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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古希腊法律制度第一节古代希腊文明简介历史及概貌:希腊半岛地中海北岸AD.3000-1100年爱琴文明-AD.12-9世纪荷马时代-史诗英雄神话神人同一的宗教观AD.7-6世纪奴隶制城邦国家形成-分散独立自治政体各异普遍立法海外殖民经济贸易文化发展AD.5-4世纪古典时代AD.3-1世纪希腊化时期AD.5-4世纪古典时代-雅典民主政治希波战争提洛同盟奴隶制和奴隶制商品经济的繁荣文化艺术的巨大成就(文学戏剧哲学自然科学建筑雕塑)伯罗奔尼撒战争城邦危机AD.3-1世纪希腊化时期-马其顿对希腊的征服亚历山大帝国希腊文化的传播古代东西方文化经济的进一步交流和联系一、古希腊的立法活动:习惯传统外来文化普遍立法城邦国家建立过程差异成文法各城邦独立自治不隶属希腊化时期原地法律殖民地法总称-古希腊法民族共同传统思想方法相似同一历史时代同一地域性法律体系二、分散的希腊法律资料:可分为:成文立法类铭文类法庭辩护词篇类社会科学著作类埃及纸草判文书类三、古希腊法的一般特征:1、每一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已的法律。2、多数城邦的法律都有成文法规,且详尽、完备,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等。3、区域性法律中的冲突法比较发达。4、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比美的完整的法律体系,也达不到象罗马法那样在学理上的精辟程度,尽管也曾具有非常突出的技术上的灵活性。第二节雅典“宪法”一、直接在氏族制度基础上产生平民与贵族的斗争社会经济的发展氏族社会----------奴隶制城邦产生和发展部落议事会--------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形成习惯法----------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建立保存了一些古代遗风二、立法与社会改革同步1、提秀斯改革与德拉古立法2、梭伦改革与立法3、克里斯提尼改革与立法4、伯里克利的改革与立法建立了古代奴隶制社会的“民主政治”,比奴隶制君主专政优越许多,但它的实质与局限--只是奴隶主阶级和有产者的民主。第三节斯巴达来库古“宪法”一、斯巴达依立法设立国家制度及历史概况遵循来库古“宪法”奴隶主贵族寡头政体(氏族制度与国家专制主义结合)阶级划分-斯巴达公民边民希洛人奴隶制国家军事专政军制生活希洛制武力征服“伯罗奔尼撒同盟”争夺霸权城邦之间混战危机衰落第四节古希腊邦际关系法战争和平法•邦际关系--外侨招待法•结盟、交往---等权协定与商业条约•外交、内外战争--战争与和平法产生了一些国际原则、惯例是近代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第五章古罗马法律制度第一节古罗马历史概貌及罗马法的沿革意大利半岛-亚平宁半岛“狼孩”罗慕洛建罗马城-AD.753年“王政”时期(AD.753-AD.510)氏族习惯塞尔维·图里阿改革国家形成习惯法平民与氏族贵族的斗争共和国时期(AD.510-AD.30)AD.451-AD.450制定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罗马征服意大利“分而治之”罗马对外征服推行行省统治社会经济的变化奴隶制空前发展奴隶起义三头同盟共和国倾覆帝国时期(西)罗马帝国(AD.30-BC.476年)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繁荣地跨三洲大帝国罗马法的空前发展法学家法学派内外矛盾危机奴隶起义基督教日耳曼氏族大迁徙政权争夺帝国分裂蛮族入侵西罗马帝国灭亡-西欧奴隶社会结束的标志东罗马帝国(BC.395-1204年)1-2世纪是罗马法的变化发展的时期:(1)、皇帝立法(2)、法学家的“解答”(3)、非官方与官方法令集527-565年查士丁尼皇帝颁布法律汇编和新律:(1)、《查士丁尼法典》(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4)、《查士丁尼新律》中世纪,合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罗马法的正式立法并不发达,它主要不是通过立法程序,而是依靠法学家和法学获得发展的。AD.1-BC.1法学人才辈出、思想活跃产生了世界上最早的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BC.2-3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尔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弗洛伦丁BC.6特里波尼亚等法学家的贡献谚语:“罗马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荷兰法学家克拉勃说:罗马法是“罗马才子的创造”程序完备的罗马法庭以及由法学家和辩护者组成的律师阶层是罗马法律机器的两架发动机。在专业阶层的协助和监督之下,程序完备的法庭对法律争议的裁决促进了法律的进步。罗马这个民族具有一种独特的法律天赋,尽管如此,这种天赋得到充分发展还是经历了漫长的岁月,经过了近一千年时间,罗马才获得法律经验这笔财富。罗马法内容的分类:(一)公法-宗教信仰、祭司法律地位、司法官吏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私法-财产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规定。(二)成文法-以文字形式表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习惯法-不成文的的风俗习惯和通行的惯例,经筛选纳入成文法。(三)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万民法-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自然法-是罗马法学家承袭希腊思想家关于自然法的思想,并进一步加以系统化而提出来的“客观法”。(四)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法律裁判官法-指裁判官发布的命令及一些司法救济的惯例。(五)人法、物法-规定个人在各种情况下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与其他人和物的关系的法律。诉讼法-程序法,主要规定个人声明、维护和行使个人权利和义务时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罗马私法的法律制度:人法制度权得主体(自然人法人)婚姻家庭(有无夫权婚姻)物法制度物和物权债权制度继承制度诉讼法制度罗马法的历史地位:(1)、是奴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也是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2)、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和民事立法起了典范作用;(3)、为法学、法律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原则、科学概念、推理方法等丰富经验。罗马法包含了适应后世剥削阶级社会需要的基本法律原则有:(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契约自由(3)、私人财产权不可侵犯
本文标题:古希腊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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