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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要点一、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审查背景材料•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式发布;•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部2000年2月17日,建设【2000】41号文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河北省建设厅冀建法规【2000】6号(2000.9.1日)《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2004年建设部、建设厅发布《实施办法》•河北省建设厅冀建设【2001】396号•《河北省建筑工程勘察成果与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2001.10.08•以后随着国家规范的不断更新,审查要点基本上是每两年修订一次,发展到现在的2013版•建设部建质【2003】2号(2003.1.2日)《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第一版•建质【2013】87号(2013.6.7日)《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第二版二、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依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与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相关的标准约13本,相关强条约33条。•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非强条1、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影响较大;2、强制性条文的技术支撑;3、勘察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共计约120条,我省审查要点超过120条•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程序性审查)1、文件签署盖章规定及工程项目负责人问题;2、承担任务范围有关规定(综甲不受限制但不得承接岩土丙级项目、新证旧证承担规模、岩土设计分级及承接等)三、对规范中强条和非强条(120条)理解与把握1、强条必须严格执行,不折不扣。违反必须纠正。2、非强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执行规范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允许变通:•不降低质量要求并且不因此而产生质量隐患。•有充分依据或地方经验。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重点内容1、勘察工作量的布置是否合理,是否满足规范及建(构)筑物的要求(岩土勘察技术委托书)2013版P2~P12.•涉及到的强条:高规3.0.6条、岩规4.1.17条、4.1.18条、4.1.20条、5.7.8条、黄土规范4.1.7条•勘探点的布置原则(方法、手段)、平面分布、间距、勘探点深度、取样与测试、室内试验项目与数量等。高规3.0.6详细勘察阶段应采用多种手段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应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岩规4.1.17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但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岩规4.1.1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岩规4.1.20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岩规5.7.8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黄土规范4.1.7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Ⅰ级土样质量的要求。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其数量不应少于取土勘探点总数的1/3~1/2,并不宜少于3个。2、是否查明了岩土层的分布及地下水条件;地层单元的划分与合并是否合理。2013版P112-9章•涉及到的强条:岩规4.1.11条、7.2.2条、软土规范5.0.5条•初见水位、稳定水位及变化幅度•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水位、承压水头岩规4.1.11房屋建筑和构筑物详细勘察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初见、稳定)及其变化幅度;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岩规7.2.2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2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测量,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软土规范5.0.5现场勘察时,应测量地下水位,水位测量孔的数量应满足工程评价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遇第一层稳定潜水时,每个场地的水位测量孔数量不应少于钻探孔数量的1/2,且对单栋建筑物场地,水位测量孔数量不应少于3个;2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专门设置水位测量孔,并应分层测量地下水位或承压水头高度;3、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是否正确。•在腐蚀等级评价中,以最高者为综合评价结果。4、各种测试数据、图表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岩土参数统计是否合理、正确(2013版P15、P21)•涉及到的强条:岩土规范4.1.20条•2013版3.4.2条当采用静力触探或标准贯入试验、动力触探试验、旁压试验等,单栋建筑物工程不应少于3个孔,其中对标准贯入试验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时,单栋建筑物工程主要岩土层同一试验数据不应少于6个(河北承载力规程5.0.3条)。•在岩土分层合理的情况下,参与统计的原状土室内物理力学试验指标不少于6个(在合理取舍的前提下)5、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指标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多种方法综合评价,允许适当保守,不允许冒进(在没有可靠试验数据的前提下)。6、特殊性岩土的分析与评价是否正确(如果没有特殊土,本条可省略)(2013版P28)•涉及到的强条:黄土规范4.1.1条黄土规范4.1.1条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除满足现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还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1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2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3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4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5变形参数和承载力;6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7其他工程地质条件。•《地基处理规范》4.2.1对湿陷性黄土或膨胀土地基,不得选用砂石等透水性材料作垫层。•2013版5.12.7条:填土地区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填土的类型、成份、分布、厚度和堆积年代,地基的均匀性、压缩性、密实度和湿陷性。•2013版5.12.6条第10款:软土地区评价建筑场地的抗震地段,当设计防烈度为7度、8度、9度,等效剪切波速分别小于90m/s、140m/s和200m/s时,可划分为不利地段;提出饱和砂土液化和软土震陷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设计的影响和处理措施。•2013版2.3.8条:当填土厚度大于3m时,应提供密度和抗剪强度试验参数值(基坑工程)7、地震效应评价(2013版P205.4节)•抗震设防要求是否正确(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分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建筑场地类别、建筑抗震地段的划分是否正确;•是否进行了场地地震液化的判别,判别方法是否正确,报告中是否阐明了可液化的土层、液化指数、确定场地液化等级涉及强条:岩规5.7.2条、5.7.8条、5.7.10条,抗震规范1.0.4条、3.3.1条、4.1.6条、4.1.9条、4.3.2条•场地类别是以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作为评价定指标(对于缺乏资料的地区,勘探孔的深度应大于覆盖层厚度,实测波速);•液化判别的颗分及粘粒含量应取自液化判别点标贯器内的土试样,液化等级的确定原则:逐点判别,单孔计算、综合确定。液化判别表应附在勘察报告中。•当场地类别、液化程度差异较大时应进行分区分别评价。岩规5.7.2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岩规5.7.8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岩规5.7.10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抗震规范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我省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详见附录D。抗震规范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抗震规范4.1.6建筑的场地类别,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其中Ⅰ类分为Ⅰ0、Ⅰ1两个亚类。抗震规范4.1.9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抗震规范4.3.2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8、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分析与评价。2013版P27涉及强条:岩规4.1.11条、5.1.1条、5.2.1条、5.3.1条、5.4.1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7.1.1条。•当建筑场地不涉及时,报告中应评价无影响。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7.1.1当规划区内存在岩溶、土洞、及塌陷、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采空区和采空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活动断裂等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应进行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调查、分析与评价。9、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2013版P23涉及强条:高规8.1.2条•主要依据《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JJ57-2012进行评价。高规8.1.2对有直接危害的不良地质作用地段,不得选作高层建筑建设场地。对于有不良地质作用存在,但经技术经济论证可以治理的高层建筑场地,应提出防治方案建议,采取安全可靠的整治措施;10、地基与基础、地基处理的分析与评价2013版P24、P25、P26涉及强条:高规8.2.1条、8.3.2条,岩规4.9.1条,地基处理规范3.0.5条。•天然地基、桩基础、复合地基高规8.2.1天然地基的分析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场地、地基稳定性和处理措施的建议;2地基均匀性;3确定和提供各岩土层尤其是地基持力层承载力特征值的建议值和使用条件;4预测高层和高低层建筑地基的变形特征;5对地基基础方案提出建议;6抗震设防区应对场地地段划分、场地类别、覆盖层厚度、地震稳定性等作出评价;7对地下室防水和
本文标题:勘察文件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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