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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文学含义、意识形态属性1、文学的广义(文化意义)与狭义(审美含义)p46(1)广义——文化含义文学有理由被视为文化:在中外文学史上,文学最初并不是指今天所谓的“语言艺术”或“美的艺术”,而是泛指广义的文化过程。文学是指一切口头或书面语言行为和作品,包括今天的文学以及政治、哲学、历史、宗教等一般文化形态。这正是文学的文化含义。章炳麟和韦勒克都认为,文学研究不仅与文明史的研究密切相关,而且实际和它就是一回事。在他们看来,只要研究的内容是印刷或手抄的材料,是大部分历史主要依据的材料,那么,这种研究就是文学研究”。在中国,文学最初是泛指文章和博学,这正体现了文学的广义的文化含义。《论语》把文学归结为孔门四科(德行、言语、政事和文学)之一。至于现代文学概念所包括的诗,在先秦时代是主要体现一般文化含义的。《左传》所谓“诗以言志”、《礼记·王制》所谓“陈诗以观民风”,都没有着意寻求诗的特殊审美属性,而是主要关注其一般文化内涵:由诗歌发现民俗文化状况。随着文学活动的逐步发展和演化,诗的特别的审美意义也受到重视。在春秋时代,在政治、外交活动中富于风度地征引《诗经》章句,被视为真正“君子”的标志。《论语》中的《阳货》篇讲“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泰伯》篇讲“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都明确地强调《诗经》具有人文化育、成“君子”的文化建构功能。显然,诗虽然总体上被归属于文章和博学等广义的文化范畴,被要求承担一般文化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但其不同于其他文化形态的特别属性已开始被认识到了:诗具有特殊的语言与形象魅力,比其他文化形态更能感动人。《说文》和《释名·释言》中的“文”原初都是指表现于外的斑纹或图式,而“文章”也带有诸如文采等语言形式美的内涵。对“文”的这种形式美本义的追问,有助于后来审美的文学含义的发展。但在魏晋以前,文学的文化含义是居于主导地位的。在西方18世纪之前,文学也往往是在文化含义上使用的,即文学属于一般文化,没有被称为美的“艺术”。古希腊时代尚无一般文学概念,而只有特定的史诗、颂诗、演讲术、悲剧等概念。古希腊的“艺术”不同于今日“艺术”而相当于“技艺”,“诗”被认为不属于技艺而源于“灵感”或诗神凭附”。诗与演讲术密切相关,即都具有感染、征服或教育听众的社会功能,但与绘画等艺术(技艺)却相距甚远,因为前者属神灵凭附的神圣产品:后者只是体现人为技能的世俗物品。亚里士多德首次在艺术即“模仿”的观念基新上把诗与绘画、雕塑统合到一起,随后希腊化时代又把这种统合重新置于复活的“灵感”概念基础上。直到文艺复兴时期,随着“诗如画,画似诗”观念的发展,诗与艺术才普遍地被统一在“美的艺术”名义下。但在此时,这种包括文学(诗)在内的“美的艺术”仍然没有同“理智的艺术”(哲学、历史演讲术等)明确区分开来,即仍旧是文化。也就是说,狭义文学仍没有同广义文学相分别,它们共同享有“自由艺术”这一名称。可见,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最初居于主导地位的是文学的文化含义。一方面,文学还没有从历史哲学、演讲术等一般文化现现象中分离出来独立发展;另一方面,它所包含的某种特殊审美属性也已经被觉察到了,尽管到后来才被明确地突出出来。(2)狭义——审美含义确实,文学可以被视为一种审美形态。文学是指具有审美属性的语言行为及其作品,包括诗、散文、小说、剧本等。这正是文学的审美含义。这是从文学广泛的文化含义中分离、独立出来的狭义文学观念。文学不再指代用语言或文字传输的所有文化现象,而仅仅是指其中富有审美属性的那部分,这样,文学就成为与政治、哲学、历史、宗教等一般文化形态不同的特殊审美形态了。文学的审美含义的脱颖而出,在中国大致是魏晋时期(3世纪至6世纪),在西方则是6世纪到8世纪。到魏晋时期,“文学”与“文章”和“文”逐渐成为同义词。5世纪时,宋文帝建立“四学”,“文学”与“儒学”、“玄学”、“史学”有所区分。由此,文学的审美含义从文化含义中分离出来,获得独立发展。文学的审美含义的分离与独立,与这时期对文学的特殊审美属性的高度重视密切相连。当然,如前所述,文学的审美观念的萌芽可上溯到“文”这个字的字源。