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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纺织服装培训纺织服装标示纺织服装燃烧性能要求儿童服装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建立合法公平的商业环境,美国对大众消费产品纺织品服装、羊毛产品和毛皮产品的标签进行了立法规定,相关的法律包括:纺织品纤维成分鉴别法案(TextileProductsIdentificationAct—TextileAct)羊毛产品标签法案(WoolProductsLabelingAct—WoolAct)毛皮产品标签法案(FurProductsLabelingAct—FurAct)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上述法律要求制定的实施条例:◦纺织品纤维成分鉴别法案实施条例TheRulesandRegulationsundertheTextileProductsIdentificationAct(TextileRules)--16CFR303◦羊毛产品标签法实施条例TheRulesandRegulationsundertheWoolProductsLabelingAct(WoolRules)--16CFR300◦毛皮产品标签法实施条例TheRulesandRegulationsundertheFurProductsLabelingAct(FurRules)--16CFR301◦纺织服装护理标签的法规CareLabelingofTextileWearingApparelandCertainPieceGoods--16CFR423“纤维”或“纺织纤维”是指可以通过诸如机织、针织、编织、成毡、加捻或成网等多种方式相互交织或粘合,形成纱线或织物的基本单元;(1)对于商业销售、广告宣传、或提供商业销售的介入,或为了介入而进行的加工并进口到美国的任何纺织纤维产品,均应在标签或发票上显示法案和条例的要求;(2)如果贴错标签或广告虚假,根据联邦贸易法案可以认为属于不正常竞争,存在欺诈行为,都是非法的。(3)本法案不适合于普通承运人、合同承运人,或货物代运人;从美国到其他任何国家的制品出口;除了虚假的欺骗性的广告,任何发行商或其他广告代理处或广告传播的媒体等。定义和范围(1)羊毛制品是指制品或制品的一部分包含、或宣称包含、或以任何形式表示包含有羊毛、或再用羊毛的制品;(2)羊毛是指取自绵羊或羊羔身上的羊毛、或安哥拉、开司米山羊的毛发纤维(并且可包括所谓的来自于骆驼、羊驼、美洲驼、小羊驼的毛发纤维),这些纤维不应是回收织物或毡类的羊毛制品;(3)再用毛:是指从未被最终消费者以任何形式使用过的机织或毡类的羊毛产品,最后被还原为纤维状态的纤维;或羊毛或再加工羊毛已经过纺、织、编或毡合成羊毛产品,在经过最终消费者以任何形式使用后,最后被还原为纤维状态的纤维。法案要求进口到美国的所有羊毛制品,都应该贴成分标签并符合本法案的其他规定。规定的羊毛制品如果贴错标签的各种商业介入、销售、运输等都是非法行为,即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定义下的商业中不公平的竞争方式和不公平的、具有欺骗性的行为。但在一般程序中装船或运送羊毛产品的普通运输工具或租用的运输工具;或对于从美国出口到国外,并根据该国家的法律及购买者的特殊需求来加标签的羊毛产品,所涉及的制造、装船运输、船运、或提供销售服务的人是本法案不适用的。以下情况均为贴错标签的羊毛产品:(1)使用错误的或欺骗性的印记、悬挂标签、商标或其他成分标识。(2)使用的印记、悬挂标签、商标或其他成分标识,没有附在羊毛产品上或没有显示以下内容:a)羊毛产品总纤维的质量分数,特有的装饰品不得超过①羊毛或②再用毛③总纤维重的5%;④其他非羊毛纤维,如果其含量超过5%要标出它的含量;---a)对于⑤所有纤维的总计:如果其印记、悬挂标签、商标或其他成分标识所述的纤维成分含量的改变是非人为的、不可避免的,将不视为非法的贴标签错误b)羊毛产品中含有非纤维状填充物、填塞物或混合物占总重的最大比例;c)羊毛制品的制造者的名字和(或)针对该羊毛制品属于本法规规定的一个或更多人的名字;d)加工或制造国家的名称。(3)对于羊毛产品中包含其他非羊毛纤维的,如果羊毛的质量分数没有清晰有效地用语言与数字表示出来。(4)对于羊毛产品被称为全毛产品的事例,如果羊毛质量分数没有清晰有效地用语言与数字表示出来,或者,如果由于羊毛产品上有不超过5%的装饰物而使羊毛的质量分数未能达到100%。定义和范围(1)毛皮(Fur):指动物的皮,或处在加工状态附有毛皮纤维原皮,但不包括这些皮加工成皮革,或经处理的附着毛的皮革。(2)用过的皮(Usedfur):是指毛皮不管什么样形式,已经被最终消费者穿着。(3)毛皮制品(Furproduct):指任何部分或全部用皮或用过的皮做的服装。(4)废皮(Wastefur):指的是耳朵、喉咙或小的部分。法案要求无论是输入、用于商业加工、销售及广告,只要贴错标签、或采用虚假的、或欺骗性的广告和发票都属于违法,但该法案不适用于普通的货运者或运输公司。违反本法案的情况下列情况认为属于错用标签(Misbrandedfurproducts)、虚假的广告和发票。在标签、广告和发票上如果发现:◦(1)没有动物的名称;◦(2)没有显示毛皮是用过的皮或包含有用过的皮;◦(3)没有指出毛皮或其产品是漂白的、染色的或人工染色的;◦(4)没有显示产品包含有整个或部分的爪子、尾巴、腹部或废皮;◦(5)显示的动物的名称不是规范的名称;◦(6)没有显示进口国家的名称。(a)应包含一个纤维含量的标签,并用规定的纤维名称来标注,以含量的多少降序排列。如粘胶65%/涤纶35%。如果是单一纤维,可以用“全部”(all)代替“100%”。纤维含量的标注,仅限于纱线、织物、服装和由纤维组成的家用品。别的如由塑料、玻璃、金属或皮革等制成的拉链、纽扣等不包括在内。纤维含量小于5%只要标写“其他纤维”(otherfiberorotherfibers)即可。但以下情况例外:①毛或再用毛必须列注其名称和百分比,尽管它的比例小于5%。即毛和再用毛无论比例是多少,总是须标出的。