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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8号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1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湾企发〔2008〕8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根据《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44号)和《关于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若干土地扶持政策的意见》(青政发【2008】40号)文件精神,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并已经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新发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OO八年九月十日2《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又好又快的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44号)和《关于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若干土地扶持政策的意见》(青政发【2008】4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下简称“市搬迁领导小组”)是老城区企业搬迁的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老城区企业搬迁工作。第三条区企业搬迁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区属应搬迁企业提报和实施搬迁计划;配合市规划局做好本区控规调整工作;组织推进城区开发、建设工作;协助搬迁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第四条设立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一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搬迁企业土地公开出让后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入。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统一纳入市财政搬迁改造资金平台,专项用于搬迁改造的土地补偿费用、搬迁补助、职工安置、土地前期整理开发和贷款贴息等。土地补偿费用用于职工安置、欠薪欠费部分,由劳动部门监督使用。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六条本细则所规定的土地补偿、职工安置政策适用于列入市内四区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工业搬迁企业;搬迁补助、搬迁项目贷款贴息政策适用于列入市内四区企业搬迁改3造计划、且按计划迁入市指定集聚区内的工业搬迁企业;2007年底前搬迁完毕、且土地已出让的企业不能列入搬迁计划。第七条市指定集聚区是指五市的省级开发区、北部高新区和新规划的胶州洋河装备制造业、胶南董家口重化工业、即墨龙泉汽车及零部件、平度新河化学工业、莱西姜山轻工业、即墨女岛船舶工业等六个功能区及市搬迁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集聚区域。第三章搬迁申请第八条申请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一)《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审核表》;(二)企业职工(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企业搬迁总体方案。包括:原厂区房产、土地抵押查封情况、拟搬迁内容、搬迁方式、搬迁时限和搬迁资金使用计划等;新厂区用地选址、用地协议、搬迁改造项目可研报告等;(三)企业职工(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分流计划于政策等;(四)搬迁企业职工构成情况。包括:原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企业内退人员、工伤人员、企业精减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家属工、离退休、退职人员等;(五)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拟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劳动合同期限);拟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六)职工债权债务处理情况。包括:对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社会保险费、集资款等债务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清偿标准、方式和资金来源;(七)土地、房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无土地权属证书的应提供政府土地批文,并在申请土地储备前办理土地权属证4书;属于改制企业的应在纳入储备前完善企业改制土地处置手续)。第九条搬迁企业将申请材料(国有企业须经国有资产监督部门同意)报送市搬迁领导小组。室搬迁领导小组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并根据规划等实际情况落实住宅中保障性住房所占比例通过审核的企业,由市搬迁领导小组对企业下达列入市搬迁改造计划书面通知(以下简称“计划通知”)。第十条对由于城市建设、重大项目、环保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治等原因缺需搬迁的,而未主动提出申请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市搬迁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后,将其列入市搬迁改造计划,同时要求其提报第八条规定的材料第四章土地回收和供应第十一条列入搬迁计划的搬迁企业分为以下二种情况:一是列入市政府指定的重点组团区域内搬迁企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的原则实施;二是重点组团区域外的搬迁企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评估、统一收地、统一补偿、统一供应”的原则实施。第十二条重点组团区域内搬迁企业土地回收和供应程序(一)统一规划1.对重点组团开发区域,由市政府指定的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前期运作公司,向市规划局申请可直接用于土地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由市搬迁领导小组召开联系会议统一组织协调落实,需深化落实规划条件或方案的由前期运作公司落实。52.前期运作公司对区域内土地前期开发做出具备土地开发整理招标条件的专业规划,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二)统一拆迁1.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实施测绘(勘察)并委托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平均容积率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经市国土局会审备案后生效。2.前期运作公司根据《计划通知》与搬迁企业就垫资补偿方案、搬迁期限、建筑物拆除、权属注销等问题与企业签订协议。协议签订30个工作日内,前期运作公司向企业垫付不低于土地补偿费用总额的30%的资金(企业无资金需求的可不受该比例限制;下同)。3.前期运作公司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对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进行拆迁平整,理顺产权关系。(三)统一储备1.前期运作公司将完成拆迁平整且两证注销后的土地交付储备中心。2.