“文”的本义为斑纹或图式,将文学称为“文”或“文章”,这本身就隐含着一种审美的文学观念,虽然最初不一定是自觉的、纯粹的和明确的。虽然先秦和两汉时期都出现过强调其审美属性的情形,但那时并没有明确地与其他文化形态相区分。同时,即便有所区分,也更多地要从“尚用”立场反对“尚文”或“爱美”,即批评审美属性的过度强调。只是到了魏晋时期,文学的审美属性才得到正式确认和伸张。魏文帝曹丕在《典论·论文》中首次提“诗赋欲丽”、“文以气为主”。曹丕的一个时代可说是文学的自觉时代,或如近代所说是为艺术而艺术的一派。实际上,曹丕的“诗赋欲丽”是把诗赋的语言形式美提到了首位。“文以气为主”则强调作家的创作个性的重要性。文学以华丽的语言表现个性,这里的确透露出审美的自觉的信息。范晔在《后汉书·文苑传》中说文学“情志既动,篇辞为贵”——文学不是出于纪事载言,而是缘于情志,这与作家的审美体验有关,同时它自身之美文也独具价值:“篇辞为贵”。萧子显在《南齐书,文学》这里把文学同“情性”、“神明”、“气韵”、“空灵”等表示审美属性的词语联系起来,无疑已明确认识到文学“蕴含”着区别子其他文化形态的特殊审美属性。更由于陆机“诗缘情”、钟嵘“滋味说”、刘勰“情者文之经”“情往似赠,兴来如答”萧统、萧绎、沈约等的共同努力,文学的审美属性终于获得普遍的和明确的认可。自此以后,从审美角度看文学,文学即审美,便成为中国文学理论中占据显要地位的一个固有传统。当然,与此同时,文学的文化含义也仍然然被采用(如唐宋之际的“文以明道、文以载道”观)。在西方,狭义文学从广义文学中独立出来,审美的文学观念从文化的文学观念中分离开来,大约是在18世纪完成的。这一点集中表现在诗正式成为美的艺术之一员这一进程中。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诗曾被视为“技艺”,这接近于艺术,但这一看法长久被遗忘。从16世纪起,诗的审美属性(即美的艺术”的特性)逐渐得到承认。到了1747年,查里斯·巴托作出一个意义深远的区分:诗与绘画、雕塑、音乐、艺术和修辞等纳入七种“美的艺术”之中从此,手工艺、科学都已不再是“艺术”,只有“美的艺术”才是“艺术”了。文学被正式确认为“艺术”门类,这实际上意味着文学的审美属性被正式认可,同时,狭义文学终于从广义文学即文化中分离出来。其实,审美的文学观念的确立一方面是长期的文学活动经验的总结,另一方面,则是18、19世纪间启蒙运动和浪漫主义思潮的理论成果之一部分,与华兹华斯、雨果、卢梭、歌德、拜伦、雪莱等作家、诗人在创作领域的审美追求相呼应。可以说,无论中西文论对文学的审美属性存在着不同的传统见解,但都持有相近立场:文学与一般文化形态不同,具有特殊的审美属性。文学的审美含义已经成为其通行含义。2、文学作为一般意识形态p52答:文学作为审美意识形态,它既有审美属性,又具有意识形态属性。文学的审美属性和意识形态属性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具体表现如下:其一,文学的审美属性和意识形态属性是不同的。文学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即它是认识的,实践的正是文学的这种意识形态性质决定了文学有同其他意识形态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具有复杂联系:这种意识形态性质在于文学是反映现实生活的社会性话语活动,从而必然要运用概念推理的方式并带有理智认识因素。文学作为意识形态,一方面最终决定于社会,也就是说,对于文学的情形归根到底要由经济基础来说明;另一方面,它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和有距离的它往往要与上层建筑中政治、法律等中介的环节与经济基础发生联系,而经济基础对于文学的作用也不是直接的,也要通过政治等中介环节才能发生支配性的作用。文学同时又具有审美属性,表明文学具有自身的特殊的意识形态性质。这种特殊性规定了文学不同于其他意识形态、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审美意识形态,是指与现实社会生活密切缠绕的审美表现领域,其集中形态是人们的各种艺术活动。审美意识形态在意识形态中具有特殊性:它一方面被看做意识形态的富于审美特性的种类,但另一方面又渗透着社会生活以及其他意识形态的因子,与它们复杂地纠缠在一起:因此审美意识形态不是审美与意识形态的简单相加,而是指在审美表现过程中审美与社会生活状况相互浸染、彼此渗透的情形,这种情形表明,任何审美表现过程并不可能脱离特定的社会生活状况的最终支配。