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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城市管理法规_01城市管理法规
城市管理法规(1)•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法律实质上既是物质的又是意识形态的这一事实是与以下事实相联系的: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上而下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一章城市管理法规概述•教学目的:了解城市管理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理解城市管理法规的调整对象、熟悉城市管理法律体系构成;掌握城市管理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城市管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教学重点:熟悉城市管理法律体系构成;掌握城市管理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城市管理法律关系•教学难点:城市管理法律关系、城市管理法体系构成第一节城市管理法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城市管理法规定义1、什么是法2、什么是城市管理法规城市管理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总和.二、城市管理法规的调整对象城市管理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城市管理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城市管理多角度、多层次的含义1、行政学理论:城市行政管理广义的城市管理是指政府对城市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事务的管理。如:崇文模式,整合了城管、公安、工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25个执法部门的力量狭义的城市管理,通常也叫做“市政管理”。指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以及市容市貌的管理。(2)管理学理论:从管理职能的角度,把城市管理看作是政府对城市的各项公共事务进行的计划、决策、执行、组织、指挥、服务、协调、监督等各项活动和过程。(3)政策学理论:城市管理是指政府制定和执行城市公共政策,并对城市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和后果进行评估、监督和反馈的活动。如北京顺义城管将监察作为重点。第二节城市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一、城市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1、宪法2、法律如《城市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3、行政法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性规章6、国家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7、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等二、城市管理法规的分类1、城市管理行政法律特征:指令性、非对等性、强制性、灵活性。2、建设民事法律特征:平等性.任意性、相对稳定性.3、建设技术法规三、城市管理法规的作用1、规范指导城市管理行为2、保护合法城市管理行为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经常会发现法律在世界‘硬绷绷的东西’上碰得头破血流。”------------------马克思11·3”特大火灾安全事故、责任事故犯罪案一、没有地质勘探就设计图纸二、设计、施工采用两套图纸应李文革少交规费的要求,朱峰私自设计了两套图纸,一套图纸设计为7层,总面积为5800平方米,用于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建。另一套图纸设计为8层,城市管理面积为8600平方米用于施工。三、大厦建成后没有验收质量四、质量隐患难抗外部诱因•李文革、李永开、魏东衡作为建设及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朱峰、肖伟作为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构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罪。沈黎明身为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三节城市管理法律关系一、城市管理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有:(1)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3)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理解法律关系的意义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问:工程款能否因审计有意见决定而拒付?雇用关系与承揽关系二、城市管理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城市管理法律关系主体(1)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如城乡建设部的主要职责是,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统筹城乡规划管理,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市场、城市管理安全和房地产市场等。(2)社会组织(3)公民个人.2.城市管理法律关系客体•财•物:空间是物吗?•行为•非物质财富.思考:某设计院工程师完成的设计图纸的权利主体是谁?权利客体是什么?“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3.城市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1)城市管理权利•(2)城市管理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三、城市管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1)法律事件如雪灾、地震•(2)法律行为第四节工程建设中的基本民事制度一、法人制度1.法人的概念2.法人成立的条件3.法人的分类4.法定代表人提问:工程项目部是否是法人?二、代理制度1.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代理的种类3、乱用代理权的表现4、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5、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深圳机场2.25亿贷款案表见代理成立要件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者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4、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一般需要表见事由,表见事由包括:工作证、空白合同书、介绍信及商业惯例。•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2)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如何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属于善意且无过失?