储备中心根据宗地实际规划指标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经国土局会审备案后生效。3.市国土局拟定土地储备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复。4.市政府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前期运作公司在向企业垫付不低于土地补偿费用总额20%的资金。(四)统一开发储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土地前期开发单位,负责区域内土地平整及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五)统一供应土地具备供地条件后,市国土局拟定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需实施招拍供地)。前期运作公司负责进行土地交接。6(六)资金运作原则1.土地补偿费用由前期用作公司支付给搬迁企业,具体支付数额和支付时间在补偿协议中约定,土地补偿费标准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若干土地扶持政策的意见》(青政发【2008】40号)执行。2..土地出让后,出让总价款按规定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有关费用后,剩余部分的85%返还前期运作公司和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包干使用,专项用于成片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3.前期运作公司收益,按土地成交总收入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补偿补助和相关费用后土地净收益的5%确定,从85%返还包干款中列支(该项资金不从企业补偿补助中扣除)。4.土地出让成交后,前期运作公司、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和储备中心分别提交资金核算报告(其中前期运作公司核算其垫付的搬迁补偿、相关费用及搬迁企业补偿补助余额;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核算土地整理开发费用;储备中心核算其垫付的相关费用),经市国土局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审核后,市财政局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前期运作公司、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搬迁企业和储备中心。第十三条重点组团区域外搬迁企业土地收回和供应程序(一)重点组团区域外由市政府确定的多个企业同步搬迁开发区域,由市政府选定的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前期运作公司,可参照第十二条规定程序操作。(二)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居)改造项目招拍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6】90号)和市政府《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7政发【2002】103号)有关精神,重点组团区域外搬迁企业应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独立实施,如需与旧城和城中村(居)改造用地统一操作时,搬迁企业必须单独核算,并享受相关政策。具体程序如下:1.统一规划(1)对重点组团区域外搬迁企业,储备中心根据市搬迁领导小组决定的年度搬迁计划向市规划局申请成批下达具备土地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多种用途的应明确各用途所占比例)。涉及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由市搬迁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协调落实,需深化落实规划条件或方案的由储备中心落实。(2)企业在规划落实后向储备中心提交土地储备和注销申请,储备中心审查合格后纳入“绿色通道办理”。2.统一评估储备中心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经市国土局会审备案后生效。3.统一收地储备中心与企业签订收地协议。按规定办理企业房地产权属注销手续后,拟定土地储备方案,报市政府审批。4.统一补偿储备中心按照收地协议约定支付预付款项。储备方案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储备中心向企业垫付不低于土地评估总价款30%的资金。企业在收地协议约定时间前将地上建筑物拆除、场地平整,并交储备中心实施看管后30个工作日内,储备中心再向企业垫付不低于土地评估总价款20%的资金。5.统一供应土地具备供地条件后,市国土局拟定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需实施招拍8挂供地)。储备中心负责进行土地交接。6.资金运作原则(1)储备中心垫付的规划设计、评估、测绘(勘察)、公告、招牌挂代理、看管和预付款后期利息等费用,在土地供应后向市财政局据实结算,从政府净收益中列支。(2)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80%部分,由储备中心向市财政局清算返还,储备中心扣除已付款本息和专项业务经费后支付给被收地企业。(3)为加快企业搬迁进程,储备中心可委托专业公司实施落实规划、协助企业储备和搬迁、办理注销、定界和评估手续等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专项业务经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据实列入被收地企业的土地储备成本。第十四条企业从垫资之日起按银行贷款统贷利率支付垫资利息,直至达到土地储备条件完成交付,后续垫资利息由资金平台支付(因企业原因影响土地出让的除外)。平台结余资金可以调剂使用,用于安排搬迁改造预付资金。第十五条对因公共设施用地所占比例较大,通过调整保障性住房比例难以解决的,由市搬迁领导小组另行研究。第十六条对搬迁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其土地收回补偿政策,由市搬迁领导小组另行研究确定。第五章搬迁补助第十七条申报条件(一)列入搬迁计划、且按计划迁入市指定集聚区内的搬迁企业;(二)搬迁项目已竣工投产;9(三)搬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中型企业固定资产下限4000万元或企业新增加投资超过原固定资产1亿元。第十八条申报材料(一)《青岛市老城区搬迁企业搬迁补助资金申报表》;(二)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三)搬迁项目可行性报告研究(包括单位情况简介、项目概况及背景、主要内容和目标、实施进度计划及组织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明细和资金筹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四)搬迁项目竣工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九条审核与拨付(一)以2010年为界定年限,搬迁企业2010年12月31日之前启动搬迁的(以市领导小组批准搬迁日期为准),搬迁补助资金按照企业应得的100%予以拨付,因企业自身原因拖延搬迁的,每拖一年减少10%的搬迁补助(化工企业的界定年限另行决定);(二)搬迁项目竣工后,搬迁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市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市财政局按市搬迁领导小组确定的额度,将补助资金拨付企业。第六章搬迁项目贷款贴息第二十条申报条件在具备第十七条中的1、2款的基础上,同时要求搬迁企业为化工企业或搬迁有困难列入市计划的重点项目。第二十一条申报材料在提报第十八条中的2、3、4款材料的基础上,同时要10求提报《项目承担单位贷款贴息申请表》和有关贷款协议。付款凭证等资料。第二十二条审核与拨付(一)搬迁企业申报材料(国有企业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报市搬迁领导
本文标题:8号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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