文学作为审美意识形态,是要在具体的语言组织中显示特定社会生活的种种情状。由字、词、句、段、篇等组成的具体文学语言系统看起来只是一次远离社会生活的个体审美事件,但归根到底总是社会生活复杂的想象再现。鲁迅小说《肥皂》中汇聚了多种社会语言现象,各种语言形态在此被重新加工,组合成新的语言系统,生动勾画出滑稽的人物形态,又借此对他们进行尖刻揭露和辛辣讽刺,显示了社会生活状况,带有审美意识形态属性。有些作品着力显示美的诗情画意,似乎难觅任何意识形态的蛛丝马迹,如汪曾祺的小说《受戒》,它的意识形态属性隐藏在节奏效果中,通过节奏婉转韵味十足的节奏形象刻画将人不知不觉的带入到江南水乡的风俗画中,而这样的描写实则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意义:清新明丽的江南风俗画意味着与文革的“斗争哲学”这类过度强制的政治意识形态相疏离的别一种意识形态——审美意识形态以“斗争哲学”为指导的“文革”时期文学创作,用过度强制的直露的政治意识形态取代了一向注重语言蕴藉的审美意识形态,违反文学创作的审美规律,致使文学创作陷入政治意识形态单纠纯的传声筒这一绝境;而汪曾祺这种似乎纯审美的刻画,一方面可以视为作家在创作上与上述强制的直露的政治意识形态相决裂的审美信号,另一方面这种审美信号本身也构成了新的意识形态即审美意识形态,它意味着以一种新新的审美意识形态去拆解一种旧的审美意识形态。其二,文学的审美属性和意识形态属性又是统一的:文学的意识形态属性作为文学和其他意识形态所共有的普遍性质,是共性;文学的审美属性作为文学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的特殊性质,是个性。但是文学的一般意识形态是通过特殊的审美风貌来体现出来的所以这两方面实际上是难以分割的,以至于构成双重性。即:在―般层次上作为意识形态文学既是一般意识形态也是审美意识形态;而在特殊层次上,作为审美意识形态文学既是具有意识形态性的审美活动,也是具有审美性的意识形态活动。在这种双重性质中,审美性质总是直接的,突出的,而意识形态性质是间接的,隐蔽的。文学并不直接体现其意识形态性质而总保持自己的审美风貌。3、文学作为审美意识形态及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属性(高频)p53.57答: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属性,是指文学的审美表现过程与意识形态相互浸染;彼此渗透的状况,表明审美中浸透了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巧借审美传达出来。具体地说,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属性表现在,文学成为具有无功利性、形象性和情感性的话语与社会权力结构之间的多重关联域。其直接的无功利性、形象性、情感性总是与深层的功利性、理性和认识性等缠绕在一起。如果从目的、方式和态度三方面来看,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属性表现现为无功利性与功利性、形象性与理性、情感性与认识性的相互渗透状况。(1)无功利与功利:从目的看,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属性表现在,文学不带有直接功利目的,即是无功利的,但这种无功利本身也隐含有某种功利意图。确实,文学往往直接地是无功利的。无功利指人的活动不寻求实际利益的满足。一而审美的无功利性表现在,审美并不寻求直接的实际利益满足。也就是说,在文学活动中,无论作家还是读者在创作或欣赏的状况中都没有直接的实际目的,并不企求直接得到现实利益。审美在其直接性上是无功利的。由于是无功利的,文学才能是审美的。换言之,审美的正是无功利的。文学的这种无功利性集中体现在作家的创作活动和读者的阅读过程中。刘勰《文心雕龙:神思》中强调创作中要舍弃直接的功利考虑而以淡泊、宁静之心对待。朱熹在《清邃阁论诗》中认为,举世学诗者之所以难以出好诗,“只是心里闹不虚静之故”,这里的“心里闹”指功利考虑,“虚静”就是无功利之心,在朱熹看来只有“虚静”或“心虚理明”才可能作出好诗。读者也需要保持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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