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如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对方单位是否知道代理人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思考:如何防范项目经理的表现代理。代理案例1•2007年,某钢铁公司为建厂房与某城市管理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由钢铁公司提供工程材料,城市管理公司指派陈某为项目经理。建设施工中,陈某称城市管理公司其他工程需要,先后三次从钢铁公司提购螺纹钢45000公斤,价值115000余元,并称届时可用钢铁公司应付工程款抵消钢材款。钢铁公司认为陈某系城市管理公司派驻的项目经理,也就没有就此事向城市管理公司进行确认。施工结束后,钢铁公司提出钢材款抵扣部分工程款,遭到城市管理公司的拒绝,而陈某也从此不见踪影。钢铁公司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城市管理公司认为买钢材系陈某的个人行为。1、某施工企业业务员擅自用单位公章与某建材供应商签订合同,这个行为属于()A法定代理B委托代理C无权代理D表见代理2、某项目施工中,建设单位将对建设单位代表的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在建设单位权限范围外提出了一项认可要求,建设单位代表予以签字认可,这一认可的法律后果由()承担A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B建设单位与项目经理C建设单位代表与施工单位D施工单位与项目经理三、诉讼时效制度1、概念2、种类3、起算4、中止:缺多少补多少的原则5、中断“法律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料者,若权利人不关心自己的利益并照料之,可以推定他有放弃该利益的意思,那么他人更无关心、照料其利益之义务,应当撤销对他利益的强行保护。”中断与中止的区别1、发生事由不同。中断的事由可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包括:权利人请求、义务人的同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中止的事由则不能由当事人决定,包括: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者丧失民事行为、其他。2、发生时间不同。中断发生于诉讼时效开始后的任何时间内。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或者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六个月内的。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3、发生后果不同。中断是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则只是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下列事由中诉讼时效为1年的情形包括()。A拖欠工程款要求偿还的B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C.寄存财产丢失要求赔偿的D.拒付租金要求偿还的某工程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应于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工程款。2006年3月1日,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建设单位迟迟不予付款。如施工单位通过诉讼解决此纠纷,则下列情形可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是A2008年5月,施工企业所在地突发洪灾,一个月后恢复生产B2007年6月,施工企业所在地突发强烈地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C2007年6月,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生病住院,一个月后出院D2008年5月,施工企业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案例•某城市管理公司与原告签订《钢模板租赁合同书》,约定城市管理公司租赁原告钢管、模板等城市管理工具施工,日租金每吨80元,租金计费以提货之日起到退货之日止,每月底必须结清当月租金,模板送完时,应当日结算账目。如当日不结清账目,超过五天按5%加收滞纳金,自2002年9月25日至2003年10月21日,被告开始租赁模板等城市管理设备。自2002年12月5日至2004年5月23日,退还部分租赁物。2005年7月20日,原告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向被告寄送催告函一份,内容为:……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付,现特发出催要欠款通知……。市公证处对此出具公证书予以公证。至2005年11月20日,被告已付租金10000元,尚欠原告租金456641.71元,部分租赁物未归还;未还租赁物按合同约定计算的日租金应为每日210.99元。问题:租赁合同中约定分期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欠交每期租金或者拒付每期租金之日起计算,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可将继续性债权区分为若干个债权“个别债权”。每个“个别债权”具有某种程度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就可以就每个“个别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由于如此分别适用兼顾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所以应当分别适用诉讼时效。我国上海等地的司法实践采取了此种做法。•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的计算应从整体出发,而不应将合同的每个阶段割裂开来。因租赁合同是一个整体,尽管约定了分期支付,但承租人未依照约定交付租金,是一种连续状态的违约行为,因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的整体出发,而不应将合同的每个阶段割裂开来分别计算;每一期租金时效都独立计算,将导致整个合同被分为多个诉,增加诉讼成本,浪费诉讼资源;对租赁合同的时效以每一期租金分别计算,保护的是未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利益,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等等。四、债权制度1、概念2、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例:李能年幼时,其父母便双亡。成年后,因未能婚配,在其侄女李华的家中生活。后李能在某城市管理工地上死亡。城市管理公司即通知李华前往处理相关赔偿事宜。李华未与李能其他亲属取得联系,随即与其继父等人前往。李华与城市管理公司达成协议,并出具收条收条写明:“今收到伤亡一次性赔偿费20万元。付款方为城市管理公司及王全。”。后李能其他亲属以城市管理公司为被告提起索赔诉讼。城市管理公司支付李能死亡赔偿金11万元。后城市管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华返还不当得利20万元。3、债的消灭在建设项目施工中,施工单位与其他
本文标题:城市管理法规_01城市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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