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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条文解读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法律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是立法基本精神的核心体现,对整部法律中其他各项具体规定具有指导作用。本章共有10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管理体制、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发布制度、以及国家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和先进生产技术的推广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等内容。1、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大部分是直接来源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因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证人们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体现。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农产品质量状况总体上不断提高,但亟待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虽已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但食品卫生法不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活动;产品质量法只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为了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专门制定了本法。本条包括以下内容:(1)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作为城镇居民的主要食物来源,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农产品。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国务院1992年就出台了《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1997年后我国农产品实现了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农业发展进入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并重更加注重质量安全并提升农业效益的新阶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农业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一项工作重点,自2001年开始,以启动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主线,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监管、质量追溯和市场准入等环节为重点,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2002年5月,农业部发布公告,公布淘汰和禁止使用以及限制使用的兽药、农药清单,禁止29种兽药不得用于食用动物,限制8种兽药作为动物促生长剂使用。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并禁止使用18种农药,规定19种高毒农药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等一系列的有效措施。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状况已有所改善,农产品源头污染得到初步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有所提高。农产品与工业产品相比较,农产品具有生物活性(鲜活、易腐、储藏难)和规格不统一的特点。同时农产品生产也不同于工业品生产,从农田到餐桌,要经过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收获屠宰捕捞、储藏运输、保鲜、包装等多个环节,生产链条长,生产环境复杂、污染源多,监管方式具有特殊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难度大。针对上述特点及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方式分散、生产规模小、品种和产品品牌不统一、加工水平和产业化经营水平低、工业污染和农业生产自身污染严重的现实,并借鉴国际通行的“从农田到餐桌”全程2控制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先进经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我国农业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确立了相关制度,主要包括:一是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标准的,禁止销售;三是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四是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六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七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八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2)维护公众健康目前,由于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投入品的不科学使用、运输和经营过程的污染等因素,特别是一些不法生产者违规使用高残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使得一些农产品中重金属、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引起的人畜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我国的农产品的品质也必须符合日益增长的生活水平的需要。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确立各种有效的制度,使各种违法行为都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从而做到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农产品品质,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3)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加入WTO以后,我国农产品日益融入国际市场,逐步成为农产品出口的大国,仅次于美国、欧盟、加拿大和巴西,居世界第五位。农产品出口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遇到越来越多的贸易壁垒,特别是近年来,因质量安全问题导致我国出口农产品遭遇退货、扣押、销毁、索赔、终止合同等现象十分突出。出口受阻农产品从个别品种扩展至一般动物源性食品与水果、蔬菜产品。一些进口国凭借体系健全、技术领先、设备先进的优势,以质量安全为由不断提高农产品进口市场准入门槛,有的还在制定进口标准时,提高了进口检测指标参数,设置技术贸易壁垒。他们不仅关注特定批次农产品的品质,更加关注出口国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的使用和对生产经营全过程是否进行了有效监管,出口国有没有科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因此,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农产品标准体系、监测检测体系等相关体系,完善各种制度,对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2、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本条是关于农产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定义及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1)本法所称农产品的定义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这里所讲的“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产品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初级农产品是指未加工的原始形态的产品,有的是经过初步加工的产品。其中有的直接用于消费,有的用于制造其他产品的原料)(2)本法所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3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是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符合这种标准的农产品通常称为无公害农产品,等同于其他国家的安全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使用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的农产品,其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的最低要求。(本法还规定,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这样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责任追究)无公害农产品作为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目的是要保证消费的基本安全,法律对此做出明确的安全要求是必要的。至于农产品的非安全性的质量指标,主要应通过政策的指引、扶持和政府部门的指导、帮助,以及优质优价、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来引导、促进生产者提高农产品质量,满足消费者的特殊要求。在实践中绿色食品等已成为我国优质农产品的代名词,得到了国内外的认可,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促进农产品出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本法同时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3、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的规定;规范和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在本法中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职责有:(1)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2)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3)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4)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分和调整;(5)建设各类标准化示范区;(6)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7)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和结果公布;(8)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和引导;(9)农产品包装和标认识管理;(10)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对生产中、市场上销售农产品的监督抽查;(11)质检机构资质认定和审核;(12)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13)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采取查封和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14)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处理;(15)对检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生产纪录违法行为、保鲜剂等使用的违法行为、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为给予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还涉及工商、质检、卫生、食药等有关部门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法规定,各负其责,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4、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必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的规定)(本条有两层含义:一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即包括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和区(县)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应当包括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行政工作及支撑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公益事业开支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新时期农业和农村4经济的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国务院领导对此多次批示,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开展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专项整治,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等,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是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经费不足、人员力量不够等。为此,本法特别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经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国家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统筹规划和部署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财力和物力的可能,合理地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宏观调控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包括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无论是中长期计划还是年度计划,都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一部署,从而使各项社会事业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相应得到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将其依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有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顺利实施。同时也表明,国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
本文标题: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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