以及和美国学校交涉的费用、医疗费和营养费用、精神损失赔偿等人民币15000元。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补偿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第三讲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一)三种社会形态:辈份面前人人平等1、成员之间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是家族团体,在家族团体中,除家长外,其他人均没有独立的法人格,比如在罗马法中,“家庭”是指一切只要共同“家父”不死就均服从其权力的人的集合体。2、成员之间虽没有人身依附关系,但仍是权力服从关系的,是政治国家,政治国家也就是国家行政权力所及的范围。3、成员之间是一种平等交换关系,是市民社会。职位面前人人平等金钱面前人人平等市民社会,最初是指文明社会,即国家。相对的是同态复仇的自然状态。人们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公共机构,以保障安全。后来,是指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私人活动领域。(二)市民社会理论简介“典型的市民社会,是从封建的身份关系下解放出来的自由的个人构成的社会,这种自由,首先是经济上的自由,进而延伸到政治领域,因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市民社会,即经济的市民社会与政治的市民社会。1、经济市民社会:是指自由平等的个体通过契约而形成的交换关系的总体系,其实就是市场经济。在此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有三大特征:(1)个人的利益。私人的利益是市民社会的存在条件,利已主义是市民社会的本质。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说:“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成为达到目的的手段。”即所谓“人为自己而存在,世界为我而存在”。(2)自由平等的人格。自由平等的人格是市民社会的存在基础。在市民社会中,农民不再被束缚于土地,成为一个自由的可流动的劳动者;工匠不再受行会规章的约束,成为一个独立的企业家,土地贵族可以出租和转让土地,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地主。(3)契约性的交换。契约性的交换,是市民社会运作的方式,契约,包括所有的市场交易,更广义地说,契约就是独立、平等、自由的个人依自己的意愿去建立彼此之间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以利已心为原动力的而相互交涉的个人总是把与自己获得的利益相等的东西给对方,只有在这种自然的等价交换为枢纽的经济规律起作用的地方,资本主义经济才能成立”。2、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市民社会理论有古典和现代之分。在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政治社会”、“文明社会”三者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分。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市民社会”的概念,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在公元前一世纪明确了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的含义。文艺复兴之后,西方学者开始把“市民社会”作为自然状态的对立物,近代西方学者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作了进一步的论述,分析了市民社会与其对立面——政治国家的关系,并最终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构架:一个是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架构;另一个是黑格尔所提出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架构。马克思、恩格斯在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研究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关系,即“政治国家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而已,市民社会是基础,政治国家则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二、民法是私法(一)法律运作的核心: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1、社会关系的本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就是一张以人为原点的关系网鲁宾孙漂流荒岛是个别现象,一个人的常态总是生活在社会关系网中,每个人就是网中的一个原点,向外不断的散发和接收关系。(二)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对社会关系的两次重大划分1、第一次划分:法律关系&其他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1)社会上有形形色色的关系,但立法者只针对一部分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其他社会关系游离于法律的视野之外;(2)社会关系是否被纳入法律关系取决于立法者的态度,从深层次讲,取决于一个国家、民族的传统风俗、文化背景。信女们降低视线,遮蔽下身,......用面纱遮住面孔,莫露出首饰”(24:31),“(妻子们)应当安居于你们的家中,不要炫露你们的美丽......”,“敬畏的衣服尤为优美”(7:26)——《古兰经》(3)其他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区别在于:法律关系——国家强制力;其他社会关系——道德(4)法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划分是一种理论上的划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两种关系可能会发生转换。2、第二次划分:法律关系又分为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社会关系第一次划分法律关系其他社会关系第二次划分公法关系私法关系公法关系是指,作为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以公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国家,且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以权力服从为基础。(不看参与关系的主体中是否有国家机关,而是看有没有国家机关在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私法关系是指,私人或者私团体之间处理相互事务,以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为基础的法律关系。纳税人税务机关某公司工商部门消费者好又多量贩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储户农业银行注意:公法和私法关系的划分,并非立法者的主观愿望,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反映在上层建筑上,就要求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进行调整:(二)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案例】一位男青年甲爱上了一位邻村女青年乙。一天两人约会,男青年要求与女青年发生性关系,女方拒绝,但男方以强力奸污了女青年。女青年回家哭诉了经过,其父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在警察正式逮捕男青年前,男方父母到女方家中请求私了。条件是男方娶女方,并给女方支付人民币若干,女方同意并达成协议。尽管双方均未达到结婚年龄,但通过熟人领取了结婚证。但这一规避法律的行为被政府发现,婚姻被宣告无效,男青年被正式逮捕。你如何看待这一事件?★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的区别1、公、私法基本原则不同私法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公法实行“国家意志先定”。2、强制性程度不同公法的强制性是直接强制;私法的强制性是间接强制。3、行为是否说明理由不同在私法领域,行为人的行为无需说明理由;在公法领域,国家公权机关应对其决定陈述理由。4、公法关系以“权力服从”为原则;私法关系以“平等协商”为原则。№借钱VS税收5、在法律后果上,公法关系体现出“惩罚性”,主要目的在于“惩前毖后”;私法关系以“补偿性”为主。公法关系,目的都在于“惩前毖后”,即通过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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