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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专户数量≤募投项目个数原则:专户数量≤募投项目个数但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原则:专户数量≤募投项目个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两周内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变更终止后新协议时间相同)3、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20%超过5000万元或20%超过1000万元或5%的超过1000万元或10%的4、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的频率每半年度每季度无明确约定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无规定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1)金额不确定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3、董事会审议通过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3、董事会审议通过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3、董事会审议通过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不用走程序无明确报告规定不用走程序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程序:1、董事会审议通过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3、保荐人发表意见4、监事会发表意见(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程序:1、董事会审议通过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程序:1、董事会审议通过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1、董事会审议通过,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无规定1、董事会审议通过、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三)董事会审议通过。(2)用于非募投项目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无规定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9、募集资金结余第十三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二)保荐人发表意见(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无规定第二十八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同上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10-1募投项目变更1、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10-2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每半年度每季度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无明确约定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无要求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13、其他机构监督权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规于规定时间编制并公布的反映公司业绩的报告称为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是公司会计年度经营状况的全面总结。中期总结是公司关年度经营状况的总结。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规对某些可能给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予以披露的报告称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公司收购公告。目录简介上市公司特点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2.上市公司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3.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基本要求上市公司与普通公司的区别中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1.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制度2.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制度境外证券市场关于上市公司退市的规定1.上市公司退市的批准权限2.上市公司退市的标准3.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上市公司增持与回购的影响上市公司投资收益分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及相关规定展开简介上市公司特点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2.上市公司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3.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基本要求上市公司与普通公司的区别中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1.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制度2.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制度境外证券市场关于上市公司退市的规定1.上市公司退市的批准权限2.上市公司退市的标准3.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上市公司增持与回购的影响上市公司投资收益分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及相关规定展开简介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与原来规定的五千万元比,中小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的门槛大幅降低。原来的“千人千股”要求也已删除。现阶段,它更有利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做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的会议纪要》中“在深圳中小企业板建立支持中关村企业的‘绿色通道’”的要求。当然,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此外,《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等规定,也比原来宽松得多。按《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债券发行和上市的条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目前,谁能成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标准是模糊的。实际成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的,往往是大企业。更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实行额度制,由有关部门审批公司债券发行。新《证券法》的实施,可以大大缓解企业发行和投资者投资公司债券的需求。通过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完善上市证券结构的目标将逐步实现。上市公司特点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为非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上市。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发行的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基本要求(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度的,当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话,这些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里。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由于发展需要资金。上市就是一个吸纳资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场,设置一定的价格,让这些股份在市场上交易。股份被卖掉的钱就可以用来继续发展。股份代表了公司的一部分,比如说如果一个公司有100万股,董事长控股51万股,剩下的49万股,放到市场上卖掉,相当于把49%的公司卖给大众了。当然,董事长也可以把更多的股份卖给大众,但这样的话就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有恶意买家持有的股份超过董事长,公司的所有权就有变更了。总的来说,上市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1,得到资金。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卖给大众,相当于找大众来和自己一起承担风险,好比100%持有,赔了就赔100
本文标题: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汇总(XXXX年8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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