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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老师:黄牡丹联系电话:13570405947E-mail:Huangmudan1@163.com刑法学(各论)第二十一章刑法各轮概述分值比例:0-2分题型:选择题本章重点: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第一节刑法各论与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与总论的关系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关系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关系。比如:犯罪构成理论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3.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二)刑法总论对各论的作用1.概括刑法各论的作用。2.指导刑法各论的作用。3.制约刑法各论的作用。二、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和方法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犯罪分类的排列刑法分则有10章,也就是有10类犯罪。这10类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构成了我国刑法典分则的体系。二、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一)根据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客体——犯罪行为所侵犯而又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二)根据犯罪犯罪的危害程度对各类犯罪排列首先表现在各类犯罪本身的排列上;其次是各类犯罪中具体罪名的排列上。第三节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具体犯罪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构成。一、罪状罪状——刑法典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二、罪名罪名——法律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单一罪名、选择罪名第四节法条竞合一、概念和类型法条竞合——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二、法条竞合适用法律的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2.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第二十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分值比例:5-7分题型:填空题、选择题、名词解释本章重点: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一、概念——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二、特征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国家安全: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制度,国家政权,社会制度等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注意:本章全部犯罪行为只能由作为构成,都是行为犯,成立本章既遂并不要求有实际危害结果发生。主体: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大多数是直接故意,少数是间接故意。三、处罚。本罪所有罪的处罚都应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以积极的举动实施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犯——以实行法定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其不以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犯罪的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罪名一、背叛国家罪(一)概念和特征——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特征:客体: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客观方面: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危害行为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勾结外国,手段行为;第二个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目的行为。主体:中国公民,且通常是在党和国家机关中职位较高、掌握党和国家重要权力的人。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二)认定和处罚1.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本罪是行为犯。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若实施本罪又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按牵连犯处罚。二、分裂国家罪(一)概念和特征。——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特征:客体:国家的统一。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目的。(二)认定和处罚。1.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本罪为行为犯。2.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实施本罪的过程中,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应按牵连犯择一重处罚。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三、武装叛乱、暴乱罪(一)概念和特征。——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客体: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本罪的行为具有武装性质。叛乱与暴乱的区别在于叛乱与外国、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相联系,暴乱则不具有这方面的内容。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具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二)认定和处罚。1.一罪与数罪。首先,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即使既有叛乱又有暴乱行为,也只构成一罪。其次,实施本罪过程中又实施杀人、伤害等行为的,只定一罪。但是如果实施的是像投敌叛变,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等行为,则应数罪并罚。2.处罚。对于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应从重处罚。四、叛逃罪(一)概念和特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征: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客观方面:同时应具备三个内容:第一,叛逃行为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第二,叛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境内擅离岗位而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而叛逃;第三,叛逃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如果不危害国家安全,则不构成本罪。主体: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主观方面:故意。(二)认定和处罚。1.叛逃罪和背叛国家罪的界限。2.叛逃罪和投敌叛变罪的界限。3.处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五、间谍罪(一)概念和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客观方面:实行了间谍行为。注意,三种具体的行为方式。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明知是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指派的任务而接受,明知是敌人而为其指示轰击目标所在。(二)认定和处罚。1.罪与非罪。即使在间谍组织中工作,但只是单纯从事一般的勤杂、医务、采买等服务性活动,不以间谍罪论处。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如果接受间谍任务后而实施刺探、窃取、收买国家秘密,暗杀等其他破坏活动的,则两者之间是为牵连关系,只择一重罪处罚而不数罪并罚。六、为境外窃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概念和特征。——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客观方面: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注意:本罪是行为犯。主体:一般主体,一般是国家秘密、情报的知悉者。主观方面:故意。注意: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也按本罪处罚。(二)认定和处罚。1.本罪与间谍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行为方式上。如果行为人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实施本罪行为的,应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论处。练习一、单选题。1.某甲是我国某国家机关的高级公务员,多次利用工作便利,与境外某机构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某甲的行为构成哪种犯罪?A.分裂国家罪B.间谍罪C.为境外窃取、刺探情报罪D.背叛国家罪2.某甲原系某外国情报部门特工,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潜入我国内地,策动我武装部队人员进行武装暴乱,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某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A.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B.煽动分裂国家罪C.武装暴乱罪D.武装叛乱罪3.某公司甲职员多次向境外特务机关发电子邮件,出谋献策预谋推翻人民政府,建立反动政权。甲职员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A.分裂国家罪B.颠覆国家政权罪C.间谍罪D.背叛国家罪4.某甲系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到某国履行公务期间叛逃,严重危害了我国国家安全。某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A.叛逃罪B.投敌叛变罪C.间谍罪D.背叛国家罪5.某甲原系一国有企业干部,后来利用到国外出差的机会投敌叛变,加入该国间谍组织,后来在受该组织派遣回国执行该间谍任务时被我国安全机关抓获。某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A.以投敌叛变罪论处B.以间谍罪论处C.以投敌叛变罪与间谍罪数罪并罚D.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案例分析题甲于1998年被A国间谍机关招募为间谍。经特工训练后,甲于1999年接受A国间谍机关的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收集了国家机密情报。2002年甲再次被A国派遣潜入我国境内B市,被公安人员捕获。甲在被抓捕时,开枪抗拒,打死公安人员一人。问:甲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单选答案:DCBAA
本文标题:上市公司CEO薪酬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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