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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问题研究姓名:苏鑫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学指导教师:李国安20090401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问题研究作者:苏鑫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相似文献(1条)1.学位论文李景杰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地位研究20092007年9月29日,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成立。财政部发行1.55万亿人民币特别国债,用发债收入与央行外汇储备进行置换作为中投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中投公司的操盘者是一些正副部级高官,任职中投公司,并不改变他们的中央直管干部身份。中投公司是我国出现外汇财富盈余和流动性过剩危机的经济背景下由国务院牵头成立的管理和运用外汇储备的主权财富基金,它明显符合公企业的特征。而且,由于承担的责任和肩负的功能以及对它的监管等方面的特殊性,中投公司应当属于特殊的公企业。中投公司的经营范围决定中投公司业务的开展和国家外汇储备保值增值以及相关功能的实现。那么,就应该明确中投公司的经营范围,保证中投公司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和功能的有效实现。自从成立以来,中投公司亏损严重,这是由于中投公司还没有形成自己的投资理念、没有充分的国际投资经验,更重要的是中投公司没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那么本着信托责任理念,构建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相关人员的投资责任就刻不容缓。作为主权财富基金,中投公司具有国家调节功能。它的成立和运营承载着国家投资经营功能的实现。它运用外汇储备进行投资可以有效回收过剩的流动性,消除双顺差现象,稳定经济发展,合理配置有限的资源等,是国家宏观调控功能的体现。另外,中投公司作为主权财富基金和特殊的公企业,肩负着重大的责任。为了保证国家外汇储备的保值增值和中投公司宏观调控功能的实现,就需要对中投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那么,国务院、财政部、中央银行和外管局、银监会和证监会等部门就应该对中投公司进行公正、公平的监管。本文结合有关中投公司成立的经济政治背景和中国法制建设状况,将详细剖析中投公司成立的制度背景,明确中投公司的法律地位。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b3afa1eb-7c64-450c-8bec-9dc800b5d309下载时间:2010年8月4日
本文标题: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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