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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三节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四节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第五节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六节法律责任第一节概述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一)医疗事故是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既然是医疗事故,就必然要与医疗活动有关。(二)医疗事故是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三)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活动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国家对有权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有权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规定了严格的许可制度。(四)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二、医疗事故处理立法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专门法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2月22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4日国务院以第351令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年9月1日起施行。三、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要求负责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公开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活动,让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了解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公开尽管是程序上的要求,但具有实质上的意义。在执行公开原则时,应当注意保守个人隐私。(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负责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部门和单位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平等对待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确保他们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过程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统一的权利与义务。禁止对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的歧视和偏见。相同的事件要采用相同的处理方法。(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负责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在实体上,正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适用证据,也就是要保证具体行为结果的合理性、正当性;在程序上,要允许当事人平等参与,排除可能造成偏见的因素,确保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四)及时原则及时原则要求负责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不得无故拖延。而且要以较小的成本,即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来实现既定的管理目标,使社会效益最大化。(五)便民原则便民原则要求负责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部门和单位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具体来说,有关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一切规定应尽量考虑便于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过程中要尽量为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方便。四、医疗事故的分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给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五、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六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思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5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二节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一、医疗事故的预防医疗事故要防患于未然。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恰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这对于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按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③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④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⑤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二、医疗过失的报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①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②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③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科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②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病历资料是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保证病历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对于公正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个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阶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四、尸检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尸检。尸检必须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但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五、病历资料的复印病历资料分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客观性病历资料,即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这部分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三节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一、鉴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二、鉴定的提起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三、专家库的建立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⑦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执业品德;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品德,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四、鉴定程序和方法(一)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②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③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问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④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⑤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末依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二)抽取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拍取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①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三)调查取证、听取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五、鉴定结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重要依据。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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