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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安全管理:是指能体现安全生产管理的所有法律、法规、规范和管理措施及其活动。微观安全生产管理: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活动。“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和分析,而是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何做好“预防为主”?:从管理对象的角度考虑:近代的事故管理--现代的隐患管理从管理过程的角度考虑:事故处理为主--事前控制为主从管理理论的角度考虑:事故致因理论管理--预防为主的科学管理从管理技法的角度考虑:传统、常规的方法--现代、科学的手段“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就是针对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新情况、新特点,遵循安全生产的内在规律,抓住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注重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的综合运用,注重人员管理、制度建设、技术改造多管齐下,注重社会、职工、舆论监督作用的广泛发挥,不断健全完善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八大渊源】制定机关或部门特征级别表现形式1.宪法人大最高权力机构最高法律2.法律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人大非基本法律常委会××法由国家主席3.行政法规国务院最高行政机构××条例××令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行政区域××法规5.行政规章特定的行政机关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规章、规程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依据当地民族××条例7.特别行政区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别行政区地方同中央的关系××法规8.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经我国政府同意第167号公约《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法律规范的种类(1)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2)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3)保护性规范、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法律规范的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1)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生效时间的规定。•失效时间的规定。•溯及力问题。总的原则是实体法采取“从旧原则”,其中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程序法采取从新原则。无过错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过错原则:即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故意是指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视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自己过错而致他人损害应负赔偿责任。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1)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2)企业应当依法提出申请①新设立生产企业的申请。②已经进行生产企业的申请。(3)受理申请及审查①形式审查。②实质性审查。(4)决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之内(5)期限与延续——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①有效期满的例行延续。②有效期满的免审延续≠自动延期(6)补办与变更——安全生产条件变更(7)公告1.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行政许可法》关于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是有过必罚、过罚相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高危生产企业各自的权力(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规定,体现了“谁持证谁负责”、“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2.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界定(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①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②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③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④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⑤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2)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①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③安全生产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④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⑤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期限内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细化的地方:《建筑法》在建筑全生产管理一章,主要规范的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行为。《条例》不仅具体化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而且也规定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机械设备和配件、机械设备和施工机械出租、检测机构、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具体义务和责任(二)、为了便于区分各责任方的责任,增加了程序上的规定。如签字(17、27)(三)、为了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事后监督),规定了有关单位备案、登记的义务(10、35)。适应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主要是明确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分为三种:1.行政责任→2.刑事责任→3.民事责任行政法律义务法定。在现代民主政治状态下,国家的权力是特定的,人民的权力不仅先与国家权力而存在,而且是无限的,除了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拿走的权力,剩下的全是人民的权力。因此,公民无需知道权利的根据,只需清楚是否有法律限制了权力或限制了哪些权利。对于宪法、法律未限制的权利,人民都可以行使,无需被谁批准。未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得剥夺相对人的权利或者增加相对人义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适用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主体:中国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选择适用:没有造成人中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例外(排除适用):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此次对生产安全事故分级依照三要素:——人身要素,即人员伤亡——经济要素,即经济损失——社会要素,即社会影响条例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四项工作机制1、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牵头机制2、事故调查单位相互配合机制3、行政调查与技术调查结合机制4、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调机制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会部门的权利: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权: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事故报告的时间规定(重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逐级报告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序事故等级报到哪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补告的规定前提: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人员要求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的权利和义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义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等级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比例一般事故30%较大事故40%重大事故60%特别重大事故80%、事故发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的处理序事故等级罚款1一般事故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2较大事故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3重大事故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4特别重大事故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政府有关部门:即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本文标题:安全建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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