②当纤维具有某种特殊功能时,应该标注其名称和比例,如96%醋酯纤维/4%弹性纤维。(b)装饰物(Ornamentation):指“在纱线与织物上形成一个可辨别的图案的纤维或纱线”。纤维含量小于5%时可不做含量标记,如“60%Cotton/40%Rayon/ExclusiveofOrnamentation”。当然,你也可以列出装饰性纤维相对于主要纤维的百分比,如“70%Nylon/30%Acetate,Exclusiveof4%MetallicOrnamentation”或“100%Rayon,Exclusiveof3%SilkOrnamentation”。还有“Body:100%Viscose,Ornamentation:100%Silk”。(c)衬里和夹层(Liningsandinterlinings):一般要求单独列出,如“Shell:100%Nylon,Lining:100%Polyester”(d)不同部位的纤维含量(Sectionaldisclosureoffibercontent):可列出各部位的含量,如“Red:100%Nylon,Blue:100%Polyester,Green:80%Cotton,20%Nylon,Ornamentation:100%Silk”。(e)起绒织物(Pilefabrics):可以绒部与底布分别表示,也可以作为整体表示。如“100%NylonPile,100%CottonBack或Backis60%offabricandpile40%”。(f)双组分或多组分纤维:须确定是否为双组分或多组分纤维纤维,如“100%BiconstituentFiber(65%Nylon,35%Polyester)”。(g)特种动物毛,棉纤维等的标注。(h)纤维的商标(Fibertrademarks):当使用纤维的商品名时,另外要增加纤维的学名,如“80%Cotton,20%Lycra®Spandex”。如果用学名,又有纤维的商品名,可以先列学名,后列商品名,如“80%Cotton,20%Spandex,MadeintheUSA,Lycra®Spandex,Lycra®forFit”。(i)未知纤维:如果不能确定产品由什么纤维做成,如全部或部分来自于废料、下脚料等,可以指出。如“100%unknownfibers—rags”,“100%miscellaneouspiecesofundeterminedfibercontent”,“45%Rayon,30%Acetate,25%Unknownfibercontent”等。纤维含量的允差纺织制品(Textileproducts):3%(单一纤维没有允差)羊毛制品(WoolProducts):该法案没有提及允差,但FTC从实用的角度,允许别的纤维相对于毛纤维有3%允差。2.原产地(CountryOfOrigin)完全在国外生产的进口产品,须标明进口国名;美国制造“MadeinU.S.A.”(纤维和加工均在美国);美国制造及说明(美国加工、材料进口);部分在美国制造,部分在其他国家制造,两个方面均须注明[如进口面料美国整理,Importedcloth,finishedinUSA”。国家名应该用英文标注。注:美国海关对于原产地要求与纺织纤维和毛产品法案不同。如FTC条例只有进入消费者时才有标签的要求。而海关要求未整理的产品也要原产地。加工商和进口商必须满足FTC和海关的要求。3.加工商、进口商和零售商的确认(IdentificationofManufacturer,Importer,orotherDealer)对进口产品,须有国外加工商的名称,进口商的名字或RN(RegisteredIdentificationNumber),或批发商的RN,最终零售商的RN。纤维名称贸易委员会认可在标识化学纤维时必须使用的名称是303.7的规定以及国际标准ISO2076:2010“纺织品—化学纤维—通用名称”中列出的纤维名称及相关定义。有些纤维名称在国际标准和美国贸易委员会中有所不同,如:ISO贸易委员会粘胶viscoserayon氨纶elastanespandex皮革产品的标签要求:需标有动物的名称或国家名称后加动物名称,如(“RussianMink”);加工商、进口商、分销商或零售商的名称或RN;进口国家名称;没有经过染色、漂白或人工染色,可标写“天然(natural)”。标签的结构大小为(1¾×2¾inches即4.5×7cm);耐久性好;文字为12号字体;次序为是否天然或漂白,染色;动物的名称;毛皮产品的组成;原产地;加工商或零售商的RN。美国国内的制造商应在产品销售前加贴护理说明,进口商必须确保进口的相关商品在美国销售之前加贴护理说明,但在商品进入美国时不一定加贴。1.适用范围该法规适用于纺织服装及面料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包括管理或控制相关产品制造或进口的组织和个人。要求纺织服装及面料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在销售中,应按照规定使用护理标签,以及提供规范的维护说明;并且要求在护理标签中标注洗涤、漂白、干燥、熨烫方式以及要求的警示语句。护理标签(carelabel)是指包括常规维护信息和说明的耐久性标签或标记,以不与产品分离的方式附于或固定于产品上,并且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标签上护理信息的表达(1)术语只要合适的术语能清楚正确地描述常规维护程序及符合此法规的要求,则该术语可以用在护理标签或护理说明上。具体术语可参考美国材料和试验协会的标准ASTMD3136《服装、纺织品、家具织物和皮革制品护理说明标签的标准术语》。(2)符号纺织品的护理符号是以简单易懂的图形描述对纺织品等产品的维护说明,减少了对文字说明的依赖性,购买者通过符号即可了解产品的维护方法。具体的符号可参考美国材料和试验协会的标准ASTMD5489《纺织产品护理说明的符号指南》。(3)术语与符号的组合适当的符号添加适当术语后,只要符合法规的要求,则该组合可
本文标题:出口美国纺织服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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